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1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的有关同志:
您们好!
本人因您院的裁定对我的辩论问题置之不理、答非所问,而向您们提出申诉,但您们又继续多次对我的反映问题置之不理、答非所问。老是以“本院已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请你息诉服判,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拖、踢方法回复,这是愚弄当事人,这样怎能息诉服判?您院对我的申诉未审查,就直接将责任推向检察院,显然未尽作为,应该经审判委员会审查后作出书面答复,至于向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是当事人的自由主张,因为公民有自诉权、有申诉权;“人民法官为人民”,应该听取当事人反映问题,分析问题,依政策、依法律回答当事人的问题。正确的意见支持,错误的意见依法驳回。
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才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如果以答非所问;以拖、压、推、踢的方法,当事人不但不会息诉服判,反而还会令矛盾扩大。
我与陈欢楼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如此简单,而判决、裁定的错误却如此明显,令人意想不到,包括在职法官及房管局的领导也说奇怪,…称谓是“有理无财”的典型案例……。一错再错,更令人不解。
目前本人向您院的诉求于法有据,只要看过本人的申诉状及其相关资料,立即发现该案的错误,非查不可,所以您们之前“存查”的处理方法是错误的,绝对不是郑院长的意思,至今我尚未收到郑院长的书面回复,本人之前的信件是否传到郑院长的手中不得而知。
本人谨于6月7日《致郑院长的书面第三封》邮件号码为*EG234827082CN*根据电脑查询已于6月8日上午送达您院,在此请您们查询该信目前的情况。谢谢!
申诉人:石伟彦
20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