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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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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01-01 21:55回复
    国际法重点第一章一.
    【国际法的主体:】
    (概念):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种类】:(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通常所指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是民族自决权,争取独立民族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该民族在争取独立的斗争中已经形成政治实体,能够有效地参加国际交往。(4)个人: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其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具有派生性。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01-01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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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一.国际法的渊源:
      【概念】:是指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种类】:(1)国际条约: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3)一般法律原则:在世界各法系的国内法中通行的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5)国际司法裁判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9-01-01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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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国际法原则。
        【主要内容】(P50可了解详细内容):(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2)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3)和平共处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5)平等互利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原则二.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P47可了解详细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9-01-0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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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六、七、八是第五节相关重点,可以选择性背诵)
          一、【国家概念】: 是指有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权组织并具有主权的实体。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指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里的个人集合体(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一国居民所定居和生存的地方,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3)政府。政府是国家的组织特征,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必须具有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以上四个要素将国际法上的国家与其他非国家实地体区别开来。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9-01-0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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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国家所固有的权利,他与国家主权相联系。
            【内容】:①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②平等权: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③自卫权:是指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地权利。自卫权原来属于自保权的范畴,有时也称自保权。所谓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国家不能以自保为借口对他国使用武力。
            ④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国家管辖权包括领土管辖权以及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措施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力和权利。
            (2)【基本义务】:
            ①各国对任何他国之内政外交,有不加干涉之义务
            ②各国有一秉信诚履行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产生之义务,并不得借口其宪法或法律规定而不履行此种义务。
            ③各国有责任不得借战争为施行国家政策工具,并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或以与国际秩序抵触之任何方法,侵害他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④各国对其管辖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其人权及基本自由之义务。
            ⑤各国有保证其领土内之情况下不威胁国际和平与秩序之义务。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9-01-0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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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1.【承认概念】:指现存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或其他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特征】:①主题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②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
              ③即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2.【对国家的承认】: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而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3.【对政府的承认】: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而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就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而言,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政治实体不得予以承认。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9-01-01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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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际法上的继承】:
                1.【国际法上继承】:一个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转移给另一国际法主体。
                2.【国家继承】: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3.【政府继承】:指一国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9-01-01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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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际管辖权的主要原则】:(1)【领域原则】,也称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行为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2)【国籍原则】,也称属人管辖权原则,属人管辖权原则是基于国家主权所具有的属人优越权这种主权权利所产生的。
                  (3)【保护性管辖】 ,一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生命、财产和利益) ,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4)【普遍管辖】,是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9-01-01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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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管辖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这一原则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按照绝对豁免说,一国的所有行为均应在他国法院享有豁免。按照限制豁免说,一国仅能就其主权行为在他国法院享有豁免,其私法行为和商业行为则不能享有豁免。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9-01-0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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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家管辖豁免】(摘自其它课本)
                      管辖豁免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国家管辖豁免的根据】是主权平等,即“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能够代表国家享受管辖豁免的机关有:】
                      (1)国家及其政府各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9-01-01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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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国家豁免的范围两种主张】(摘自其它课本)
                        (1)国家豁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都应享有豁免。
                        (2)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应受限制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亦称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国家的非统治权行为(亦称管理权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
                        (3)关于我国对国家管辖豁免范围的立场,应该说是从坚持绝对豁免到逐渐接受限制豁免。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9-01-01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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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国人概念】(口语和法律):在一国境内不具有住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居住国为便于管理,往往将无国籍人视为外国人。
                          就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而言,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根据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的豁免的外国人
                          另一类是一般外国人。
                          【外国人待遇】:从国际实践看,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
                          (1)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国际实践中,国家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通常各国通过条约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对方国家的公民或法人以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一般是指一国(授予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和减少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歧视现象。
                          (3)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不同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国际法承认各国在不违反国际法的限度内自由决定对外国人的待遇,包括合理的差别待遇,但如果根据种族、民族、性别等原因而规定的差别待遇,则是违反国际法的歧视待遇。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9-01-01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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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外交保护概念】: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它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五、【庇护概念】: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和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
                            六、【引渡概念】: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和惩处。
                            七、【国际法引渡的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通常是指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在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人原则
                            (3)专一原则这一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是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进行追溯或处罚。
                            (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坚持这一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9-01-01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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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难民概念】:难民是留在其本国以外或经常居住国以外的人。难民是因为正当理由畏惧政治迫害而留在他国的人。难民是畏惧政治迫害不能或不愿受其国籍国保护、不能或不愿返回以前经常居住国的人。
                              八、【难民概念】:难民是留在其本国以外或经常居住国以外的人。难民是因为正当理由畏惧政治迫害而留在他国的人。难民是畏惧政治迫害不能或不愿受其国籍国保护、不能或不愿返回以前经常居住国的人。处理难民问题的原则:不推回原则,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致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是对难民进行保护的基本前提,也是难民享受其他待遇的基础。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9-01-01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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