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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令

                          第29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已经2006年9月27日铁道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令2号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另发单行本。)
                                  部     长  刘志军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总    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铁路要促进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适应和要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铁路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听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和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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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
      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
    第1表  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
    顺序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mm)
    1 区间双线 v≤120km/h 4000
    120km/h<v≤160km/h 4200
    160 km/h<v≤ 200km/h 44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300
    3 站内正线 5000
    4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无列检作业 5000
    v≤120km/h 一般 5500
    改建特别困难 5000
    120km/h<v≤160km/h 一般 6000
    改建特别困难 5500
    160km/h<v≤ 200km/h 一般 6500
    改建特别困难 5500
    5 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 5000
    6 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300
    7 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000
    8 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 5500
    9 换装线 3600
    10 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 8000
    11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调车作业繁忙车站 6500
    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 5000
    12 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 6500
    13 相邻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线 5800
    14 安全线与其他线路 5000
    15 其它站线 4600

    第2表  客运专线线间距
    顺序 名    称 线间设施 线间最小距离(mm)
    1 区间正线
    站内正线 200km/h 4400
    200km/h<v≤250km/h 4600
    250km/h<v≤300km/h 4800
    300km/h<v≤350km/h 5000
    2 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无 5000
    声屏障 5940+结构宽
    接触网支柱 5200+结构宽
    雨棚柱 4590+结构宽
    有站台 3530+站台宽
    3 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 无 5000
    接触网支柱 5000+结构宽
    雨棚柱 4300+结构宽
    有站台 3500+站台宽
    4 正线与其他线 5000

    站内正线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第15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努力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
    


    2楼2007-04-0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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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8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9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20条  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凡跨越江河、水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河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渡水文检测、检定。
      2.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使用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使用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场强覆盖每年检查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供电及机车整备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每年检查一次。
        8.使用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对供电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9. 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0.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危险品检查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1. 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等安全监控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2. 对铁路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13.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进行检查。
      除上述检查外,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铁道部专业技术机构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钢轨探伤、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
      救援设备
        第21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3楼2007-04-0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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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大型养路机械需配备专门起复装备及铁鞋。
        铁道部、铁路局急救援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将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自然灾害预防
           第22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在汛期前须将防洪危险处所须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加强对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提高设备抗御电磁干扰能力,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
           第23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4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5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26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
        3.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电力贯通(自闭)线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
        4.线路、桥梁、隧道、信号、接触网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
        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
        7.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
          第27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通过铁路通信网络连接,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4楼2007-04-0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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