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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一、【国家领土含义】: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由以地心为顶点,以与各国的国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构成可以划分为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9-01-01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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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①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包括岛屿在内的全部陆地,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②领空是指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③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国疆界范围内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在群岛国的情况下,还包括群岛水域。
    ④底土包括领陆以下的底土和领水的底土。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9-01-01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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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领土的取得或变更方式】(重点是先占和时效):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五种领土取得方式】:
      1.先占2.时效3.添附4.割让5.征服(二)【现代国际法确立的领土取得方式】: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主要是人民自决,现代国际法虽然承认交换领土和收复失地的合法性,但它们都不是现代国际法确立的领土取得方式。
      【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的领土取得方式。
      a.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名义来占取,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
      b.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是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凡是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土地。
      c.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即通过发表声明、宣告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
      d.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所谓有效占有是指,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地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
      【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抗议或反对,从而取得该被占领土的主权。
      a.国际法中的时效与国内民法中的时效有所不同:其占有不以善意为前提;其时效无确定年限,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b.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在于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依时效取得的是别国的领土。
      【添附】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为力量而增加国家领土。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从而使该他国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
      【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然后兼并这些领土的行为。
      (摘自其它课本:【现代领土变更方式】
      ①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
      ②全民公决是指国家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摘自其它课本:【现代领土变更方式】
      ①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
      ②全民公决是指国家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9-01-01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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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一、【国际法律责任及构成要件】:
        1、国家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简称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
        2、【国家法律责任的特征】:(1)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
        (2)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国际不法行为,而且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
        (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3、【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归于国家 一国国际不法行为是否可以归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只能按照国际法,而不能依据国内法来判断。
        ①可以单独归于一国的行为。
        ②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二)违背国际义务
        ①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②违背有效的国际义务。
        ③违背国际义务的时间问题。
        ④复合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19-01-01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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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一、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条约】 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
          三、【关于条约的缔结有两个概念应加以区别】,
          即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缔约能力一般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
          2、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前者由国际法决定,后者主要由国家和有关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缔约程序
          1、谈判与议定条约约文 。谈判是缔约各方为使条约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它的主要任务就是拟定条约约文。
          2、签署。 约文拟定后,经缔约方议定或通过,即可在条约文本上正式签署。
          3、批准、接受、赞同。 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行为。除批准外,国家还可采用接受、赞同方式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其条件与适用于批准者相同。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这是指缔约国之间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19-01-01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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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条约的加入】
            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六、【条约的保留】
            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七、【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
            在条约与第三国的关系上,一般规则是条约只对缔约方有拘束力,而不涉及第三方
            八、【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问题】:
            1、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1、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一项条约要对第三国确立义务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条约所有当事国必须有意将该规定作为为第三国确立义务的方法
            (2)该第三国必须已经明确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了该义务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有三个必备条件:
            (1)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如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
            (3)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规定行使权利。
            3、条约所载规则因国际习惯而对第三国有约束力
            4、由条约建立的客观制度和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19-01-0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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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条约的终止】
              是指原来有效但后来由于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的发生而失去效力或暂停施行的情况。
              【条约终止情形】:
              1
              、依条约规定或经当事国同意而终止或退出条约:
              (1)条约到期
              (2)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3)退条
              (4)缔约各国同意终止条约
              (5)因后订条约而终止或停止条约2、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施行
              3、因发生意外而不可能履行
              4、情势根本变迁
              5、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十、无效条约是指条约由于具有原始的瑕疵而自使就不能发生效力。
              【 条约无效的几种情况】: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错误
              3、诈欺和贿赂
              4、强迫
              5、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定相抵触
              6、条约无效的后果与程序总之,在缔约国一方对他方或其代表施加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条约,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的条约,与国际法强行规则抵触的条约,按照现代国际法是无效的。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3楼2019-01-01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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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了解)
                一、联合国是接受1945年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所载义务的国家所组成的一个全球性组织,也是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成立的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非常广泛的一个一般政治性组织,还是成员国遍及全球的当今最有影响的一个综合性国际组织。
                二、【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4、协调各国行动三、【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
                1、大会大会由联合国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除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以外;可向成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关于此等问题和事项的建议
                2、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授予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有关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按照宪章的规定执行安理会的决定。同大会职权主要是属于审议性的相比,安理会职权责主要是属于执行性的。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权力下负责协调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工作。4、托管理事会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
                5、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由经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联合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
                6、秘书处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的的六个主要机关,由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和世界各地工作的全体国际工作人员组成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脑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来委派。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4楼2019-01-0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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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的关系。二、使馆是一国派驻外国的常设代表机关。
                  【使馆的职务】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三、【特别使团】是指一个国家,经
                  另一个国家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与该另一国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
                  ,是指外交代表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
                  5、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刑事管辖豁免。
                  (4)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
                  (5)作证义务的免除。
                  (6)免纳捐税。
                  (7)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8)其他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代表的家属。与外交代表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应享有公约第29条至第36条所规定之外交特权与豁免。行政和技术职员及其家属。使馆行政和技术职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不是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住者,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事务职员。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5楼2019-01-0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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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遵守接受国法律和规章。
                    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和商业活动。
                    六、外交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外交关系法】
                    是指适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领事关系法】
                    是指适用于领事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者联系】:
                    1、同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包括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不等于断绝领事关系。
                    2、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尚未恢复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有助于两国建立和恢复外交关系。3、领事与外交代表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
                    4、外交代表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5、当两国无外交关系时,领事人员或外交部特别授权的,也可以兼办外交事务。
                    (二)【二者区别】: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就保护侨民、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范围内的事务与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2、使馆着重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的整体利益,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部领土;领馆着重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的具体利益,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3、使馆与外交代表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略高于领馆与领事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七、【领事馆及人员的特权、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接受国应准许领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以保护。
                    (1)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出于何处之该国使馆及其他领馆通讯,得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及领馆信差,外交或领馆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领馆须经接受国许可,始得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领馆之来往公文不得侵犯。(3)领馆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4)领馆信差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形式之逮捕或拘禁。
                    4、行动自由
                    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
                    6、免纳捐税、关税
                    7、使用国旗和国辉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得侵犯
                    2、管辖豁免
                    3、作证义务及其免除
                    4、免除捐税、关税4、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与豁免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6楼2019-01-01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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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领事馆和使领馆的区别】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说是带全局性的;领馆的保护一般表现于经常性的事务。
                      3、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馆一般限于在领区。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7楼2019-01-01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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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海洋法一、
                        【内水的概念】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由港口海湾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组成。
                        二、【领海的概念】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的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三、【毗连区的概念】
                        毗连区是连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临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得超过12海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改为不得超过24海里。
                        四、无害通过权沿海国领海主权的行使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国际法公认的规则。
                        【无害】是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通过】是指为如下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驶入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并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者遭难的人员传播和飞机的目的为限。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不应对外国船舶加强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也不应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沿海国还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但为维护领海的良好秩序和安全,沿海国可以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在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通过;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在不歧视的条件下可以在临海的特别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8楼2019-01-0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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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登临权的概念】
                          为了维护公海正常的法律秩序,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具有登临权。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军舰对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的有权登临该船:
                          ⑴从事海盗行为。
                          ⑵从事奴隶贩卖。
                          ⑶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⑷没有国籍。
                          ⑸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登临的军舰有权检查,该船悬挂的旗帜和船舶文件,甚至进行搜索。
                          十二、【紧追权的概念】
                          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十三、【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
                          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各国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
                          十四、【领海基线领海基线及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基线主要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正常基线就是海岸的低潮线及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正常基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直线基线就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之间的直线而形成的一条线。
                          十五、【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⑴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⑵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允许,不得进行开发利用。
                          ⑶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器非经允许不得飞入或飞越该国领海上空。
                          ⑷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⑸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力。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1楼2019-01-01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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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海自由权的内容】
                            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海对所有的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这和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因此公海不是任何国家的领土,任何国家通常没有在公海任何部分行使其立法,行政、管辖或jc的权利。【各项公海自由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⑴航行自由。这是公海自由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内容。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不论是商船和军舰均享有在公海的任何部分无障碍的航行的权利。
                            ⑵飞越自由。这是指各国的航空器不论民用和军用航空器,均享有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任何国家对这种自由不得加以限制和妨害。
                            ⑶捕鱼自由。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捕鱼,但这项权力的行使受国际法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⑸建造国际法容许的成功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所有国家有权在公海上建造符合国际法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但这项自由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部分的限制。
                            ⑹科学研究的自由。他是指各国均享有在公海上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但这项自由的行使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
                            十、【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船旗国的专属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一般原则。这种管辖取决于船舶航行时所悬挂的旗帜。船旗国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的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军舰和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和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和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和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一般原则。这种管辖取决于船舶航行时所悬挂的旗帜。船旗国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的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军舰和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和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和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和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2楼2019-01-0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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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一、【空气空间】:
                              一般是指环绕地球的大气层空间。
                              【外层空间:】
                              一般指大气层以外的空间。
                              二、【国际航空安全罪的管辖】
                              1、1970年海牙公约
                              (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4)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上述任一国家时
                              2、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4)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上述任一国家时
                              2、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
                              (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国。(5)当地指称的罪犯在的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上述任一国家时,应该对上述123项所指称的罪行实施管辖权。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3楼2019-01-01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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