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吧 关注:463贴子:60,471

回复:自首免死鼓励多杀人,还是自首不免死鼓励多杀人?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根据心理学研究:惩罚要引起人的行为改变关键不在于其严厉程度,而在于惩罚的不可避免和及时。比如:一个人要想戒除随地吐痰的毛病,那他在自己每次随地吐痰时即抽出一张10元人民币当场烧掉。那他也许只需要烧掉不到100元就能将这个毛病戒除掉。死刑虽然极度严厉,但如果可以通过逃亡躲避掉,那它的威慑作用就有限。相反,自首免死,受到的处罚虽然减轻,但由于不可避免要受到处罚,所以不会如有些人担心的,会鼓励更大犯罪。由于处罚不可避免,自首需要的勇气甚至往往要大于逃亡。


31楼2011-08-12 19:22
回复
    为什么还在自抽呢?
    酒驾在入刑前和入刑后有什么差别,你自己回答。
    另外,好多言论都很没有逻辑
    但如果可以通过逃亡躲避掉,那它的威慑作用就有限
    ==========================================================
    有哪种刑罚是在“可以通过逃亡躲避掉”的情况下仍然有威慑性的? 同样,你自己回答
    但由于不可避免要受到处罚,所以不会如有些人担心的,会鼓励更大犯罪。
    ==========================================================
    这个坑爹的毫无逻辑的因果关系着实让人汗颜,前后有因果关系吗?同样,你自己回答
    那他也许只需要烧掉不到100元就能将这个毛病戒除掉
    =========================================================
    不要以陷人命于风险中 为代价来跟我谈什么“也许”。想象跟实际是有区别的。你怎么不拿实际的情况来举例子,你怎么不提新加坡,中国要是跟他们一样扔个烟头罚50,你觉得街上还有人敢乱扔垃圾? 同样,你自己回答
    


    32楼2011-08-12 21:17
    回复
      想要不被枪毙很简单,不要去杀人!都知道杀人是什么罪名还要去杀人,就说明已经做好了受极刑的准备.既然如此,死刑就顺理成章!


      IP属地:上海33楼2011-08-12 22:00
      回复
        对已经犯杀人罪行者,应防范其进一步犯罪,这时杀人处死刑对其已经没有震慑了。唯有通过自首免死,防范其进一步无理性的作案或者逃亡中,为生存继续作案。而这个社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一定数量的杀人案件是不可避免的,自首免死针对的并非个别现象,与杀人不自首偿命,应相互相成,对维护社会稳定有普遍意义。


        34楼2011-08-13 02:22
        回复
          酒驾在入刑前和入刑后有什么差别,你自己回答。
          ==================================================================
          酒驾入刑属于罪刑相当。醉驾判死刑案例:孙伟铭、张明宝主要也是其违反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应自首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护伤者,等候**处理。而他们相反选择的是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造成重大伤亡,最后在现场被截获。其行为也由本无死刑的交通肇事罪,上升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与醉驾入刑同系列,原本刑罚过轻,如今提升到最高可判死刑的犯罪还有: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添加剂、向水源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按投毒罪论处。
          现实中,还有很多罪刑不相当的罪行未得到惩处,未来肯定都应该加重对这类犯罪的处罚。
          我并没有否认罪刑相当的重要性,但这同样需要与处罚不可避免相结合才能发挥最大的威慑力。要求命案必破,破命案不计代价,正是为了最大可能让严重犯罪受到惩罚,以震慑、遏制这类犯罪。破案率比较:尽管刑事立案总的破案率只有50%左右,加上未立案的,总体破案率只有30%左右,但是命案破案率每年在90%左右。
          ==========================================================
          另外,好多言论都很没有逻辑
          但如果可以通过逃亡躲避掉,那它的威慑作用就有限
          ==========================================================
          有哪种刑罚是在“可以通过逃亡躲避掉”的情况下仍然有威慑性的? 同样,你自己回答
          但由于不可避免要受到处罚,所以不会如有些人担心的,会鼓励更大犯罪。
          ==========================================================
          这个坑爹的毫无逻辑的因果关系着实让人汗颜,前后有因果关系吗?同样,你自己回答
          那他也许只需要烧掉不到100元就能将这个毛病戒除掉
          =========================================================
          不要以陷人命于风险中 为代价来跟我谈什么“也许”。想象跟实际是有区别的。你怎么不拿实际的情况来举例子,你怎么不提新加坡,中国要是跟他们一样扔个烟头罚50,你觉得街上还有人敢乱扔垃圾? 同样,你自己回答
          =============================================================
          总体回答你后面三个问题:
          如果每次小偷小摸都会受到惩罚,这类轻微犯罪还会那么多吗?遗憾的是,这类犯罪破案率极低,甚至许多苦主根本不报案。同样对于乱扔垃圾、闯红灯、随地吐痰等等恶习都有管理制度和处罚依据,但由于大多数并没有受到处罚,因此才会大家都痛恨,但却无法绝尽,包括痛恨者本身也是经常违犯。
          杀人案同理,只有让杀人者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罪刑相当的处罚,才会对这类犯罪起到威慑作用。而且这种处罚应该离犯罪行为发生时越快越好。自首免死,不是免刑,免罚,只要犯罪分子不可避免的仍然会受到与其罪刑相当的处罚,就不会减轻对犯罪的震慑和遏制作用。
          对自首者,用死刑过重,用死缓、无期又显轻,正是法律中对此类犯罪行为还没做到罪刑相当,或者对此类犯罪的减刑未做到罪赎相当,存在立小功,免大罪,轻悔过,免重罪的现象。为改变这种状况,不能用增加死刑适用,替代法律修正,采取宁枉勿纵,重刑主义的态度。
          在要求法律修正上:一是废除死缓、无期,而是直接根据罪刑用确定年限的有期徒刑代替,以剥夺一命50—80年,可以累计、叠加,不设上限。二是保留死缓、无期,但在判决书中可以规定其减刑至有期徒刑的条件和最高有期徒刑年限,同样是根据罪刑用确定其减刑到有期徒刑的年限值,以剥夺一命50—80年,可以累计、叠加,不设上限。
          今后类似李昌奎案的死缓案会越来越多,公众将精力用在个案,而不是立法,会造成受到舆论关注者,与未受舆论关注者相比,显失公平。药家鑫后的李昌奎,及此后的“死缓翻案风”正是立法存在漏洞造成的。压力加到个案的法官,根本于事无补。严格的说,法官也完全是在依法判案,何错之有?改变这种情况,最应该做的是监督立法,而不是纠缠于并无过错的司法机构。
          


          35楼2011-08-13 03:31
          回复
            这么天真的空想派...
            懒得再输字,还是复制你自己的话 和 别人回复你后被你视而不见的话 来回复你好了。
            引用 gsdgkds (4楼)如果从‘犯罪分子畏惧死刑’这一基本事实出发,可能有两种同样符合逻辑的答案。一方面,对于潜在的犯罪而言,死刑的确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如波斯纳在《死刑经济学》中引用过的一个计量分析,该项研究表明:处决一个杀人犯可以震慑18起潜在的杀人犯罪。与此相反,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而言,死刑...
            --------------------------------------------------------------
            公仆为人民_币
            这个没有结论的研究应该加个合乎逻辑的结论:
            “处决一个杀人犯可以威慑18起潜在的杀人犯罪”;确保为社会减少18起潜在杀人犯罪,可以帮助**集中警力对已发生的罪犯进行追补,并消除该罪犯出狱后继续犯罪的可能(从惯犯和累犯的犯罪率就能看出,犯过罪的人很容易再次翻案)
            “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而言,死刑的威慑力可能致使犯罪分子为逃避死刑”如果没有死刑的威慑力,也不能“肯定”罪犯不会为逃避拘禁和死缓而继续逃亡,却“肯定”会给社会增加另外18个同样让人头疼同样不能确保自首的罪犯,使警力分散,更加难以破案。
            死刑的好处:在监狱里重犯之间的磨合很成问题,很容易造成监狱动乱;犯罪人数的问题让看守所,监狱无法安排足够空间;超过多少年可以保释,那时候重犯可能对社会造成更多危害。死刑全部可以解决。
            非死刑的好处:为可以改造的犯人提供改过的机会,为社会做出贡献;挑选有“朴素”正义感的犯人进行以犯治犯维持监狱里“暗和平”。
            -----------------------------------------------------------------
            司法解释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此描述你认为是该改成 在国民尚有很多不得温饱的情况下,我们仍必须为了保一部分恶人的命而牺牲掉本应资助给穷人活命的钱,花费巨额资金在监狱上,让这些“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在监狱里心存侥幸地策划逃yu 或搞狱内动乱?
            杀人偿命向来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组成部分,在中国人观念里,罪大恶极的人一日不除,人们的生活就不会得到安宁。有这样一个例子,一个近50岁的福建妇女的丈夫在她30多岁时被人杀害,因证据不定,其中一个嫌疑人没被判死刑,干是,她在十几年前就开始变卖家产,以余生的全部精力,到处告状,要求判这个人死刑,为夫报仇,实现她所认为的“公道”。如果没有死刑,老百姓普遍认为的“公道”到哪里去寻找?
            西方部分国家废死,是因为民意。中东通J可以乱石砸死,是因为民意。而中国民众几千年来都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千古一理”是“王法”,如果现在废除死刑,会使许多人认为这是对罪大恶极者的放纵、对被害人生命的不尊重,会极大地影响人们对法律公正的信赖和信仰。其对法律威慑性的降低同时也将 使本身就因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分化严重、阶级矛盾突出 而心态浮躁的人们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再者,自首免死对于贪官污吏是条救命稻草,哪怕贪了几千亿,只要发现有调查组在暗中调查,马上自首,钱花光了又怎样,儿女全迁居海外又怎样,只要自首就行了,鼓励少贪的多贪,不敢贪的开始贪。
            90%的破案率、不惜一切代价 的概念是什么? 就是不惜严xing拷da,为了面子,哪怕是制造了冤假错案也在所不惜。南京市破案率100%,河南省破案率98%,欧美破案率60%--80%


            36楼2011-08-13 07:37
            收起回复
              开始胡言乱语派了


              37楼2011-08-13 07:55
              回复
                空想派对此说法的看法是胡言乱语?
                引用 gsdgkds (4楼)如果从‘犯罪分子畏惧死刑’这一基本事实出发,可能有两种同样符合逻辑的答案。一方面,对于潜在的犯罪而言,死刑的确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如波斯纳在《死刑经济学》中引用过的一个计量分析,该项研究表明:处决一个杀人犯可以震慑18起潜在的杀人犯罪。与此相反,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而言,死刑...
                --------------------------------------------------------------
                公仆为人民_币
                这个没有结论的研究应该加个合乎逻辑的结论:
                “处决一个杀人犯可以威慑18起潜在的杀人犯罪”;确保为社会减少18起潜在杀人犯罪,可以帮助**集中警力对已发生的罪犯进行追补,并消除该罪犯出狱后继续犯罪的可能(从惯犯和累犯的犯罪率就能看出,犯过罪的人很容易再次翻案)
                “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而言,死刑的威慑力可能致使犯罪分子为逃避死刑”如果没有死刑的威慑力,也不能“肯定”罪犯不会为逃避拘禁和死缓而继续逃亡,却“肯定”会给社会增加另外18个同样让人头疼同样不能确保自首的罪犯,使警力分散,更加难以破案。
                


                38楼2011-08-13 08:01
                回复
                  用你自己的话来说吧。至少在引用别人的话之前要理解别人的话的意思,而且认同,千万不要断章取义。罪刑相当的死刑具有震慑力,滥用的死刑就是儿戏了。中国以占世界以20%的人口,死刑执行占世界80%到90%以上,但是杀人案并没有相应少80%到90%。足以证明过多过滥的死刑对潜在的杀人犯震慑作用并不是无限的乘以18,而是迅速递减。
                  况且,在这里讨论的不是对潜在杀人犯进行震慑,而是对已犯杀人者,如何用法律遏制其继续犯罪。这时用“杀人偿命”已经对其毫无威慑作用。只有对杀人后继续犯罪者,直到被抓获不自首者,与在抓获前自首者区别对待,让这两类人,因犯罪程度不同而量刑有轻重,从而用威严的法律遏制犯罪者继续犯罪。
                  由于减刑滥用,最高有期徒刑年限对有些严重犯罪仍显过低,造成死缓、无期对某些犯罪罪刑不相当,引起社会普遍不满。所以,应该改变的是法律,而不是增加死刑适用去掩盖这些漏洞。
                  


                  39楼2011-08-13 08:27
                  回复
                    现在世界上有权威证据能证明“自首免死”比“杀人偿命”更能减少杀人案的发生吗?如果有,再来谈考虑“自首免死”。“自首免死”本身就是一种以丢失公平,公正为代价,向犯罪份子讨好,乞怜的行为,如果连维护社会稳定这么个唯一的作用都没有确切证据来证明它更为优越的话,那还是别说什么“自首免死”的好。


                    40楼2011-08-13 09:03
                    收起回复
                      将自首者与不走到生命尽头犯罪不休的穷凶极恶者等同对待,不是良法,应该立即做出改变,而不是等待。


                      41楼2011-08-13 09:12
                      回复
                        “自首免死”正是把偶然犯罪者和穷凶极恶者等同对待


                        42楼2011-08-13 09:19
                        回复
                          你是问我的意见?还是问法官的判决?


                          44楼2011-08-13 09: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