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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国际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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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航空安全罪的处置】
(1)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罪行的发生。缔约各国应根据国际法和本国法,努力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发生公约所指的罪行。
(2)通过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确保犯罪者受到法律制裁。公约没有规定强制性的引渡义务,而是通过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确保犯罪者受到法律制裁。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3)在刑事诉讼方面提供协助与合作。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对公约确立的犯罪提出的刑事诉讼应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适用被要求国的法律。
(4)推进在引渡方面的合作。
【公约所规定的关于引渡的原则和规则】包括:
①公约所规定的罪行应看作包括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可以引渡的罪行。
②如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而当该缔约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时,可以自行决定本公约是否作为该罪行的法律根据。
③缔约各国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则在遵守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承认公约所规定的罪行是他们之间可以引渡的罪行
④为在缔约各国间的引渡的目的。罪行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所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根据公约规定要求实施其管辖权的国家领土上。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4楼2019-01-0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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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1、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和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一切区域。
    3、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此种武器。
    5、国际合作原则。各缔约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各国在外层空间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妥善照顾其他国家的同等利益。
    6、国际责任原则。各国对其在外层空间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及为发射物体提供领土和设备的国家,对该物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空间对另一国家和其自然人
    6、国际责任原则。各国对其在外层空间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及为发射物体提供领土和设备的国家,对该物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空间对另一国家和其自然人或法人造成的损害,应负国际责任。
    7、援救宇航员原则。各缔约国应把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者。在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8、发射国对发射物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凡登记把实体射入外空的国家对留置于外空的该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不论居于何地,其所有权不受影响。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5楼2019-01-01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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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一、【国际人权宪章】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二、【国际人权法的实施的机制与监督方式】
      (一)、普遍的实施机制
      (1)、联合国直接负责人权事务的机构
      1.联合国大会
      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①人权委员会
      ②妇女地位委员会
      3.秘书处
      4.联合国实施人权保护机制的新发展——人权理事会
      (2)核心国际人权条约设立的监督机构
      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3.人权事务委员会
      4.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5.儿童权利委员会
      6.移徙工人委员会
      7.禁止酷刑委员会
      (二)、区域性的实施机制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委员会与美洲人权法院、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与非洲人权法院、亚洲
      (三)、【监督方式 】
      1.政治性监督是国际监督的方式之一,它主要是以国际组织的宪章或基本文件为依据,通过国际组织最高权力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决议或决定,对其成员是否尊重国际人权标准进行审议或审查。政治性监督机构一般由国家代表组成,具有监督对象的不确定性和监督客体的广泛性。而且,政治性监督缺乏固定的程序,在监督实践中容易受到国家的地位和政治利益的影响,很难做到公正和客观
      2.司法监督也是国际监督的一种方式,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就人权问题而言,国际司法机构既可以发表咨询意见,又可以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或应有关国家的请求,对它们在实施国际人权条约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进行司法裁决,以保障它们正确地履行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在区域性人权条约中,司法监督已经成为保障缔约国履行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主要方式。然而,由于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国际司法监督的职能还很难得到国际有采取与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及国际劳工权利保护
      3.国际人权机构监督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6楼2019-01-01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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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一、【武装冲突法】
        是指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惯例为形式,用来调整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以及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武装冲突法的一般原则】
        (一)人道原则该原则要求尽量降低战争的残酷性,对于敌人也不应施加与作战目的不相称的伤害,或者说不应施加不必要的伤害。
        (二)军事必要原则(
        二)军事必要原则指“军事必要”不解除交战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
        (三)相称性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相称,而禁止过分损害的攻击行为以及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四)区分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把平民居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区分开来,并在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以不同的对待 。
        (五)禁止引起不必要伤害原则 各交战国或冲突各方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选择都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六)条约无规定的情况不解除交战国尊重战争法的义务科学技术和新式武器的发展远比法律的发展更为迅速,在战争法尚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交战国也不可以为所欲为。(七)将“诉诸战争权”独立于“战时法”原则 一旦战争爆发,交战各方也应遵守“战时法”。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7楼2019-01-01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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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
          是国际法里的刑法部分与刑法里的国际法部分相结合的学科,是关于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并要求主权国家对一些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国际法律规范。
          二.【国际罪行的概念】(P421课本无明确定义):
          广义的国际罪行是指一切国际犯罪行为,狭义的国际罪行仅指违背国际义务以致构成国际犯罪的国际行为。
          (来自课本:国家由于其“行为”或“不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并构成对国家的国际义务的违反,就被认为犯有国际不法行为。所以,国家不法行为要构成国际罪行应包括两个基本要素:第一,违反了对保护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极为重要的国际义务;第二,国家违反的这一义务被国际社会全体视为一种犯罪。)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8楼2019-01-01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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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一.【国际争端概念】: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认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由于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和对立。
            二.【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国家间处理争端的正常方法是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谈判,对争端的事项进行讨论协商,以求得争端的和平解决。与谈判相比较,协商形成了一些自身的特点,但它是否已完全形成一种独立的和制度化的争端解决方法,目前仍有一定疑问。
            2、斡旋与调停:
            斡旋是指第三者不介入具体的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成争端当事国从事谈判以解决争端。调停也是经由第三者介入以解决争端的方法,不过调停中的第三方介入程度较深,调停人的作用不仅限于促成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而且更以积极姿态参与谈判,提出其认为适当的争端解决方案作为谈判基础,帮助解决争端。
            3、调查与和解:
            调查(P448课本无具体定义):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是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任何关系的第三方调查(P448课本无具体定义):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是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和解:是指把争端提交一个非政治性、中立的国际和解委员会,由委员会从各个角度去查明事实,在事实基础上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以解决争端。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9楼2019-01-01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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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P449内容超多,具体的自己看课本):
              1、【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争端当事国把争端交付给他们自行选择的仲裁者处理,并相约服从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法。
              2、【国际法院的裁判】:
              从性质上讲,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同时也是一个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司法组织。
              四.【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一)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诉讼案件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个人、国际组织和其他实体都不是国际法院诉讼案件的合格主体。在个人、法人等权益收到侵害时,只能通过本国政府才能向国际法院寻求司法救助
              关于国际法院有权处理案件的范围问题,可分为三类:
              1、【“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当事国协商同意下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
              2、【“协定管辖】”:争端发生前,当事国在现行各种条约、协定中事先约定,遇有条约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争端时,应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3、“【任择强制管辖】”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对于接受同等义务的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国际法院对下列一切法律争端享有强制管辖权:
              (1)条约的解释
              (2)国际法上的任何问题
              (3)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的存在
              (4)违反国际义务应作赔偿的性质或范围
              (二)【咨询管辖权】(下面的是书上的全部内容,可选取部分背诵)
              《联合国宪章》第96条规定:“
              (一)大会及安理会得请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可以看出,在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中,合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有直接请求权的,限于大会和安理会,它们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另一类是无直接请求权的,包括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它们仅能在获得大会授权时才能成为适格主体,而且它们能够请求法院咨询管辖的案件范围亦有限制,是“就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比较而言,诉讼案的主体是国家,而咨询案的主体限于联合国内部机构(包括主要机构和专门机构),法院诉讼管辖的范围较宽泛,而咨询管辖的范围较为特定,法院对诉讼案的判决是有拘束力的,而咨询意见仅是权威的法律参考,本身并无拘束力。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0楼2019-01-01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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