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大佬,本人于2023年3月24日产得一子。开始享受产假待遇。于2023年4月初接到公司电话通知,停止上班,说是被辞退。并于2023年4月20日公司以在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办理我的劳动关系转出。现要求公司补缴2023年4月份社会保险,公司以2023年3月24日产子后旷工为由拒绝,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以产假未向公司请假为由认定旷工。2023年3月份及以前工资和社保正常,并向主管领导请产假,并批准。现向保险部门反应,得到的回复是:我无法提供2023年4月份工资证明、社保证明等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公司并声称我旷工为由。社保部门无法为我主张权益。请大佬解惑,产假期间这种情况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