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随着王海式的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而涌现出的问题。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一问题的分析,对于认定职业打假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之规定具有关键作用。
要分析这个问题,首先应当厘清“消费者”这一概念。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知,现行消法将“生活消费”视为“消费者”概念的核心内涵。学界对“生活消费”的判断大致有两种标准:一是主观法,即以购买的目的与动机作为标准,而这种目的与动机又往往凭借“经验法则”(一般人的社会经验)加以判断;二是客观法,即根据商品的种类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加以判断。我们应当看到主观法的主观任意性极强、不易判断,很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一案数判”的局面;客观法则更是不妥当,因为对很多产品而言,既可以用于生产消费也可以用于生活消费。
事实上,最理想的做法是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方法并运用推定法来界定“生活消费”的概念,即在主观方面,只要其购买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进行专门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客观方面其也未从事专门的商品交易活动,即可推定其为“生活消费”。采取此种方法的合理性在于,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也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既然无法准确界定“生活消费”的含义,不如利用排除式的推定方法对其进行描述;其次,此种界定方式与现行《消保法》的法条体系相协调,《消保法》的第2条与第3条将“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一对相对立的概念予以确认,因此,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之外的行为界定为“生活消费”与此相协调。
要分析这个问题,首先应当厘清“消费者”这一概念。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知,现行消法将“生活消费”视为“消费者”概念的核心内涵。学界对“生活消费”的判断大致有两种标准:一是主观法,即以购买的目的与动机作为标准,而这种目的与动机又往往凭借“经验法则”(一般人的社会经验)加以判断;二是客观法,即根据商品的种类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加以判断。我们应当看到主观法的主观任意性极强、不易判断,很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一案数判”的局面;客观法则更是不妥当,因为对很多产品而言,既可以用于生产消费也可以用于生活消费。
事实上,最理想的做法是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方法并运用推定法来界定“生活消费”的概念,即在主观方面,只要其购买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进行专门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客观方面其也未从事专门的商品交易活动,即可推定其为“生活消费”。采取此种方法的合理性在于,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也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既然无法准确界定“生活消费”的含义,不如利用排除式的推定方法对其进行描述;其次,此种界定方式与现行《消保法》的法条体系相协调,《消保法》的第2条与第3条将“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一对相对立的概念予以确认,因此,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之外的行为界定为“生活消费”与此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