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四章——继续变法
变法事业仍在继续,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依每户等高下分派。民户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
兴修水利的数量开始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但在农田水利法颁布的七年后,全国兴修的水利工程达一万多处,灌溉民田36万多顷,也算是造福一方了。
变法事业仍在继续,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依每户等高下分派。民户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
兴修水利的数量开始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但在农田水利法颁布的七年后,全国兴修的水利工程达一万多处,灌溉民田36万多顷,也算是造福一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