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
死亡是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虽然促成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因生理的衰老而发生的生理死亡;因各种疾病不治造成的病理死亡;因受机械、化学、交通事故、天灾、战争等外来因素的伤害造成的意外死亡;因公民长期失踪并超过法定期限,由法院依法确定的推定死亡。
一般来说,除了意外或突然死亡,只要时间来得及,亲属对于患者后事的安排应于临终前介入。当病人进入危重期或医院发出病危通知后,亲属在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抢救、通知最亲近的人员见面的同时,应重视做好留遗言的工作。遗嘱最好由病人自己亲自执笔或请求无相关利益关系的人,在病人神志较清醒时作为见证人聆听和记录,并作见证签字。对有疑难问题的或易牵涉身后纠纷的遗言,最佳形式是到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 死亡证明
在医院正常死亡的,亲属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书》。在居所正常死亡的,亲属应通知当地地段医院派医生到家中察看,并开具《死亡证明书》,或由亡者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死亡证明书》。
意外死亡的,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应与公安机关、工伤事故单位和意外死亡有关的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并由公安机关或法医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因火车事故死亡的,由铁路机关开具《死亡证明书》。
无论哪里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在证明书上一定要写明过世人姓名、性别、年龄、死亡原因等项目,防止为办理丧葬手续带来不便。《死亡证明书》有多联或多份,分别用于办理殡葬手续、注销户口、办理保险索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