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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捕鸟十年案”到“采兰三年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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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版面里一条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


IP属地:湖北1楼2017-04-19 17:16回复


    IP属地:湖北2楼2017-04-1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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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里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当事人采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里的兰科 Orchidaceae-兰属 Cymbidium-蕙兰Cymbidium faberi。
      (本人查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确实为“国二”)


      IP属地:湖北3楼2017-04-19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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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干完农活回家时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是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的?采了后是被“识货”群众举报?还是被出勤森警抓现场?新闻里看不出来,不做主观臆测)


        IP属地:湖北4楼2017-04-1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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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院一审判决缓刑3年,并处罚款3000元。(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参见《刑法修正案(四)》。)


          IP属地:湖北5楼2017-04-1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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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正蜗目前还没有听说过有谁因为捕捉甚至踩死阳彩而被判刑的。


            IP属地:安徽6楼2017-04-1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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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为该事件基本客观事实。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7-04-19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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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
                1.这不是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而是【科普宣传力度不够】、【部门保护措施不善】。
                自然界物种多如繁星,即便是《国保名录》里的动物、植物也是纷繁众多,一个国家也挑不出几个能识辨全部种的宇宙人才吧,因此普通民众很容易因为“生活平常行为”踩到“法律自然雷区”。
                【当地政府林业部门应该对本县保护动植物进行普查,在保护对象的栖息地设立“**动物/植物保护区”标牌、附上物种的科普注释,并做好周边居民的保护宣传工作】


                IP属地:湖北8楼2017-04-19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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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着眼行为动机作出合法合理判决】。当事人是否知晓该物种属于国家保护名录,对物种群是否造成极大破坏,是否进行非法售卖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法院都需要考量这些事实。违法动机明显的话,判决自然不会从轻。


                  IP属地:湖北9楼2017-04-19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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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本没有普及到位


                    IP属地:海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7-04-19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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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法律……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7-04-19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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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
                        1.不认识植物物种的情况下,在野外环境只要不随意采摘,并不会误越法律的雷区。(在我们游自然景区的时候,有些游客会因为漂亮的植物所吸引,而进行采摘带回,这样的行为不可取)
                        2.昆虫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民众是恐虫的,见虫如见敌必先灭之。也有些胆大的民众遇到漂亮奇特的昆虫会拍照,会发帖发微博。昆虫会迁徙能移动,随着栖息地的破坏,可能会误闯生活区。这时候,给大家的建议是一样的——欢迎拍照问虫、了解虫子、甚至发现它们的美;如果未影响您的生活,请怀着慈悲心让它回到自然。这样的话,相信你也不会碰到雷区。


                        IP属地:湖北12楼2017-04-19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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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


                          IP属地:湖南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7-04-19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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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虫纲的保护】
                            昆虫纲里保护动物并不多,有些在某些地区容易见到(如浙江:拉步甲),也有些在某些地区都非常罕见(如福建:金斑喙凤蝶)。



                            IP属地:湖北14楼2017-04-19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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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会好奇,为什么出现“有的种非常罕见”和“有的种比较常见”的状况呢?不应该是都非常稀有的吗?
                              原因笔者认为有3个: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定较早,与时代现状有所出入,有需要更新、重新普查的必要。
                              2.有些物种的生存繁衍能力相对其它较强,对环境变化的要求、适应力等有所差异。
                              3.部分保护区的建立,对物种保护也发挥了一定作用。


                              IP属地:湖北15楼2017-04-19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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