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恒一年要收人头税540钱

🌑江陵凤凰山市阳里二至六月算钱表
5个月算钱共227钱,平均每月约为45钱,一年约为540钱。《汉书·贾捐之传》提到“至孝文皇帝,闵中国未安,偃武行文,则断狱数百,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显然是溢美之辞。不过,从现有材料来看,作为人头税的算钱经过增增减减,至汉末已定额为一算120钱。近百年前,加藤繁据文献材料得出结论:“算赋是在高祖时创设的,文帝时曾经减少,武帝时大有增加,到宣帝、成帝时,又减少下来,结果成为一算一百二十钱。”吴简中简文可以佐证:
其二百五十二人筭人收钱一百廿合三万二百卌(简壹4980)
其□百廿人筭人收钱百廿(简壹9791)
算人收钱,一算120钱。吴简竹简(壹)的年代起自东汉中平二年(185),止于孙权嘉禾六年(237)。孙权政权承自汉的制度,所以应劭所说“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应是东汉后期的法律。
(2)《汉书·高帝纪》:“八月初为算赋。”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算赋缴纳以年15—56岁为界定线,非汉初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提到因年高免服役的年龄: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简356)
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皖老。(简357)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简365)
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简413)
《二年律令》为吕后二年(前186)的法律条文,爵在秦及汉初的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年高免役及傅籍服役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受爵的强烈影响。而服役与纳算又有一个对应关系。江陵凤凰山10号墓B类竹简有这样的记录:
邓得二、任甲二、宋则二、野人四·凡十算遣一男一女·男野人女惠(简35)
□□一、姚卑(?)三、□□三、寅三·凡十算遣一男一女·男孝、女绿(?)(简37)
“邓得二”即邓得家二算,“野人四”,即野人家四算。“凡十算遣一男一女”,即十算派遣一男一女,这样的释文显然与徭役有关。
🌑“三十税一”确实是一个历史事实《汉书・文帝纪》里记载,文帝曾下诏“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汉初的田赋是十五税一,减为一半就是三十税一。《汉书・食货志》里也记载,汉景帝曾“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可见三十税一这项政策,在文帝和景帝时代确曾实施过一段时间。之所以说“三十税一大大减轻了百姓负担”是个误解,是因为在文景时代,真正构成百姓负担主体的,不是田亩税,而是人头税。
🌑人头税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的口钱是每丁23钱,针对成年的算赋是每丁120钱(实际当然不止,因为朝廷常常重复征收口钱与算赋)。徭役、兵役的折算,也按朝廷规定的时间和折钱标准来算,如兵役的“践更”标准是每月二千钱(实际上也不止,因为朝廷常常临时征发劳役和兵役)。
😅文景帝的三十税一事实上没有减少多少负担
🌑晁错给文帝的上奏: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文景时代,逃亡多是因为徭役太重,减田租,压根没减到点子上去。
🌑西汉虽然时常推行三十税一的惠政,但农民们脱离编户齐民,将自己荫庇到有地位有权势的“豪民”门下的现象,始终没有得到好转。做“豪民”的荫庇人口,好处是可以逃避徭役、兵役等种种人头税,坏处是要向豪民缴纳远高于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的田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