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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免死鼓励多杀人,还是自首不免死鼓励多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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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本身就是犯罪者中止危害社会的行为,放弃天然的自卫本能,交由社会公平处置。因此,自首中止了犯罪者继续杀人的可能。这种可能究竟有多大呢?从2000年9月起直至2003年8月被抓获为止,杨新海曾横跨皖豫鲁冀4省,疯狂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10人,强奸23人。百度搜索“杀 人 流窜作案”,共有157万个相关网页,案例比比皆是。
至于那些说自首免死,也要杀人自首来玩的人,一他们做人没底线,二这种没底线的人,杀人后自首入狱,与社会隔离,是社会更应接受的结果。这些没底线的人,第一次作案后,继续流窜,就是杨新海之流。杨新海们的贱命不值得留,但那67人的任何一个如果能因为他们的自首得以幸免,即使把他们在监狱关一辈子,也是值得的。
还有说死缓、无期实际关押时间短,这是对于大多数普通犯罪者。对于那些穷凶极恶者,即使在现有法律不改变的情况下,将他们关一辈子也是可以的。我就不信,对于如此影响重大的案件,还有什么人敢在背后捣什么鬼,随便给以不适当的减刑和提前释放。


1楼2011-08-05 23:18回复
    穷凶极恶者不自首,被抓获处死,谁也没话可说。自首免死就是通过网开一面,尽最大努力,鼓励犯罪者中止犯罪,尽一切可能减少犯罪者继续犯罪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


    3楼2011-08-05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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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平均两年一改,今年修订刑法提高了5年最高有期徒刑期限,增加了“死缓限制减刑”刑种。把压力加到人大,敦促立即修法,不设有期徒刑上限,按实际犯罪严重程度,无限累加,别说500年,对一些罪行重大,而不宜判死刑的,就是判个一万年也不过。对罪行累累者,如果立个小功就可以关押十多年出狱,确实说不过去。功过相抵必须一件一件的减刑。如此修法后,法官的量刑空间才不至于只在死与不死之间纠结。受害者及其家属和社会也不至于因量刑差距仅在一个等次之间就引起巨大争议。


      8楼2011-08-06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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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搜索“杀人 流窜作案”,那里面157万网页里的斑斑血迹可不是只是个别。如果犯罪中途有悔改向善者因为自首也是死而选择杨新海、成瑞龙的道路,叫人情何以堪?!


        12楼2011-08-0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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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免死,本就是针对无做人底线者,再为其划一条底线。如果连这条底线也突破,那自是万劫不复。如果没有这条底线,将本不愿成为杨新海、成瑞龙者,与其合流,让犯罪者和更多无辜者受到更多无谓的伤害,这不应是法律对犯罪者惩罚的本意。
          至于说,有了这条底线,会使原本底线更高的人会堕落到这条底线,那我只能说,那些人所谓的底线,原本就是没有的。自首免死这条底线正是为他们设的。
          用法律复仇代替血亲复仇当然是一种进步,但如果法律复仇的方式有可能让这个社会受到更多伤害,那就不得不做出让步。因为法律不仅仅是为死难者复仇,更是为了生者能避免再次遭遇死难者所承受的苦痛和流血。
          对暴力犯罪,每个公民应时常保持警惕,勇于实施自卫,这是面对针对个体的犯罪,最有效的震慑。但事后的同态复仇,并不一定符合社会的最大利益。


          18楼2011-08-06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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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新海被抓获有其必然性,也有偶然性。如过其在被抓获前自首,同样减少社会进一步受其所害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若其自首,免死我是支持的。但我痛恨这个是非不分的死缓,根本不能在量刑上体现犯罪者罪恶程度的不同。对杀人犯而却有免死条件的,按每个生命被其剥夺50年寿命计算,给予同样长期限的有期徒刑。比如,李昌奎应按100年有期徒刑为基数,扣除自首因素,减刑15%,因故意杀人可判85年。这样犯罪者立功减刑,也必须付出相当的努力,不能因立小功而免大罪。如果杨新海有自首等免死因素,那他的刑期差不多应该为4000年。这样长的刑期,比判其无期徒刑更能确保其在监狱了其残生。
            但按现在的法律,在死刑之外确实最多只能判死缓附加限制减刑。这个压力加到法官身上那是找错了对象,应该去找那些立法大员们。让他们尽快废除死缓无期,代之以有确定期限的长刑期,而且多罪可以累加。我会为此持续发出声音。
            破案靠骗术(虚假的自首从轻和坦白从宽)和武术(刑讯逼供)的局面必须改变,否则由此获得的正义只能是虚假的正义。
            死刑适用必将越来越少,必须确保被判死刑的确确实实是那些罪大恶极,毫无转圜空间,毫无免死理由者。这样死刑的才真正具有挽救人性的震慑力量。


            20楼2011-08-06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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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退路的敌人比无退路的敌人更好对付。在策反国军时最有效的一句话是:“给自己留条后路。”项羽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结果其士兵以一当十,大败秦军。人的求生本能使其在有退路时变得脆弱,而无退路时,则可能爆发出无比巨大的能量。与犯罪分子斗争,其理相同。


              21楼2011-08-06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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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心理学研究,如果一件事确定会被惩罚,那人就会倾向于不做这件事。


                26楼2011-08-12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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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心理学研究:惩罚要引起人的行为改变关键不在于其严厉程度,而在于惩罚的不可避免和及时。比如:一个人要想戒除随地吐痰的毛病,那他在自己每次随地吐痰时即抽出一张10元人民币当场烧掉。那他也许只需要烧掉不到100元就能将这个毛病戒除掉。死刑虽然极度严厉,但如果可以通过逃亡躲避掉,那它的威慑作用就有限。相反,自首免死,受到的处罚虽然减轻,但由于不可避免要受到处罚,所以不会如有些人担心的,会鼓励更大犯罪。由于处罚不可避免,自首需要的勇气甚至往往要大于逃亡。


                  31楼2011-08-12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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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经犯杀人罪行者,应防范其进一步犯罪,这时杀人处死刑对其已经没有震慑了。唯有通过自首免死,防范其进一步无理性的作案或者逃亡中,为生存继续作案。而这个社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一定数量的杀人案件是不可避免的,自首免死针对的并非个别现象,与杀人不自首偿命,应相互相成,对维护社会稳定有普遍意义。


                    34楼2011-08-13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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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在入刑前和入刑后有什么差别,你自己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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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入刑属于罪刑相当。醉驾判死刑案例:孙伟铭、张明宝主要也是其违反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应自首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护伤者,等候**处理。而他们相反选择的是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造成重大伤亡,最后在现场被截获。其行为也由本无死刑的交通肇事罪,上升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与醉驾入刑同系列,原本刑罚过轻,如今提升到最高可判死刑的犯罪还有: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添加剂、向水源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按投毒罪论处。
                      现实中,还有很多罪刑不相当的罪行未得到惩处,未来肯定都应该加重对这类犯罪的处罚。
                      我并没有否认罪刑相当的重要性,但这同样需要与处罚不可避免相结合才能发挥最大的威慑力。要求命案必破,破命案不计代价,正是为了最大可能让严重犯罪受到惩罚,以震慑、遏制这类犯罪。破案率比较:尽管刑事立案总的破案率只有50%左右,加上未立案的,总体破案率只有30%左右,但是命案破案率每年在9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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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好多言论都很没有逻辑
                      但如果可以通过逃亡躲避掉,那它的威慑作用就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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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哪种刑罚是在“可以通过逃亡躲避掉”的情况下仍然有威慑性的? 同样,你自己回答
                      但由于不可避免要受到处罚,所以不会如有些人担心的,会鼓励更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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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坑爹的毫无逻辑的因果关系着实让人汗颜,前后有因果关系吗?同样,你自己回答
                      那他也许只需要烧掉不到100元就能将这个毛病戒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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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以陷人命于风险中 为代价来跟我谈什么“也许”。想象跟实际是有区别的。你怎么不拿实际的情况来举例子,你怎么不提新加坡,中国要是跟他们一样扔个烟头罚50,你觉得街上还有人敢乱扔垃圾? 同样,你自己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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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回答你后面三个问题:
                      如果每次小偷小摸都会受到惩罚,这类轻微犯罪还会那么多吗?遗憾的是,这类犯罪破案率极低,甚至许多苦主根本不报案。同样对于乱扔垃圾、闯红灯、随地吐痰等等恶习都有管理制度和处罚依据,但由于大多数并没有受到处罚,因此才会大家都痛恨,但却无法绝尽,包括痛恨者本身也是经常违犯。
                      杀人案同理,只有让杀人者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罪刑相当的处罚,才会对这类犯罪起到威慑作用。而且这种处罚应该离犯罪行为发生时越快越好。自首免死,不是免刑,免罚,只要犯罪分子不可避免的仍然会受到与其罪刑相当的处罚,就不会减轻对犯罪的震慑和遏制作用。
                      对自首者,用死刑过重,用死缓、无期又显轻,正是法律中对此类犯罪行为还没做到罪刑相当,或者对此类犯罪的减刑未做到罪赎相当,存在立小功,免大罪,轻悔过,免重罪的现象。为改变这种状况,不能用增加死刑适用,替代法律修正,采取宁枉勿纵,重刑主义的态度。
                      在要求法律修正上:一是废除死缓、无期,而是直接根据罪刑用确定年限的有期徒刑代替,以剥夺一命50—80年,可以累计、叠加,不设上限。二是保留死缓、无期,但在判决书中可以规定其减刑至有期徒刑的条件和最高有期徒刑年限,同样是根据罪刑用确定其减刑到有期徒刑的年限值,以剥夺一命50—80年,可以累计、叠加,不设上限。
                      今后类似李昌奎案的死缓案会越来越多,公众将精力用在个案,而不是立法,会造成受到舆论关注者,与未受舆论关注者相比,显失公平。药家鑫后的李昌奎,及此后的“死缓翻案风”正是立法存在漏洞造成的。压力加到个案的法官,根本于事无补。严格的说,法官也完全是在依法判案,何错之有?改变这种情况,最应该做的是监督立法,而不是纠缠于并无过错的司法机构。
                      


                      35楼2011-08-13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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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胡言乱语派了


                        37楼2011-08-13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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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你自己的话来说吧。至少在引用别人的话之前要理解别人的话的意思,而且认同,千万不要断章取义。罪刑相当的死刑具有震慑力,滥用的死刑就是儿戏了。中国以占世界以20%的人口,死刑执行占世界80%到90%以上,但是杀人案并没有相应少80%到90%。足以证明过多过滥的死刑对潜在的杀人犯震慑作用并不是无限的乘以18,而是迅速递减。
                          况且,在这里讨论的不是对潜在杀人犯进行震慑,而是对已犯杀人者,如何用法律遏制其继续犯罪。这时用“杀人偿命”已经对其毫无威慑作用。只有对杀人后继续犯罪者,直到被抓获不自首者,与在抓获前自首者区别对待,让这两类人,因犯罪程度不同而量刑有轻重,从而用威严的法律遏制犯罪者继续犯罪。
                          由于减刑滥用,最高有期徒刑年限对有些严重犯罪仍显过低,造成死缓、无期对某些犯罪罪刑不相当,引起社会普遍不满。所以,应该改变的是法律,而不是增加死刑适用去掩盖这些漏洞。
                          


                          39楼2011-08-13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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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自首者与不走到生命尽头犯罪不休的穷凶极恶者等同对待,不是良法,应该立即做出改变,而不是等待。


                            41楼2011-08-1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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