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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具有人身属性,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人身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分类:人格关系,即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尔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即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财产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财产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财产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分类:财产归属与利用关系,这种关系属于静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财产的所有和利用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财产流转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权力上主要是债权。三、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了解)性质:民法是私法;民法是任意法;民法是人法;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6-07-06 16:51回复
    四、监护人的设立:(一)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立(二)指定监护:是指在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由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三)协议监护:是指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监护人的监护。(四)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所产生的监护。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将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2年,一般从失踪人失踪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从战争之日结束算起)。(2)利害关系人须向法院提出申请。(3)法院须以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发出3个月公告,公告期满后作出裁决)。(二)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将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宣告为死亡人的制度。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4年,事故2年)(2)利害关系人须向法院提出申请。(3)法院须以法定程序宣告。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6-07-0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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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物一、物:是指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实际支配或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特点:(1)物须为有物体。(2)物须存在于人身之外。(3)物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4)物须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二、物的分类:(一)根据物是否具有移动性:动产与不动产。(二)根据两个物之间的关系:主物与从物。(三)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原物与孳喜。(四)根据物的流通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五)根据物经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六)根据物是否可以分割: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七)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特定物与种类物。(八)根据物是否具有可代替性:代替物与非代替物。(九)根据物是否有所有权人:有主物与无主物。三、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特点:(1)有价证券代表的是财产权利。(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可分离。(3)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义务人主张权利。(4)负有支付义务的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义务。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6-07-06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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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附条件民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以上三种民事行为的区别(发生原因+特点+种类)(原因大概是含义什么的我也不知道o(╯□╰)o)(一)附条件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民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条件,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行为。1、特点:(1)条件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2)条件须是将来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客观事实。(3)条件须是合法的客观事实。(4)条件须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事实。(5)条件叙事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效果不相矛盾的客观事实。2、分类:(1)根据条件的作用: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2)根据条件的内容:积极条件与解除条件。(二)附期限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限制民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1、特点:(1)附期限民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客观事实。(2)附期限民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是当事人任意约定的,是民事行为的附款,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或者裁判机构确定的期限。(3)附期限民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不得与民事行为的性质或者法律规定相违背。2、分类:(1)根据期限的作用:始期与终期。(2)根据期限是否确定: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三)无效民事行为含义及分类见上面四、无效民事行为特点:(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3)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4)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6)无效民事行为可以是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四)可变更与可撤销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1、特点:(1)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2)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可以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3)可变更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由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2、种类:(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诈欺、胁迫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6-07-06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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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器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时效制度。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应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的请求权范围:(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不适用于其他请求权。(2)诉讼时效只是用于特定的债权请求权,而不适用于全部债权请求权。三、诉讼时效的效力(太长看书P95)四、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五、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网上总结的,你们自己再看看书)(1)诉讼时效由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和法定期间的经过两个要件构成;而除斥期间只有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2)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与延长的可能,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3)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而除斥期间的完成则导致权利人“权利本身”的消灭。(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是该权利的取得之日。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6-07-0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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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有两个以上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并存。(二)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在物权的客体同时又是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有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三)追及效力:是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流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其物而直接行使权力。(四)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人与其物权被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得请求排除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六、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二)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的转移,是指对动产的占有从一个民事主体主动转移给另一个民事主体。七、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的出让人直接占有标的物,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指示交付:是指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支付。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6楼2016-07-0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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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点:(1)担保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交换价值。(2)担保物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3)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而不限于不动产。(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5)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二、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特点的比较)三、担保物权中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权;约定担保物权是指依当事人的合意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约定质权。四、担保物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发生的,担保物权归于消灭。五、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点:(1)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财产占有的担保物权。(2)抵押财产可以是不到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力。(3)多个抵押权可以同时设立与同一抵押财产至上。六、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自己看书总结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0楼2016-07-0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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