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伟彦吧 关注:457贴子:1,987

石伟彦被“驳回再审”后,与高院五十七次网上对话【回播】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数年沉冤终得雪。。。


1楼2012-05-08 08:07回复
    世间尚有包青天
    高院法官是非辨
    错案终于得纠正
    感谢关注石伟彦
    高级法官不糊涂
    法官里面系师傅
    明察秋毫分清浊
    老石期望没辜负

    


    2楼2012-05-08 08:15
    回复

      以下是回播:石伟彦在网上反映的内容和回复内容:


      3楼2012-05-08 08:23
      回复
        反映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
        您们好!
        本人劳烦您们将该信传达院长,谢谢!
        《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同志的一封信》 (略)


        4楼2012-05-08 08:26
        回复
          回复1:
          “本院已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请你息诉服判,如果不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你的材料我们也会按规定转交。谢谢!
                       省法院信* 办C”


          5楼2012-05-08 15:15
          回复
            反映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
            您们好!
            还是劳烦您们将该信传达院长,我需要的是您院的真实意思和院长的意见。谢谢! ……
            申诉人:石伟彦
            2009年3月7日


            6楼2012-05-08 15:16
            回复
              回复2:
              “我们是无法直接将信交给院长的,我们会将信转给秘书科。谢谢!
              省法院信*办C”


              7楼2012-05-09 01:40
              回复
                反映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的有关同志:
                您们好!
                行政案件方面,本人不服肇庆中院(2009)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现向你院提出申诉,并请院长监督。附:《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同志的第二封信》(……略)〗
                当事人:石伟彦
                2009年4月23日


                8楼2012-05-09 01:40
                回复
                  回复3: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请你咨询立案大厅,电话02085110000转。谢谢!
                             省法院*访办C”


                  9楼2012-05-09 17:10
                  回复
                    反映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的有关同志:
                    您们好!
                    我本来不想多次劳烦您们,申冤的叫喊声总比欢呼声难听,我也明白,请多多谅解!要怪只有怪那些造错的办案人员!
                    至于本人3月8日向郑院长的一封信:《申诉状之三》,到目前尚无音讯,我曾按您们的提示多次打电话,但一直无人接,本人无法了解目前的处理情况,不知按“再审之诉”审查还是按“**工作”处理?现在只有再劳烦您们查询一下该案近况,并将以下信件转交院长。谢谢!
                    《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同志的第三封信》(略)
                    当事人:石伟彦
                    2009年5月7日


                    10楼2012-05-09 17:13
                    回复
                      回复4:
                      “如果是本院已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请你息诉服判,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本院院长直接启动程序的案件是非常少的。如果院长来信又转回**办处理,此类情况也是存查,不再另行审查的。谢谢!
                      省法院信*办C”
                      


                      12楼2012-05-10 08:15
                      回复
                        朋友!手下留情,请别再发广告了!谢谢!


                        14楼2012-05-10 14:45
                        回复
                          反映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的有关同志:
                          您们好!
                          您们的回复是:
                          “如果是本院已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请你息诉服判,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本院院长直接启动程序的案件是非常少的。如果院长来信又转回**办处理,此类情况也是存查,不再另行审查的。”
                          本人解读如下:
                          一、“如果是本院已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请你息诉服判,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我释: 假设是您院已经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是应该息诉服判的,这是硬道理。但本案没有驳我的问题,弄虚作假,作出的违纪违法的裁定,是违纪违法案件,损害本人利益,本人必然强烈反映(也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引用郑院长的话:“决不护短,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可见,该案正是必须“坚决纠正”和“需要切实解决问题”的对象。所以,请认真审查!
                          二、 “本院院长直接启动程序的案件是非常少的”
                          我答:好!这证明您院此类违纪违法案件非常少。
                          三、“如果院长来信又转回**办处理,此类情况也是存查,不再另行审查的”(注:这里的“如果”也是假设)
                          我回:错!因为我给院长的信是请求监督纠正、申请再审的“再审之诉”;引用江必新院长4月27日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的“六个坚持、六个强化”其中:“坚持依法纠错,强化保障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相统一意识;坚持再审之诉,强化再审之诉审查与**工作处理相区分意识”可见,请您们不要将“再审之诉”与“**工作”混淆,我的申诉是再审之诉,请认真审查!请不要“存查”或“压案不查”
                          综上所述,驳回您们的回复。请**办有关同志(负责人)将本人以上意思传达郑院长,并把本人给院长的所有再审之诉信件,包括其中书面的两封信件:3月8日的邮件号码为*EF760670395CN*(内含《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同志的一封信》即:《申诉状之三》及相关诉讼资料)和5月7日的邮件号码为*EH115438382CN*(内含《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同志的第三封信》及“裁定书送达回证”两份)再次交给院长过目,让院长督办,对本人再审之诉进行认真审查!尽快依法纠正错误。谢谢!
                          申诉人:石伟彦
                          2009年5月8日


                          15楼2012-05-10 14:48
                          回复

                            回复5:
                            “不服本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请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谢谢!
                            省法院信*办C”


                            17楼2012-05-11 14: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