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具有人身属性,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人身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分类:人格关系,即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尔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即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财产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财产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财产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分类:财产归属与利用关系,这种关系属于静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财产的所有和利用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财产流转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权力上主要是债权。三、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了解)性质:民法是私法;民法是任意法;民法是人法;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