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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哲学(孩子犯错该不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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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4-09-17 00:38回复
    一个合格的好父母不应该在孩子犯错后辱骂或体罚孩子,而应该以春风化雨的方式跟孩子讲理,让孩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这个观点站得住脚吗?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4-09-17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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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和教子”哲学。“给孩子快乐的童年”的确没有错,但似乎不应该“只给孩子快乐的童年”。我们应该给孩子一个(a)总体上快乐并且(b)养成良好习惯和品格(比如勤奋好学、坚忍不拔、热爱生活、友善待人)的童年。“温和教子”或许有助于实现a,但真的是实现b的有效手段吗?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24-09-17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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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孩子的体罚是否可以被接受呢?有一种最小体罚原则是指在没有尝试说理与训斥之前,不用体罚。在尝试微小体罚之前,不要用严重体罚。有些孩子在某些时候可能的确需要“a good, hard spanking”。但在打之前,父母需要事先跟孩子说清楚,比如犯何种错,应该打多少下板子。绝不可“临时起意,想怎么打就怎么打”。又比如,父母一个人时不可体罚孩子,需要在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的监督下体罚。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24-09-17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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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有一个好玩的故事关于孟子据《孟子·离娄上》记载:
          公孙丑问孟子:“君子不自己教导子女,是为什么呢?”孟子说:“这是由于情势上行不通。教育这种事情一定用正道;要是拿正道教导行不通了,跟着来的就是发怒。如果拿发怒来教导,儿子会反过来批评父亲:‘您用正道来教导我,可您就没有按正道来做。’这就变成父子之间相互伤害了。父子之间相互伤害,亲子关系就恶化了。古时候交换子女来进行教导,父子之间不相互责求美善;责求美善,就会产生隔阂,父子之间产生隔阂,就是最大的不善了。”然而,这一段很可能不是孟子与父亲相处的经验之谈。据说他三岁丧父,只有妈妈管教。小时候逃学,妈妈折断了织布的机杼来教育他(“子不学,断机杼”),估计是“a good, hard spanking”。但孟子能感受到妈妈的爱,并没有因此跟妈妈产生隔阂,反而非常注重孝道。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24-09-17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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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值得注意的是,儒家对父母滥用体罚有另一种回应。据《韩诗外传》说:曾子犯错,父亲曾皙暴怒,拿起棍子将他打晕了。曾子苏醒后,不但没有怪父亲,反而恭恭敬敬地问:“父亲您还有气吗?”鲁国人因此觉得曾子是大孝子。孔子得知这件事后,告诉曾子:“你小子不知道从前舜是如何做儿子的吧?看到父亲拿小鞭子,他就等着挨打;看到父亲拿大棍棒,他就逃跑。父亲使唤他做事,他不会不在身旁;但要杀他,他一定不让父亲得逞。现今你把自己置身于父亲的暴怒之下,拱手站在那里不肯走,如果被父亲打死,反而限父亲于不义。这不是最大的不孝吗?!”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24-09-17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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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温和教育回应:“父母鼓励孩子自由探索自己的兴趣,以春风化雨的方式跟孩子讲理”之所以听起来不错,似乎是因为我们预设了“理想的亲子关系是父母和孩子成为知心朋友”。朋友之间是平等的,一方没有权利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没有权利辱骂或体罚另一方。互相鼓励对方自由探索自己的兴趣,以春风化雨的方式跟对方讲理,才是值得追求的朋友关系。
              然而,亲子关系并非朋友关系。比如,友谊随着两个人的空间距离越来越远,可以越来越远淡,可以停止了解对方的近况。但亲情不应该随着两个人的空间距离越来越远而越来越淡。亲子之间应该经常了解对方的近况。又比如,朋友之间虽然可以帮助对方成长,但没有这一义务:我们不必每天花一个小时帮助朋友成长。但父母有帮助未成年孩子成长的义务。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24-09-17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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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如果未来我有了自己的孩子我很大概率会遵循最小体罚原则。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24-09-17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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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论证如下
                  1.养育者有义务促进以下两点的实现:(b1)孩子拥有一个总体上快乐的童年;(b2)孩子养成了“良好习惯和品格”。而温和教子不利于(b2)的实现。
                  2.仅当“亲子关系应当成为朋友关系”时,温和教子才是值得追求的。但亲子关系和朋友关系有不同的义务,因而二者不应相同。
                  3.以下两点是值得追求的:(c1)“养育者鼓励孩子发现自己有兴趣且比较擅长的重要领域,帮助孩子提升在这个领域的能力”;(c2)“养育者以最小代价让孩子尽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学会尊重和理解他人”。而(a1)与(c1)有时不相容;(a2)与(c2)有时不相容。
                  支持“最小体罚”原则的理由则是它能同时促进(b1)、(b2)、(c1)、(c2)。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24-09-1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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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和教子可能对(b2)孩子养成了“良好习惯和品格”)的实现没有帮助,但它可以更好地实现(d),而任何形式的体罚都一定程度违背了(d)。因此,温和教子是更值得追求的。
                    有人可能会怀疑(d)是否如此普遍。在一些情形中,(d)似乎没那么重要。例如:法律文本和法官的判决都包含了无法保证正确的价值判断,但是,法律压制罪犯的个人意志却被认为是合理的;军队中的长官也有权无视下属的个人意志、要求下属服从命令。如果这些情形允许适当放弃(d),为什么养育者不可以?
                    我的想法是:上述情况,作为现代法律的实践,依然是符合(d)的。
                    根据经典的法学理论,法律可以视为“共同体意志”。绝大多数个人意志可以与共同体意志共存。仅当个人意志较大程度侵害了共同体意志时,法律才会惩罚个人。
                    所以,法律的惩罚可以理解为:在某人的意志与共同体意志冲突的情形下,共同体对其自身意志的合理坚持。而现代法律所代表的共同体意志已经越来越追求类似(d3)这样的原则,避免对公民不必要的约束和惩罚,同时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所以现代法律并没有违背(d)。
                    军队中上级对下级的管理,也是藉由法律而具有了合理性。所以,如果它已尽力避免了不必要的伤害,那么同样没有违背(d)。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已逐步通过立法禁止了对罪犯和军人的体罚行为。这也是现代共同体意志越来越遵循(d)的证据。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28楼2024-09-1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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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尽管现代法律遵循了(d),但其诉诸暴力的合理性却无法类推到亲子关系中。法律诉诸暴力是由于意志冲突的严重性。而在法律框架内,在人与人的日常交往,包括亲子的日常交往中,人们的意志冲突似乎都不够严重。它不是法律层面的,而是道德、规范层面的,甚至仅仅是常识、习惯、喜好层面的。这些意志冲突其实有高度共存的可能性;即便不能共存,对冲突的解决也远远不足以达到需要诉诸暴力的程度。马克斯·韦伯就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唯一能合法使用暴力的实体。所以法律系统诉诸暴力既不是(d)不具有普遍性的例证,也不是在亲子关系中诉诸暴力具有合理性的例证。
                      总之,在法律无涉的领域,如果我们认为不应通过暴力来解决意志冲突,那么就也没理由体罚孩子


                      IP属地:浙江来自iPhone客户端29楼2024-09-1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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