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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论
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工业产权,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另一类是版权,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非物质性财产权利包括商誉权、信用权、商品化(形象)权。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属私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四、【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五、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以垄断换公开”);2、地域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该特征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3、时间性(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之一,期限届满转化为公共财富)。
六、【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1)创造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不可能是现有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2)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3)公开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
七、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编入民法典、单行立法、编纂专门法典。
【知识产权的限制:】
TRIPS第7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一)权利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First Sale Doctrine),即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二)时间的限制,知识产权人都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使用期限具有法定性与绝对性,超出期限,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智力成果即进入公共领域,知识产权不复存在。商标权因可以续展期限而例外。
(三)法定许可。知识产权人的垄断权受到限制,即在其他人已具备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申请使用该项权利,知识产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四)合理使用。为了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便于传播知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无偿使用知识产权所涉智力成果。
(五)反垄断限制。《反垄断法》(2007)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性,在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市场竞争发生冲突的时候,反垄断法应优先适用。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8-01-09 22:33回复
    第二编 著作权
    第一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二、【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指表现形式而非思想。创意保护的难点:思想的新颖性(创意本身)与表达的具体性(体现创意的文本)之间的矛盾。
    三、【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1)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2)可复制性。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1违禁作品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根据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更能体现智力水平和软件价值的技术方案(创意)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这是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所在。
    五、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分类: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六、除外作品 《著作权法》第4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包括:违禁作品(违反宪法和法律);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不属于个人智力创作创作);时事新闻(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公共财产)。
    七、民间文化,其实也是一种公共财富,但与一般公共财富不同在于民间文化具有极强的历史传承性与族群性,对其利用虽无须征得相关族群的同意且无需付费,但应予特别强调并标注。
    乌苏里船歌案判决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上确立了如下原则:(了解)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区域政府有权代表该区域民族群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
    (2)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等再度创作,无须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论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标注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名称;
    (3)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给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8-01-0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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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著作权主体
      一、《著作权法》第9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的要件】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即通过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创作反映自己的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二、【视为作者的情形】《著作权法》第11条:
      (一)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四)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据作者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
      【雇佣作品】雇佣作品通常是指员工在受雇佣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归属】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用,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不同】委托作品之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务作品之创作则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
      三、【外国人获得著作权的情况】
      《著作权法》第2条第二、三、四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8-01-09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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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13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五、【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14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七、【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8-01-09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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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16条第一款(一般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九、【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8-01-09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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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著作权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永久性,不可分割性,不可剥夺性。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品的完整性是指作品从思想到表达的整体性。
            二、【著作财产权】
            (一)【复制权】
            《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复制即为再现,不受时间与形式的限制。
            复制的要件:
            1、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
            2、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8-01-09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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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
              【取得】1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2自动取得制度,是指作品创作完成时,随着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著作权法》第2条第一款(自动保护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著作权法》第2条第三、四款(出版保护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20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8-01-09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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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21条第一款(绝对期限):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期限届满作品进入公共领域。
                第21条第二款(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三款(影视、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8-01-09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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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邻接权】
                  一、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用权利。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邻接权产生的原因: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劳动成果或某些有价值的劳动成果由于“独创性”弱而不能获得与作品同等的保护而单独保护。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共同点在于:(1)都与作品相联系;(2)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3)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的客体是表演活动。(3)权利内容不同。(4)保护期限不同。
                  邻接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三、【表演者权利和义务】
                  【表演者义务】1《著作权法》第37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者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8-01-09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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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权利】 第4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46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义务】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者权】
                    第45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六、版式设计权
                    第35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18-01-09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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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著作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2法定许可3强制许可
                      一、【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争的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依法对他人作品自由、无偿的使用。
                      1、不得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
                      2、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1利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2被利用作品的性质3所利用部分相对于作品整体在数量和重要性上的比例4利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与价值的影响。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8-01-09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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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况】
                        《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4楼2018-01-09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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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即可有偿使用其作品的制度。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此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为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为了公益的需要和知识的传播。
                          《著作权法》第23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33条第二款(法定许可转载或摘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40条第三款(法定许可录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第42条第二款: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43条第二款(法定许可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8-01-09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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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制许可(】反垄断)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当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竞争发生冲突时,反垄断法有着优先适用的地位。
                            【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区别】1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则不得使用,强制许可程序繁琐,向前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同样需要支付报酬。
                            第六章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10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能对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害的有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要求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第48条第一、三、四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规定》第3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一)合规服务、不主动监督
                            (二)红旗标准
                            (三)安全港制度
                            (四)三振出局制度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
                            《最高法规定》第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辅助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最高法规定》第7条: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Ⅱ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Ⅲ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6楼2018-01-09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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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著作权利用】
                              一、《著作权法》第19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25条(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转让的特征】: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2、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7楼2018-01-09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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