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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产假和哺乳假一般的休假流程和工资发放的标准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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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李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我从李某手中购买了该公司部分股份,但当地工商局拒绝给我们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请问是何原因?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目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过户登记问题,主要可分为三种情况:(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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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我是公司的小股东,能否要求查阅公司的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答:法院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股东;由于公司的股东并非公司的子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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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其他股东要延长公司经营期限,我(持股15%)不同意,如何处理? 答: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以使公司继续存续。持股15%的小股东无法阻止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的通过,但如果参加该股东会并投反对票(不包括弃权票),则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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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纳入调整的范围。职业病的认定较为简单和确定,一是所在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例如粉尘,噪音等,这些危害因素国家都有明确规定;二是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职业病,而且职业病的范围国家也有明确规定。而工伤则不然,根据定义,工伤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对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可以与工作无关,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这里不作讨论),那么,何为因工作?操作机器不当被碾压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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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能否约定股东分红的比例和持股比例不一致,例如,持股比例为20%,但分红比例为50%? 答:可以。原则上,股东分红的比例应当与其持股比例一致,但公司全体股东可以通过约定作出另外的安排。(相关规定见《公司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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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獐子岛(002069)2017年5月31日晚间公告,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与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积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设立水产品产业并购基金签订框架合作协议。 从2016年下半年以来,监管对上市公司并购资产的审核趋严,同时再融资新规也限制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频率和规模。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联合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及金融机构设立并购基金,既可实现以较少自有资金撬动大量社会资金,又能够借助专业股权投资机构的优势在体外进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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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于7月3日召开,近几天许多公众号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法官在会议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讲话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有不少地方涉及到了公司法中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如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对赌协议的效力等),笔者对此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参考。 一、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 讲话指出:“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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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随着王海式的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而涌现出的问题。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一问题的分析,对于认定职业打假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之规定具有关键作用。 要分析这个问题,首先应当厘清“消费者”这一概念。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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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我是公司小股东,目前公司经营混乱,债务风险很高,我如何退出公司? 答: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非常少,比较常见的是股权转让,但前提是找到愿意购买股权的人。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自然实现了退出),但这种主张,成功的概率很低。 曾经有同事提出另一种思路,股东可以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声明放弃公司股权,从而实现退出。但这种思路能否成功、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我们没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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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王某,既未担任董事,也未担任总经理,能否由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答:不能。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相关规定见《公司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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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特别提示: 1.保守秘密是律师的基本执业操守,为此,我们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必要的技术处理; 2.每个案件均有自身特殊的背景和动因,相关解答仅供参考,并非我们正式的法律意见; 3.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公司法相关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问题:李某是公司股东之一,多次将公司的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我公司能否将其开除,剥夺其股东资格? 答:除非有特殊的约定,否则公司要剥夺某股东的股东资格有且只有一种情形:股东未履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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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特别提示: 1.保守秘密是律师的基本执业操守,为此,我们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必要的技术处理; 2.每个案件均有自身特殊的背景和动因,相关解答仅供参考,并非我们正式的法律意见; 3.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公司法相关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问题1:我公司是做教育培训的,王某是公司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30%),最近我公司发现王某在外面又开了一家做教育培训的公司(王某在该公司担任总经理,且是该公司第一大股东)。请问王某是否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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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案件来源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2686号民事判决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780号民事判决 二、裁判要旨 减资存在同比减资和不同比减资两种情况,不同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故对于不同比减资,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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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近段时间以来,网络上曝出的一批互联网企业实行“996”工作制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热议。所谓“996”工作制,是指一种工作时间为早晨9点至晚上9点,且每周工作6天的工时制度。那么这种“996”工作制,究竟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呢? 问题01 “996”工作制规定每日“朝九晚九”的工作时长,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 答:不一定。每日、每月工作时长是否违法,需要结合“朝九晚九”期间用人单位安排的休息时间长短来具体判断。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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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出于股东身份限制、隐匿身份等原因,与名义股东( “显名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作为公司登记的股东代持股权,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股权代持协议具有隐秘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但易产生风险和纠纷。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认定及后续处理的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一、一般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l 案例:黄南贲、重庆翰廷投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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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案件来源 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6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尽管受让方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违约行为,但并不必然导致转让方取得合同解除权。应当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从合理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慎重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案情简介 1. 吉森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邝冶(出资3500万元占股70%)、鸿铖公司(出资1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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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将取代此前的“外资三法”(也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 《外商投资法》出台后,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这部法律会对其企业的治理结构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外商投资法》出台前我国企业的治理结构:内外有别 《外商投资法》出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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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日常我们所说的公司上科创板,其实包含了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一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IPO),二是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开始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与此相适应,公司上科创板应当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股票发行条件和股票上市条件。目前,科创板股票发行的条件由证监会规定,主要是《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科创板股票上市的条件由上交所规定,主要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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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来源 一审: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5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307号民事判决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68号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 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系股东意思自治事项,不同于股东实际缴纳出资这一履行行为。不能简单地按照各股东实际投资额调整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除非公司已就调整各股东持股比例、修改公司章程形成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案情简介 1.2010年3月18日,星泰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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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亲爱的各位吧友:欢迎来到周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