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所签合同属无效合同。
5、 假定合同成立,劳务合同中的单价也是综合承包单价,除大宗原材料外,其它均包含在综合承包单价中。详见合同第五条第5款,第十一条第1款。
6、 在没有相应劳务资质而且合同诈骗未被识破之前,四川路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我项目付出劳务有:部分驻地建设、桩钢筋加工制作两项,但专业性的桩钢筋加工工作至今还未全部得到监理认可,因为钢筋加工不合格,给后续工序造成了不可估量的障碍。四川路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来的劳务组织是否该劳有所得?该得的话,详见合同第八条第1款,第八条第3款。钢筋焊接不合格,声测管不通畅,造成验桩资料无法真实可靠,是否该对我方进行赔偿?详见合同第五条第8款。
7、 在四川提出的其它索赔要求中还有一条,2010年9月26日至11月4日停工45天造成的误工费赔偿。我方答复:不但不给其误工费赔偿,因为其钢筋焊接不合格(有质监站不合格报告和停工令)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甚至在钢筋加工过程中两次出现笼子卷人致伤、火速送医院抢救(现在想来是不是其故弄玄虚骗取抢救费?)安全事故等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详见合同第十条第3款,第十五条第8款。
8、 在四川路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诈骗我郑口运河大桥项目部,骗取劳务机遇进而骗钱过程中,已用各种借口欺骗预支劳务费106万元,请求法院判决退还,并对四川路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