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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石伟彦被“驳回再审”后,与高院五十七次网上对话【回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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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6:
“我们已将你的网上**依照程序交给了秘书科。已经本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再在**办办理就是一般**工作的处理。请你息诉服判,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谢谢!
省法院**办C”


22楼2012-05-14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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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的同志:
    您们好!
    既然“**接待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与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沟通的有效渠道之一,也是保障司法公正,为民排忧解难,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您们在办理**工作的处理,告诉我“是存查,不再另行审查”,这样怎能实现为民排忧解难,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呢?所以我相信您们的“处理”方法不会只有“存查,不再另行审查”这一种,应当会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会交到有管辖权的部门——立案庭处理,发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依法再审,这样才实行了**工作的重要职能,从而发挥保障司法公正,为民排忧解难,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不要用“机械程序”应对**工作,江必新强调的“六个坚持、六个强化”中就已“有的放矢”地针对这种情况,所以,请您们看看您院的裁定是如何“驳回”的;看看我的《申诉状》、看看新的证据、新的问题,您们能否产生需要审查的意识?如果将我明显的再审之诉“存查”或压案不查;这样的处理方法,必然错误,明显不公,必然不符合《条例》、不符合政策,也必然不符合郑院长的意思。不然请您们再请示院长意见。
    综上所述,本人现强烈请求您们不要推诿、敷衍、拖延。请您们用正确的处理方法,将我的再审之诉及相关资料交到立案庭审查。谢谢!
    申诉人:石伟彦
    2009年5月22日


    23楼2012-05-1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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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7:
      “本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请你息诉服判,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谢谢!
                  省法院**办C”


      24楼2012-05-1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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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8:
        “本院已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请你息诉服判,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谢谢!
        省法院**办C”


        26楼2012-05-19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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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的有关同志:
          您们好!
          公民有自诉权、有申诉权;法院是说法,说理的地方,应该依政策、依法律办理案件。本人多次依法向您们申诉,但您们老是以“请你息诉服判,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内容回复,而没有理会本人反映事项的问题,当然是不对的。本人又考虑到您们的权力问题,所以,本人于6月7日书面去信给院长,在此再请您们将该信转交,谢谢!
          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同志的第四封信
          郑院长:
          您好!
          本人之前给您的信件不知您收到与否?现由于错误继续扩大,而有必要再向您申诉。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本人案件的目前情况,现附:我在网上向您院反映的内容和您院**办的回复内容如下:
          …… ……。
          综述,错误显而易见。再次恳切请求院长督办该案,对本人的申诉依法审查,使该案的错误得到依法纠正。本人急切期盼您的答复。并衷心感谢!
          此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院长
          申诉人:石伟彦
          2009年6月9日


          27楼2012-05-2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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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9:
            “本院已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请你息诉服判,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谢谢!
                          省法院**办C”


            28楼2012-05-22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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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1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的有关同志:
              您们好!
              本人因您院的裁定对我的辩论问题置之不理、答非所问,而向您们提出申诉,但您们又继续多次对我的反映问题置之不理、答非所问。老是以“本院已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请你息诉服判,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拖、踢方法回复,这是愚弄当事人,这样怎能息诉服判?您院对我的申诉未审查,就直接将责任推向检察院,显然未尽作为,应该经审判委员会审查后作出书面答复,至于向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当事人的自由主张,因为公民有自诉权、有申诉权;“人民法官为人民”,应该听取当事人反映问题,分析问题,依政策、依法律回答当事人的问题。正确的意见支持,错误的意见依法驳回。
              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才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如果以答非所问;以拖、压、推、踢的方法,当事人不但不会息诉服判,反而还会令矛盾扩大。
              我与陈欢楼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如此简单,而判决、裁定的错误却如此明显,令人意想不到,包括在职法官及房管局的领导也说奇怪,…称谓是“有理无财”的典型案例……。一错再错,更令人不解。
              目前本人向您院的诉求于法有据,只要看过本人的申诉状及其相关资料,立即发现该案的错误,非查不可,所以您们之前“存查”的处理方法是错误的,绝对不是郑院长的意思,至今我尚未收到郑院长的书面回复,本人之前的信件是否传到郑院长的手中不得而知。
              本人谨于6月7日《致郑院长的书面第三封》邮件号码为*EG234827082CN*根据电脑查询已于6月8日上午送达您院,在此请您们查询该信目前的情况。谢谢!
              申诉人:石伟彦
              2009年6月23日


              29楼2012-05-2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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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0:
                作为**办的人员,我只能按照本院的程序答复你,本院已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请你息诉服判,或按照程序向最高法院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谢谢!                     省法院**办C


                30楼2012-05-25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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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映1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
                  您们好!
                  本人向您们反映的问题,不单只是向您们咨询法院的程序,而主题是向法院反映投诉案件存在明显错误的问题。作为**办的人员当然是不能直接解决这些问题,我只希望通过您们向法院反映、向院长传达本人的信件。由于涉案的判决、裁定的错误明显至极,一目了然,只要郑院长收到我的申诉信,必然发现其中错误,必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查;这也是处理该申诉案件的正确程序。
                  造成该案的错误是极个别办案人员的原因,法院存在大量的优秀法官,本人深信在本法院内部可直接解决问题,直接依法纠错。问题得到直接解决,既减轻了其他部门的负担,又树立了本法院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形象,这是本人直接向院长申诉的重要意义,所以向最高法院申诉和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在意义上还是处于次要。
                  不管多少人士关注该案的发展情况,本人的目的只是请法院依法纠错,我还是希望影响的范围控制在最小,所以本人预先准备的大部分信件都没有寄出。一些杂志社、报社、律师所、包括北京汉*律师事务所也热心打来电话建议我将资料寄过去,我都一一谢绝。
                  本人向院长提出申诉、请求审查,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结合目前我国的政策和一些法学家的支持而行。
                  归根结底,是请求您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再次请您们调查邮件号码为*EG234827082CN*《致郑院长的书面第三封信》目前的转交情况。本人期待着郑院长督办该案,对本人的申诉案件依法审查,得到您院审判委员会正确的书面答复,进入再审程序,使该案的错误得到依法纠正。谢谢!
                  申诉人:石伟彦
                  2009年6月29日


                  31楼2012-05-25 20:38
                  回复
                    回复11:
                    已安排7月6日(下周一)院长接访你,请你带齐材料准时到省法院**大厅等候院长接访。谢谢!
                    省法院**办C


                    32楼2012-05-27 19:28
                    回复
                      反映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
                      您们好!
                      我只请求院长对本人的申诉案件审查。至于安排院长接访我,在此首先多谢您们的好意!由于本人身体问题不便到访,敬请谅解!
                      本人拜托您们将我3月8日和6月7日给院长的申诉信(邮件号码分别为*EF760670395CN* 和*EG234827082CN*)交给院长就是了,信中已详述、已附齐相关材料。如有疑问,请电话联系或在此提出。谢谢! 申诉人:石伟彦
                      2009年7月3日


                      33楼2012-05-29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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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2:
                        院长是不可能每封信都看的,多数是转到**办处理,因此机会不是一直都有的,请你息诉服判。如果不服,请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谢谢!
                        省法院**办C


                        34楼2012-05-29 20:32
                        回复
                          反映1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
                          您们好!
                          请求您院依法审查本人的申诉案件。
                          本人自3月份以来曾多次向郑院长去信,书面就有三封,如果您们认为郑院长一封都没有看,就转到**办处理,那么大概是院长相信您们会正确处理申诉案件的问题,必然是相信您们会依法处理、依法审查,肯定不会主张您们不审查。所以您们存查、不审查是十分错误的…,绝对不是郑院长的意思。
                          回想本人十二次向您们反映、申诉,都是请您院依法审查明显存在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但是您们每隔7天、15天就用“请你息诉服判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来回复我。在本人的“反映11”中也是请求您院对我的申诉案件审查,请您们将我的信交给郑院长,并叙述本人向院长申诉的目的、意义和原因。您们的“回复11”是“安排7月6日院长接访我”,当然我不明白必要性在哪里,也不知是谁安排的,这些不管。然而,由于本人身体问题错过了这个机会,但现在我能否请求院长看看我的申诉信?
                          正如您们所说:院长是不可能每封信都看的。那么,有可能院长没有看过我的申诉信,所以有必要请求您们再次将我的所有信件交给郑院长,恳请郑院长看看我的信,让院长督办该案,使本人的申诉案件得到依法审查。谢谢! 申诉人:石伟彦
                          2009年7月10日


                          35楼2012-05-30 11:16
                          回复
                            回复13:
                            院长来信是秘书科筛选转**办的,不是**办转的,所以要联系院长请你自行联系。谢谢!
                                                  省法院**办C


                            36楼2012-05-31 19:39
                            回复
                              反映1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
                              您们好!
                              本人《120天请院长看信,未成,反遭12次答非所问》,其中体现了什么?造成这些现象是谁?……。
                              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院**办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直接沟通的有效渠道,联系院长为何要我自行联系?您将我反映的事项的问题和意见依法、依条例转交了没有?如果没有,请您依法、依条例转交。我一直(包括现在共14次)向您们反映的问题是请求院长看信,而不是求见院长。本人3月6日和6月7日的书面信件是直接寄给郑院长的,信中详述了判决、裁定里不可包庇的错误……。
                              据您所说:“院长来信是秘书科筛选转**办的”,但秘书科有没有告诉您对我的信件不审查?如果信件凡是落在您们的手中都采取不审查,那么,秘书科不该将我的再审之诉、申诉信件转**办。因为显然违反了江必新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的“六个坚持、六个强化”的指导思想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所以,请您们将我的意见向秘书科反映;将我14次向您们反映的内容转交秘书科;并请秘书科将我的所有信件交给郑院长,请院长看信,让院长督办该案……。谢谢! 申诉人:石伟彦
                              2009年7月15日
                              


                              37楼2012-06-01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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