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继续说上面的问题:既然美帝的法律体系是形式理性化的,为什么还会出现布什诉戈尔案里这么明显的实用主义判决?
简单说,这是个主流和支流的问题,先例制度、复杂的程序性要求、大量存在的成文法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美帝法律体系整体上的形式理性化,但作为实用主义哲学的故乡,米帝的司法体系中,尤其是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这个层面上,还是有不少的实用主义判决在的。因为一旦案件被提交到了最高法院,基本都意味着这个案件本身牵涉到了非常复杂的问题,不是可以简单“依法”判决的,因此需要法官的权衡、妥协,找到最终的平衡点,美帝最高法院的许多著名案件无不如是。但不得不看到的是,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在整个美帝司法体系中毕竟是少数中的少数,形式理性化的司法依然是美帝司法的主流。这个问题,可以大致参考一下卡多佐的论断:85%的案件都可以得到“正确”的判决,10%的案件较为困难,但只要法官经过足够深入的思考,依然可以得到正确的判决,5%的案件,则无论法官如何判决都是正确的。(换言之,权衡的结果是什么都可以是合理的)
看见了吧,司法中的门道超出一般人的想象,并不是像大多数人想的那样,总是存在一个对案件的“正确”的判决的,很多时候无论如何判决都不能说错,并且人们对于“正确”的理解总是各不相同,并且时刻在变化。所以,可以毫不讳言的说,获取“正确”的判决(或者说实现正义,无论是程序正义还是结果正义)并不是司法的终极追求,因为那个结果根本不可能实现,而且无论你怎么追求,从某些角度来说都是错误的(总会有很多人反对),你甚至说不清,到底什么才是“正确”,什么才是“正义”。
那么司法的目的到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