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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书痴】自己的读书记录,书评+摘抄+书讯,愿意结交每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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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的人们有激情,心里有种野性,在今天的世界是一去不返了。我们再不能像他们那样,不计后果,像史诗中的英雄那般活着了。”毛姆《爱德华·巴纳德的堕落》 晨读快乐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60楼2016-11-3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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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62楼2016-11-30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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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断收藏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263楼2016-11-3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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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读书少,你不要骗我


        IP属地:甘肃来自iPhone客户端265楼2016-12-01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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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很多书没看过。。但是看到搂搂这么认真的在码字 作为爱看书的人 忍不住不留名搂搂好人


          来自Android客户端266楼2016-12-01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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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性翻译与个殊化研究》这篇短文是邓正来为这本书写的序言,邓把自己的翻译称为研究性翻译。并称这个词是有中国语境的。因为社会科学在中国发展起来是很晚近的事情,而这门学科在西方则沉淀了数百年,如果说知识无国界,那么我们中国人对社会科学抱持的态度应该是研究的,翻译的过程其实就是研究精读原典的过程。那么个殊化研究就是在翻译的过程,注意产生知识的时空,尤其注意知识增量的内在理路,这一点我们会在邓正来选的7篇文章(下编还有十篇,暂且不表)看出来,邓正来对知识的梳理非常具有纵深度。
            可以说这篇文章切中了中国学者的两个致命的软肋。第一是认为西方的理论、知识可以不受环境、时空、主观性等等的影响凭空产生;第二是面对西方繁杂的学术谱系,中国学者愿意作“脸谱化”处理,我们研究来研究去知道也不过是某某家的姓名、某些理论的名称。平面化处理的结果就是使知识变成消费品,我想我们中国出的那么多学术明星,天天上电视的学者,就是这种研究态度的后果。邓正来断然对这种平面化说不,研究性翻译也不是为了翻译而翻译,放到这本法哲学书上来说就是,研究性翻译的要义是努力根据中国整全性社会政治体系的基础性特征而将中国的法律制度或法治本身置于反思与审视的地位,并且重新审视道德、伦理建构之于中国独特现代性的意义。
            邓正来这篇文章说的就是知识再生产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艰辛的,不是每个学者都能做到的(就像很多学者草率地翻译文章,搞研究不注重第一手资料等等弊病)。但是作为学者,我们应该是以这个为目标的。做学术不是过日子,过日子不需要观察细致,不需要严肃思考,甚至常常游走在事物的表面也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学者研究性翻译与个殊化研究是并经之路,再想想1996年邓正来创办的季刊被停刊,他进入一个5年的闭关期——不接受任何出国邀请、不参加任何国内学术活动、不接受任何国内约稿——以此表态要跟“学术消费”决裂,潜心研究哈耶克。这种具有宗教情怀般的学者说出的话,我还是深深相信的。


            IP属地:辽宁267楼2016-12-01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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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268楼2016-12-01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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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一水~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269楼2016-12-01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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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日上午10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再审合议庭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室开庭,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从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枪决至今,21年间有无数人介入到了这场冤案中,他们艰难地推动着这场足以深远影响中国法制进程的案件一步步向真相靠拢…… 如果不是《河南商报》《南方周末》的几代媒体人接力,如果没有那些废死人士的声援。换来的是司法程序的一点一滴改进,虽然很心痛,这个案子我从5年前就开始关注了,我想看看中国的公检法系统能不能成长。
                  是的,正义可以迟到,但绝对不会缺位。21年迟到的道歉,聂树斌可以安息了,你换来的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检讨与改进,以及正义观在每一个中国人的心中燃起。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70楼2016-12-02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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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耶克《法治之论》
                    因为今天的聂树斌案,我写这篇文章时非常的有实感。
                    哈耶克的这篇《法治之论》收录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的第十一章,是论述法治理念史的经典文章。90页的文字分成三大部分【1】法治的渊源【2】个人自由的保障【3】法治的衰微。我认为第三部分是创见,有学术价值,所以我论说的重点放在最后一部分。
                    【1】法治的渊源中哈耶克开宗明义就讲了,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扩大自由,而非我们理解的相反意义。所以在研究现代自由的各路学派不能把问题只溯源到17世纪的英国,如果我们引入法律之上这个自由最大的保障,论说自由时有必要考虑古希腊、罗马与中世纪。在这里哈耶克利用原典的长项就显露出来了,哈耶克的文章有一个特点就是【注释比原文还长】,往往随口就能举出某某书某某段来引证。比如说到法律平等这种常识时,哈耶克会一直溯源到古希腊isonomy这个概念,而这个词在古希腊指的是一种善的政治体制,16世纪时从意大利传到英国之后,渐渐变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直至被法治一次替代为止,完成了它观念上的递进。而古罗马的贡献则是奠定了一般性法律的地位,这之后的自然法理论就是源出于此。这两个源头为英国伊丽莎白统治时期的古典作家开拓出一条迥异于欧洲大陆法的法律系统,这就是我们熟悉的英美法系。哈耶克通过引证1610年英国的《控诉请愿状》和1624年的《垄断法》以及之后柯克爵士的》《英格兰法总论》把以上的渊源联系在了一起,说明了观念演进的重要性,这一点据我的阅读经验,他是最完善的。
                    【2】个人自由的保障中哈耶克提出了法治的第一原则是关注法律的一般属性。第一原则隐含的就是说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因此法治本身绝对不同于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绝大部分毋宁说是一种指令,两种法律是否能在同一机构产生呢?我与哈耶克的观点类似,不可以,虽然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代议机构只有一个,更不用说根本没有的。这样无法避免法治失灵的问题,虽然司法审查权在司法机构,但是元法律与法律都是同一个机构制定的,这很危险,唯一解决的方法就是,把代议机构一分为二,另一方面又将他们的决定都置于司法审查之下。我命名为代议机构二分,是哈耶克的一个设想。这一篇文章其实都是围绕这个设想的合理性展开讨论的,法治的第二原则是确定性,这一点其实是承认一般性法律稳定的重要性。法治的第三条原则就是平等。前两条保证了国家的行政裁量权一定受到限制,委托立法行不通。这对于自由的意义十分重大,而后一条历经了人类几千年进化的考验,被证明是公理。没有这些保障,自由根本无从谈起。


                    IP属地:辽宁271楼2016-12-03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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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插一张图,这就是哈耶克的《法治之论》,哈耶克的文章的特点是,注释比原文还要长,以这篇文章为例,90页不到,有219条注释。而且他征引的文献大多是英语,德语原典。有很多书别说是爱书人,就是专门研究社会科学的也不知道,当然了这些书都没有中译本,可以从侧面看出我们的学术漏洞有多大。阅读这些注释,是一种智识的耕耘。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74楼2016-12-0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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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神看的书真是高端,足以秒杀我千万遍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275楼2016-12-0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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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的不错


                          来自iPhone客户端276楼2016-12-04 09:23
                          收起回复
                            我一会做题,一会看你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277楼2016-12-04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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