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规章吧 关注:30贴子:199

新《技规》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令

                          第29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已经2006年9月27日铁道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令2号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另发单行本。)
                                  部     长  刘志军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总    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铁路要促进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适应和要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铁路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听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和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



1楼2007-04-02 16:05回复
    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
      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
    第1表  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
    顺序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mm)
    1 区间双线 v≤120km/h 4000
    120km/h<v≤160km/h 4200
    160 km/h<v≤ 200km/h 44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300
    3 站内正线 5000
    4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无列检作业 5000
    v≤120km/h 一般 5500
    改建特别困难 5000
    120km/h<v≤160km/h 一般 6000
    改建特别困难 5500
    160km/h<v≤ 200km/h 一般 6500
    改建特别困难 5500
    5 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 5000
    6 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300
    7 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5000
    8 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 5500
    9 换装线 3600
    10 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 8000
    11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调车作业繁忙车站 6500
    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 5000
    12 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 6500
    13 相邻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线 5800
    14 安全线与其他线路 5000
    15 其它站线 4600

    第2表  客运专线线间距
    顺序 名    称 线间设施 线间最小距离(mm)
    1 区间正线
    站内正线 200km/h 4400
    200km/h<v≤250km/h 4600
    250km/h<v≤300km/h 4800
    300km/h<v≤350km/h 5000
    2 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无 5000
    声屏障 5940+结构宽
    接触网支柱 5200+结构宽
    雨棚柱 4590+结构宽
    有站台 3530+站台宽
    3 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 无 5000
    接触网支柱 5000+结构宽
    雨棚柱 4300+结构宽
    有站台 3500+站台宽
    4 正线与其他线 5000

    站内正线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第15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努力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
    


    2楼2007-04-02 16:05
    回复
         第17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8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9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20条  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凡跨越江河、水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河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渡水文检测、检定。
      2.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使用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使用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场强覆盖每年检查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供电及机车整备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每年检查一次。
        8.使用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对供电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9. 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0.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危险品检查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1. 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等安全监控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2. 对铁路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13.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进行检查。
      除上述检查外,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铁道部专业技术机构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钢轨探伤、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
      救援设备
        第21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3楼2007-04-02 16:05
      回复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大型养路机械需配备专门起复装备及铁鞋。
        铁道部、铁路局急救援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将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自然灾害预防
           第22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在汛期前须将防洪危险处所须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加强对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提高设备抗御电磁干扰能力,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
           第23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4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5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26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
        3.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电力贯通(自闭)线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
        4.线路、桥梁、隧道、信号、接触网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
        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
        7.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
          第27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通过铁路通信网络连接,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4楼2007-04-02 16:05
        回复
          • 121.100.139.*
           第67条 在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m。
           第68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
          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区段、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应装设预告信号机。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000m。
          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应设置两段接近区段,在第一接近区段和第二接近区段的分界处,设接近信号机,在第一接近区段入口100m处,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
          第69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 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m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m及其以上,但小于800m时,后架信号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
          2.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70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应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71条 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了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72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
          第73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74条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75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
          第76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77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第78条 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应装设脱轨表示器。
          联  锁
           第79条 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臂板电锁器联锁和色灯电锁器联锁)。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均应采用集中联锁。
           第80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
           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mm及其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12楼2007-04-03 12:05
          回复
            • 121.100.139.*
            4.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
            第81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第82条 非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
             非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应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采用色灯电锁器联锁时,还应有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83条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区域,根据需要,可采用调车区集中联锁。
             第84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
            闭  塞
             第85条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和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1. 在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繁忙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2. 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
            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
             第86条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双线区段,应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列车紧急制动距离由两个及其以上闭塞分区长度保证。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
             第87条 铁路运输指挥应装备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或调度集中设备(CTC)。
             第88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是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的基础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重要技术装备,由铁道部、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应能实时自动采集列车运行及现场信号设备状态信息,并传送到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完成列车运行实时追踪、无线车次号校核、自动报点、正晚点统计分析、交接车自动统计、列车实际运行图自动绘制、阶段计划人工和自动调整、调度命令及行车计划下达、站间透明、行车日志自动生成等功能,实现各级运输调度的集中管理、统一指挥和实时监督。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应能满足高安全、高可靠、高实时性的要求,建立维护管理体制,保证设备不间断使用。
             第89条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关键设备采用冗余配置。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采用双局域网,车站可采用单局域网。各级局域网通过专用数字通道互连。
             第90条 调度集中系统应在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基础上构建,由铁路局、车站两极构成。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设集中联锁,区间应设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
            调度集中除实现列车调度指挥系统的全部功能外,还应实现列车编组信息管理、调车作业管理、综合维修管理、列/调车进路人工和计划自动选排、分散自律控制功能。
            调度集中原则上应将同一调度区段内、同一联锁控制范围内所有车站(车场、线路所)的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纳入控制范围,调度集中区段的两端站、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调车作业较多、有去往区间岔线列车或中途返回补机的中间站,可不列入调度集中操纵,但出站信号机均应受调度集中控制。
            当调度集中设备故障、维修、施工和运输需要时由中心控制转为车站控制。
            第91条 调度集中系统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设备采用冗余配置,通信协议与列车调度指挥系统一致。调度集中系统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各级采用双局域网并通过专用数字通道组成双环形广域网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
             第92条 机车信号分为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半自动闭塞和自动站间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
            车站正线、到发线实现电码化或采用与区间同制式轨道电路。
            


            13楼2007-04-03 12:05
            回复
              • 121.100.139.*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般要求
               第28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工务机械段。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应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9条 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工务机械段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线路、桥隧施工机械以及检修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0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第31条 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3表和第4表。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半径规定见第5表。
              第3表 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线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
              铁路等级 Ⅰ Ⅱ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 200 160 120 120 80
              一 般 3500 2000 1200 1200 600
              特殊困难 2800 1600 800 800 500

              第4表 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
              铁路等级 Ⅰ Ⅱ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牵引种类 电力 6.0 15.0 6.0 20.0
              内燃 6.0 12.0 6.0 15.0

              第5表 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和最大曲线半径(m)
              设计速度(km/h) 最小曲线半径(m) 最大曲线半径(m)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200 2200 2000 10000 12000
              250 4000 3500 10000 12000
              300 4500 12000 14000
              350 7000 12000 14000
              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

              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32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6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6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 最小曲线半径(m)
              区段站、编组站 中间站
              一般 困难
              80 800 600 600
              120 1200 800
              160 1600 2000 1600
              200 2000 3500 2800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3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标记于竣工图内,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  基
               第34条 路基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km/h路段的路堤、路堑两侧均不应小于1.0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路堤不应小于0.8m,路堑不应小于0.6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或斜水流局部冲高)加壅水高再加0.5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及绿化带建设的需要。
               第35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选择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特殊土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
              


              16楼2007-04-03 12:05
              回复
                • 121.100.139.*
                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采石采矿。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杆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备的正常使用。
                路基防护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防护,并结合圬工、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了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安全距离。
                桥隧建筑物
                 第36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平顺性、耐久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便于检查的设施。
                对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1000m及以上、曲线上全长500m及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设置照明、通信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
                 第37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
                 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加深原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
                 严禁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掘洞、引水、耕种、取土和采砂、采石、采矿。
                 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的综合利用。
                 第38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维修通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
                直线上桥梁自线路中心至维修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明桥面和区间内道碴桥面的小桥为2.45m;区间内道碴桥面的中、大、特大桥和车站内的桥梁为3.00m;线路允许速度超过160km/h区段的桥梁为3.75m桥面布置应适应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及桥梁检查车作业的需要。净高小于5.00m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两端,要设置防撞防护限高架。 
                位于城市居民区的桥梁及立交桥,设置防噪音设施。
                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km及其以上、双线4km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
                轨 道
                 第39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
                新建、改建铁路正线应采用60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运煤专线等线路可采用75kg/m钢轨轨道结构)。速度120km/h以上至200km/h及重载运煤专线铁路的线路应采用Ⅲ型轨枕、一级道碴;有挡肩轨枕用弹条Ⅱ型扣件,无挡肩轨枕用弹条Ⅲ型扣件。
                 第40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曲线轨距按第7表规定加宽。

                第7表 曲线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 加宽值(mm)
                R≥350 0
                350>R≥300 5
                R<300 15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8表。

                第8表 线路、道岔轨距容许偏差
                线路速度等级(km/h) υ≤120 120<υ≤160 160<υ≤200
                线路容许偏差(mm) +6,-2 +4,-2 ±2
                道岔容许偏差(mm) +3,-2 +3,-2 ±2

                 第41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mm。
                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9表:

                第9表 钢轨水平静态容许偏差
                线路速度等级(km/h) υ≤120 120<υ≤160 160<υ≤200
                正线及到发线(mm) 4 4 3
                道岔(mm) 4 4 3
                其他线(mm) 6 - -

                 第42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及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不得小于6mm,最大轨缝不得大于构造轨缝。25米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100℃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43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它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17楼2007-04-03 12:05
                回复
                  • 121.100.139.*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钢轨同类型的钢轨。
                   第44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80km/h以上至14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30号;
                  2. 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50km/h以上至8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
                  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
                  8.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9.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
                   第45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上且小于160km/h的区段,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Ⅱ型道岔;列车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至200km/h或货车轴重25t的区段,正线道岔应采用可动心轨,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Ⅰ型道岔。
                   第46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
                  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
                   2.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
                   3.尖轨、可动心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危险。
                  4.在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mm及其以上。
                   5. 基本轨垂直磨损,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超过6mm。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mm。
                  8.尖轨、基本轨或辙叉损坏。
                   9.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短心轨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的同一部位同时有2根螺栓缺少或折损。
                   第47条 联锁道岔均应配备钉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8条 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的线路和重载运煤专线等线路应采用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拓宽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局决定。
                   第49条 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均应设置道口标志、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它安全防护设施。
                  铁路道口的铺面、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
                  有人看守道口应根据需要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齐全道口警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横道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置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m。道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50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51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
                   第52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征得铁路局同意,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3条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
                   第54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18楼2007-04-03 12:05
                  回复
                    • 121.100.139.*
                    按条目的顺序是不是理顺过来。后面还有很多了。发起来真困难


                    19楼2007-04-03 17:02
                    回复
                      不知道什么原


                      20楼2007-04-03 17:24
                      回复
                        少不少呢诶?呵呵~


                        IP属地:河北21楼2007-04-04 22:14
                        回复
                          恩,我们现在都已经发了书了,哈哈````


                          22楼2007-04-04 23:24
                          回复
                            • 124.166.9.*
                            是呀,俺有电子版,在这里俺发一次东西多了发不上去。QQ315115689


                            23楼2007-04-05 15:18
                            回复
                              • 203.187.168.*
                              谁有关于铁路扣件营销说明给俺传一份 谢了


                              24楼2007-04-15 15: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