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时为4000万,中标下浮14.85个点。进场后,工程量删减30%(一个厂房有7000m2减少至4200m2,3个筒仓减少为1个筒仓),并且把投标内容的桩摘出来分包给另外一个单位(大概500万),如何进行索赔?
首先,对于工程量删减的索赔。根据《民法典》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甲方有权取消部分工作。但施工方能否索赔要看具体条款。《民法典》第777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按此施工方只能主张损失无法争取利润补偿。然而《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3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费用或收益不能在其他项目中得到补偿时,承包人有权得到合理费用及利润补偿。像筒仓数量的改变,进场准备都按原计划,甲方临时取消部分筒仓施工,施工方可以索赔相关损失并根据规定主张相应利润。利润金额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8.5规定计算。
在工程价款调整方面,由于工程量减少了三分之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量增减超过15%以上时,这部分工程量应按合理成本加利润规则重新计算,所以单价可以调整。
对于甲方把投标内容的桩分包出去这一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变更范围的规定,取消合同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除外。显然甲方这种行为不属于正当变更,是违约行为。发包人违反规定自行实施被取消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其违约责任包括承担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延误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的行为可分两部分。前半部分工程量的删减属于正常的工程变更范围内的事项,施工方可按相关规定索赔。而后半部分甲方将本应自己施工的桩分包出去则属于违约行为,施工方除了对工程量删减进行索赔外,对甲方的这种违约行为也可依法追究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其支付因分包工程而给施工方造成的费用、延误的工期并且给予合理的利润补偿等一系列权益维护方式。。
首先,对于工程量删减的索赔。根据《民法典》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甲方有权取消部分工作。但施工方能否索赔要看具体条款。《民法典》第777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按此施工方只能主张损失无法争取利润补偿。然而《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3.3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费用或收益不能在其他项目中得到补偿时,承包人有权得到合理费用及利润补偿。像筒仓数量的改变,进场准备都按原计划,甲方临时取消部分筒仓施工,施工方可以索赔相关损失并根据规定主张相应利润。利润金额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8.5规定计算。
在工程价款调整方面,由于工程量减少了三分之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量增减超过15%以上时,这部分工程量应按合理成本加利润规则重新计算,所以单价可以调整。
对于甲方把投标内容的桩分包出去这一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变更范围的规定,取消合同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除外。显然甲方这种行为不属于正当变更,是违约行为。发包人违反规定自行实施被取消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其违约责任包括承担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延误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的行为可分两部分。前半部分工程量的删减属于正常的工程变更范围内的事项,施工方可按相关规定索赔。而后半部分甲方将本应自己施工的桩分包出去则属于违约行为,施工方除了对工程量删减进行索赔外,对甲方的这种违约行为也可依法追究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其支付因分包工程而给施工方造成的费用、延误的工期并且给予合理的利润补偿等一系列权益维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