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提到了形式理性。所谓“程序正义”,其实本质是形式理性正义,或者说符合 形式理性的正义。
什么是形式理性呢?定义它是非常复杂的,简单来说,形式理性就是一种基于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或者逻辑体系,什么是形式逻辑应该就不用科普了,你可以把它简单理解为著名的“三段论”。形式理性化的程序有什么好处呢?从理论上来说,形式理性化的程序是完全排除个人的主观判断的,只要明确了大前提和小前提,结论自然就得出了,无需人的主观选择,也杜绝了人舞弊的可能性。这就是边沁时代的人们对于形式理性或者说程序正义的理解。
这种完全形式理性化的程序,在法学上有一个很著名的概念来形容它——“自动售货机式的司法”,即,完全符合形式理性程序的司法应该像一个自动售货机一样,只要输入案情和法条,判决就自动得出,法官的工作就相当于一个售货机操作员,按按钮而已。
时到今天,我们当然都知道这种状态根本无法达到。
既然无法达到,为什么这种理论当初还会盛行一时?那是因为边沁时代的人们正处于产业革命使得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获得极大的提升的阶段,那个阶段的人们对于人类的理性有着极大的信心,认为人类的理性可以克服一切人性的弱点,打造出一个完美的制度体系(在法学上,表现为对成文法的追求)。所以,尽管今天我们都知道程序正义,或者说形式理性化的程序会产生辛普森这样的案例,但从理论上的本源来说,这并不是边沁们的本意,那个时代的人们是相信完全符合理性的司法制度是足以保障结果正义的,他们并不是要做“冤枉好人”还是“放纵坏人”的选择题,而是真的相信形式理性化的程序可以做到既不冤枉好人也不放纵坏人。
当然,我们对程序正义或者说形式理性化的程序的解构不能仅仅是因为"辛普森"们的存在,这种解构是很容易被消解的,程序正义或者说形式理性化的程序根深蒂固的缺点还不仅仅在于可能放纵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