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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征】: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使用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但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8楼2018-01-09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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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实际意义】1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2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3减少和避免纠纷。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第2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3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19条第一款: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六、【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2)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义务范围交叉、重合;(3)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4)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方法草案。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9楼2018-01-09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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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著作权法律保护
      【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他人著作权造成侵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触犯刑法承担法律后果
      【特征】侵犯著作特征:(1)侵犯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侵犯著作权罪客体是著作权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3)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4)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的方式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0楼2018-01-09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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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制度的本质以垄断(经营)换公开(技术)
        【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1是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2是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
        第二章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即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条件】1直接参加创造活动的人2专利法,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第6条第二款: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10条第一款: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1楼2018-01-09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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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三、【职务发明】是指自然人为履行其本职工作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三款: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执行本单位任务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4楼2018-01-09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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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作发明、委托发明】
            【合作发明】《专利法》第8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同法》第339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5楼2018-01-09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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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专利的种类
              一、【发明的特点】:(1)发明中应当包含创新;(2)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3)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4)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本身也不是发明,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将“科学发明”与“技术发明”混为一谈;(5)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二、《专利法》第2条第二、三、四款:
              Ⅱ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Ⅲ【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差异】1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只能是产品,而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2即使对产品而言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确定的形状或者固定的三维构造3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比发明专利的要求低。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快捷。
              Ⅳ【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特点】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的产品就无所谓外观设计了2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作为要素,以美感为目的,不追求实用功能。3外观设计必须适合工业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
              1、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即减少平面印刷品的设计专利申请;
              2、提高授权的条件,即加入创造性要求;
              3、允许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
              4、建立检索报告制度;
              5、要求对设计进行简要说明。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6楼2018-01-09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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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专利的产生
                一、【专利申请原则】
                (一)【书面原则 】是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众多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二)【先申请原则 】
                《专利法》第9条(禁止重复授权):Ⅰ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Ⅱ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三)【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第31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关联外观设计)
                (四)【优先权原则】
                《专利法》第29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优先权的效力:】
                1、在优先权期间,发明创造不因任何将该发明创造公之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
                2、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排除先申请原则)。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7楼2018-01-0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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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利申请文件】分类1发明专利请求书2权利要求书3说明书
                  《专利法》第26条第一至四款:
                  Ⅰ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Ⅱ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Ⅲ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三【权利要求书】是具体说明申请人请求专利法对其发明创造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作用】权利要求书对于专利申请和保护至关重要,是判断此专利与彼专利的依据,是认定专利是否侵权的权利范围。
                  (一)【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21条:
                  Ⅰ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Ⅱ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Ⅲ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独立权利要求确定最大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是独立权利要求的“子集合”,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大,其记载的技术方案落入到现有技术的风险就越高,被拒绝授予专利权或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也越大。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8楼2018-01-09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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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审查过程】1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3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
                    (二)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1、技术特征的比对
                    第7条:Ⅰ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相同侵权
                    相同侵权,即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3、等同侵权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4、禁止反悔原则
                    《解释》第6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禁止反悔的适用以被诉侵权人提出请求为前提,并由被诉侵权人提供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反悔的相应证据。
                    在人民法院依法取得记载有专利权人反悔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9楼2018-01-09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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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专利申请审查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所以只有三个阶段。
                      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寄出和收到邮戳都不清楚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五、【授予专利的条件】
                      【消极条件】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科学发现不能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5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7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0楼2018-01-09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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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条件。】1【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绝对标准):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不丧失新颖性的特例】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四款: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判断原则1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2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1楼2018-01-09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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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专利权无效】
                          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46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47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权的效力】正面效力和对专利权的限制。【限制】1专利权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2专利权在专利行使方面的诸多限制,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2楼2018-01-09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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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制许可】
                            【类型】1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或者构成限制竞争情况下的强制许可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实施的强制许可3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4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5基于公共利益考虑,防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条件】:1)请求人必须具备实施条件,即具备生产、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基本条件2专利权人没有实施该专利并无正当理由3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依《反垄断法》判断),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49条(紧急状态与公共利益):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50条(公共健康):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51条(关联专利):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反垄断下的强制许可
                            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竞争发生冲突的时候,反垄断法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5楼2018-01-09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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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专利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假冒专利】
                              《专利法》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1、专利侵权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第61条第一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四条第一项:(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被告)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新产品”的认定
                              由被诉侵权人承担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1、权利人能够证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新产品;
                              2、并且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
                              2、现有技术抗辩
                              第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假冒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Ⅰ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Ⅱ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Ⅲ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第70条(来源合法):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6楼2018-01-09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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