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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商标权
第一章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感知的标记。
《商标法》(2013修正)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的作用】:1、标示来源的作用;2、保证品质的作用;3、广告宣传的作用4彰显个性
三、【商标的特征】:商标是指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标记;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以工商业活动为基础。
二、商标的分类:
1、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1使用目的不同2构图设计不同3选材要求不同4使用要求不同
【商号】即企业名称中的特征部分。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1识别对象2使用要求3登记的法律效力4使用企业名称可能和商标冲突。
【地理标志】标志商品来源。【经济意义】1带来商品增值2促进规模经营
【特殊标志】是指在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其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经商标行政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7楼2018-01-09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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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 《【商标法》第三条第二、三款: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等级商标】与【防卫商标】
    【 等级商标是】指在商品质量、规格、等级不同的一类商品上使用的系列商标。
    【防卫商标是】指为了防止他人的使用或注册而对自己的核心商标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而进行注册的商标,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种形式。
    防卫商标是在没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情况下的自我保护。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8楼2018-01-09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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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商标权的保护要件】
      一、显著性
      《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显著性判断】1使用的商品或服务2商标的实际使用3整体认定原则
      【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个标志由于其创造性或者正确选用而具有天然的显著特征。
      【缺乏显著特征】1官方标志、徽记2通用名称3描述性标志4地名5功能性三维标志
      【固有显著性程度】1臆造商标2任意商标3暗示性商标
      【获得显著性】是指一个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具备识别商品的能力时,该标志即被视为具备了显著特性。
      【获得显著性的适用】1通用名称2.描述性标志3其他缺乏显著标志性的标志。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9楼2018-01-09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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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0楼2018-01-09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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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取得】1使用取得。商标创设后须实际使用于商业活动,商标权基于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形成,此即使用原则。2注册取得:是指商标权取得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保护。
          一、商标权的产生依据
          《商标法》第4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
          《商标法》第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申请在先原则,时间优先为补充 《商标法》第31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在先的诚信
          《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为非注册商标)。
          3、【优先权原则】
          《商标法》第25条第一款(首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26条第一款(首次使用):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1楼2018-01-09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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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
            【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1形式审查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2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一形式审查、二实质审查、三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四核准注册、五商标评审
            1、【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22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商标法》第23条(另行注册):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24条(重新注册):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41条(变更注册):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转移注册):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2、【商标注册实质审查】
            《商标法》第9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商标近似与商品近似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11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3.商标的延展保护】
            《商标法》第39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40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2楼2018-01-09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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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商标权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商标权的使用】:(1)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使用或者在商业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商业文件中的间接使用;(2)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或者是商标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被许可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有业务关联的人的使用;(3)商品或服务经销中的使用或者是产品销售前的使用,如广告宣传。
              三、【禁止权,】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专用权的范围。
              四、【许可权】: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他人行使。
              五、【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六、【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条件】:驰名商标;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明知他人在先使用。
              七、【先使用权】,是指某个商标虽由他人取得注册,但在其中申请注册前已经有一定影响或者为驰名商标,该商标的先使用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八、【商标权的续展】:注册商标的有限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续展注册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办理,这12个月为续展期。如果在续展期未能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可再给予6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商标所有人仍可以申请续展注册。
              【续展的意义】1使商标权继续维持2补充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九、【商标权的终止】:(一)因注销而终止,未申请续展注册;自动放弃;主体消亡。(二)因撤销而终止,违法使用注册商标;不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三)因无效而终止。
              【商标权的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因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协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必要约束。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3楼2018-01-09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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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合理使用】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描述性商标的,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叙述性使用。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是善意的2指示性使用是指为指明产品服务的种类而使用他人的商标。
                【商标注册的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注册无效的事由两类】1不符合显著性等绝对条件2不符合相对性条件。
                【原因】因违反绝对条件无效2因违反相对条件无效
                九【、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通过转让,受让人成为新的商标权人,愿商标权人不再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限制】1转让注册商标的限制1在同一种或类似其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2联合商标必须一并转让3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4受让人有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
                【注册商标的转移】是指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商标权力转移。(情况:注册商标依继承而转移2企业合并,被兼并,其商标权由合并或兼并的新企业继受。
                【商标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的条件】1出质商标应当是最有效注册商标2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存在3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商标权质押办理】1质押登记的申请2质押登记的撤销变更。/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发现有不予登记的原因的/质押合同无效的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4楼2018-01-09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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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42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法》第43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 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商标法》第5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连带使用
                  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者为了说明有关的真实信息(telling the truth),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
                  (三)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经商标权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
                  又称灰色市场(gray market),在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本国商标权人的同意而输入本国的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5楼2018-01-09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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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14条第一款:Ⅰ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认定标准】(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
                    【保护的方式】1拒绝注册和撤销注册2禁止作为商标使用3禁止作为商号登记4禁止作为域名注册。
                    【个案认定】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行政执法、商标争议处理,以及商标民事或者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的,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认定,涉案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给予特殊保护。
                    保护的前提
                    《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保护的标准
                    第13条第二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突破了标记自由使用的规定)
                    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突破了注册商标类内保护的制度
                    说明:1、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
                    2、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但并不可以跨类使用,这是由于驰名商标认定所采取的被动保护和个案有效所决定的。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认定原则
                    1、事后认定、被动保护
                    从主动认定、批量认定转向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
                    2、个案有效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2条第三款: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二)、认定方法
                    1、行政认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保护的解释》(2009)第2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注: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第3条:Ⅰ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Ⅱ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13条: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6楼2018-01-09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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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的程序】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申请人】以不同理由以其商标权无效申请的,申请人资格有所不同。因绝对条件提出的无效请求,任何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商标局也可依据职权主动撤销不当注册的商标。
                      【时限】以不同理由提起商标权无效申请的时限不同。因绝对条件,即违反商标禁用条款和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请求没有时间限制。因相对条件,即侵犯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不当注册,提出无效请求的期限限于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注册满5年之后,该注册商标即具有不可争议的法律效力:
                      【申请的途径】无效程序可以直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也可以在侵权诉讼中提出无效抗辩而启动商标评审程序。
                      二、无效宣告裁定及其司法审查1无效宣告裁定的性质2无效宣告裁定的司法审查。
                      【无效宣告的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商标评审活动按照商标评审规则,以书面形式进行,实行合议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行政执法机构,担负着商标无效宣告审查,商标确权复审以及商标撤销复审等职能(程序上:商标评审工作是商标局商标注册审查、异议审查,商标撤销等程序的行政后续程序。/法律性质上:对无效宣告的决定属于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
                      【无效宣告裁定的司法审查】是指依当事人请求,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诉讼活动。
                      【注册无效的效力】无效宣告具有绝对效力。被依法撤销的不当注册商标,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就无效。宣布无效的决定的效力具有溯及力,。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7楼2018-01-09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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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的利用】
                        【商标的使用】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的正确使用注意】1注册商标的使用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做出改变,否则,其使用不被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2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加注册标志。3防止商标显著特征的退化。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企业促销增利,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产品2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许可人主要权利义务】1商品质量控制2商标权的维护。
                        【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志或者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并可能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
                        二、【商标权的撤销】
                        《商标法》第49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8楼2018-01-09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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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商标权的保护】1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2以反淡化确定的权利范围。
                          一、禁止混淆(针对商标标示来源的作用)
                          【混淆】分为狭义与广义。狭义指商业来源的混淆;广义指公众可能错误地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认定混淆的原则】1主观标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客观标准。商标是否会引起混淆,取决于商标的相似程度和商品的类似程度。
                          【混淆是对商标权最严重的侵害,它破坏了商标的区别作用,使得商标无法发挥区别来源等传达商品信息的作用。
                          【侵犯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57条第一、二项(混淆,双相同相似原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
                          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10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9楼2018-01-09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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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反淡化】核心是保护商标的独特个性、广告价值和良好声誉。、反淡化(针对商标保证品质、广告宣传的作用)
                            【淡化】是指减损,削弱著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能力的行为,而不管驰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或误解的可能性。【本质】通过消费者的联想作用从他人商标声誉中不正当地获利。
                            淡化行为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意图利用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其商品,这样做的结果是,使该驰名商标与它原来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其所承载的商誉受到损失。
                            《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反混淆):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款(反淡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玷污】一个商标被他人与某些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或用于某种环境下,有可能使该商标良好信誉被贬低或毁损。
                            【淡化】 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与驰名商标标示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上,从而使该驰名商标与其标示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弱化的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50楼2018-01-09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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