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论
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工业产权,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另一类是版权,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非物质性财产权利包括商誉权、信用权、商品化(形象)权。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属私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四、【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五、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以垄断换公开”);2、地域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该特征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3、时间性(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之一,期限届满转化为公共财富)。
六、【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1)创造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不可能是现有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2)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3)公开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
七、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编入民法典、单行立法、编纂专门法典。
【知识产权的限制:】
TRIPS第7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一)权利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First Sale Doctrine),即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二)时间的限制,知识产权人都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使用期限具有法定性与绝对性,超出期限,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智力成果即进入公共领域,知识产权不复存在。商标权因可以续展期限而例外。
(三)法定许可。知识产权人的垄断权受到限制,即在其他人已具备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申请使用该项权利,知识产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四)合理使用。为了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便于传播知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无偿使用知识产权所涉智力成果。
(五)反垄断限制。《反垄断法》(2007)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性,在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市场竞争发生冲突的时候,反垄断法应优先适用。
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工业产权,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另一类是版权,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非物质性财产权利包括商誉权、信用权、商品化(形象)权。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属私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四、【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五、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以垄断换公开”);2、地域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该特征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3、时间性(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之一,期限届满转化为公共财富)。
六、【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1)创造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不可能是现有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2)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3)公开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
七、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编入民法典、单行立法、编纂专门法典。
【知识产权的限制:】
TRIPS第7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一)权利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First Sale Doctrine),即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二)时间的限制,知识产权人都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使用期限具有法定性与绝对性,超出期限,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智力成果即进入公共领域,知识产权不复存在。商标权因可以续展期限而例外。
(三)法定许可。知识产权人的垄断权受到限制,即在其他人已具备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申请使用该项权利,知识产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四)合理使用。为了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便于传播知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无偿使用知识产权所涉智力成果。
(五)反垄断限制。《反垄断法》(2007)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性,在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市场竞争发生冲突的时候,反垄断法应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