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二七年五月十日,在林昆满十三岁之后,林福以监护人的名义填具申请表,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领儿子的赴澳留学护照和签证。此时,按照去年中便实施修订过的 《 中国留学生章程 》 新规,所有赴澳留学生须就读收费的私立学校,且必须事先获得欲就读学校的录取确认信。于是,林福便在五月十一日去到开设在雪梨城里必街( Pitt Street )上原基督堂学校 ( Christ Church School )旧址的圣罗纶学校( St Laurence College ) ,当场获得了校长开列的接受林昆入读的录取信。同时,他还具结财政担保书,以其在三益公司中价值一千镑的股本作保,允诺每年供给膏火一百镑,作为儿子来澳留学期间所需之各项费用。为保险起见,他还需找到一个保人,以保证他确实可以提供上述财政资助,而同邑石歧人李紫云( Chee Win Lee )愿意担当此责,他以雪梨日升号( Yet Shing & Co. )东主的身份于五月二十日在上述财政担保书上签名。待上述文件材料齐备后,中国总领事馆正式受理这份申请。六月十日,中国总领事魏子京给林昆签发了号码是478/S/27的中国护照。四天之后,魏子京总领事备文向澳大利亚内务部申请林昆的留学签证,并将上述申请材料和护照一起作为附件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