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为二,不完全是客观的实在,它更为主要的是人为的,理念的,更恰当的讲是一种认识外在事物的方法(虽然源于客观),但是它是所有认识方法中最为简单的方法.因此最先形成,并且也能被广泛运用,实际上也被广泛地运用了,但在无限制的使用中,却产生了太多的谬误,结果被形式逻辑所取代,然而,逻辑的线性思维又被黑格尔等使用辨证法的人,当作了机械的,无思辩色彩的形而上学,因为它是一种解构的方法,它可以将对象分离得支离破碎,而无法整合,致使罗素讲:一个名词,是多种逻辑解释的挂钩,对象被理成一根根线条挂在上面,(这是意识中的对象,而实际的对象呢:它仍然是完整的存在着的)而辩证法的一分为二的分析方法,始终是将对象一分为二后,两个方面无依据地,凭主观任意地:要么斗争,要么联系,要么相辅,要么相吸,要么转化,更为荒谬的还有不该一分为二的,他也去一分为二,风马牛不相及的联系,他也去联系,他的理论就象装神弄鬼的巫师,闭着眼拿着剑在灰台上乱点一样高深莫测.既然,辨证地看对象有如上多种结果,辨证的不确定性,肯定是无法形成确定性和必然性的,辨证理论也就难以形成共识,也就只能在争论中拿不出结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