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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扒皮】汉文帝刘恒所谓的文景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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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处地多人少,刘恒时期都还有闲置的荒田
《汉书文帝纪》诏曰:“道民之路,在于务本。【朕亲率天下农,十年于今,而野不加辟】。岁一不登,民有饥色,是从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务也。吾诏书数下,岁劝民种树,而功未兴,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劝民不明也。且吾农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将何以劝焉?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3楼2024-10-11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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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发现原来只需要砍右腿的刑法直接被刘恒改成死刑,而砍左腿的又往往被打死了,而且笞数还没打完,原来古人也吐槽啊
    🌑汉书.刑法志: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唐律疏议: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日二百,二百日一百。
    🌑文帝除肉刑,以惠万世,实自缇萦发之,真奇女子哉!独怪帝下哀痛之诏,将省刑辟以仁天下,而张苍、冯敬定律,【议笞罪至三百五百之多,当斩右趾者弃市,是加人于死,欲轻反重也】,岂帝意哉!若贾生在,必痛哭上书矣。
    ——《鉴评别录》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4楼2024-10-11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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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作诗讽刺刘恒废除肉刑
      轻刑死人众,丧短生者偷。仁孝自此薄,哀哉不能谋。露台惜百金,霸陵无高丘。浅恩施一时,长患被九州。
      ——王安石《王文公文集》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5楼2024-10-11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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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也吐槽他不听贾谊的,酿成七国之乱
        于时贾谊欲裂其国,以分封子弟,俾之久而可传,且拉其脊而折之。文帝竟不能用,拱手而成七国之祸,由此盘石遂臲矣。使贾谊之策行,则虽有王莽,何由为盗哉!夫惟高祖善用其势,惟贾谊善识其变,然而不能遂救之者,文帝也。汉封之失不在高祖,而在文帝,孰谓不然哉!
        ——郑獬《郧溪集.》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6楼2024-10-11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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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也吐槽他不听贾谊的,酿成七国之乱
          于时贾谊欲裂其国,以分封子弟,俾之久而可传,且拉其脊而折之。文帝竟不能用,拱手而成七国之祸,由此盘石遂臲矣。使贾谊之策行,则虽有王莽,何由为盗哉!夫惟高祖善用其势,惟贾谊善识其变,然而不能遂救之者,文帝也。汉封之失不在高祖,而在文帝,孰谓不然哉!
          ——郑獬《郧溪集.》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7楼2024-10-11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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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王濞擅山海之饶,贵极富溢,其谋反也,孝文帝实酿成之】。何也?藩王不朝京师,罪固当削,而反赐之几杖,不益滋之玩乎!即谓提杀其太子,咎实在汉,然藩王子敢与皇太子争道,亦为不恭。而吴王敢与王朝较曲直,弥为不顺,文帝优容之,姑幸无事。不知适以成反,迟祸大之衅已矣。然吴谋反而实不知所以反,使其用桓将军之计,先条侯而至雒阳,据武库之兵,食敖仓之粟;而又用田禄伯之计,以一军别循江淮而上,是楚、汉之争复起于今日。而出奇计者,且并汉祖出武关之计而尽塞之也。不知赵婴、周勃诸人,其何以处之?而袁盎乃徒欲斩晁错以谢天下,不亦谬乎!
            ——李祖陶《史论五种》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8楼2024-10-11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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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贾谊劝汉文帝,尽分诸国之地,空置之以待诸王子孙。向使文帝早从谊言,则必无七国之祸
              ——《明史卷二十七》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9楼2024-10-11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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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之乱,其兆本在孝文之世】,而事则成于孝景之朝。考之当时,天道示警,灾异甚多,【吴王不朝,反迹已具。特以文帝宽仁,克谨天戒,恩礼优洽,无衅可乘,是以衷恶隐匿,蓄至于景帝,迫胁于晁错之谋而后发】
                ——张宁《方洲集》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0楼2024-10-11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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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来讲讲废除肉刑
                  文帝“除宫刑”似是史实。但细一推敲,其中尚有不少疑点。
                  首先,宫刑与墨、劓、刖刑同为五刑中的肉刑,文帝十三年除肉刑令中的“今法有肉刑三”怎么解释?前文已肯定汉初有宫刑,若文帝有除宫刑之意,则诏书中的文字应是“今法有肉刑四”,即然不是“四”而是“三”,这只能说明汉文帝并无除宫刑之意,或者他根本不知道《汉律》中还有宫刑。
                  其次,如果汉文帝十三年除肉刑时一并除去了宫刑,那么晁错对策中的“除去阴刑”和景帝诏书中的“除宫刑”,岂非赘言?宫刑亦为肉刑,且在五刑中墨、劓、刖、宫是并列的四种肉刑,为什么墨、劓、刖刑能以“肉刑”包括,而唯独宫刑要另行提出并与“肉刑”并列?难道晁错、刘启眼中的宫刑不是肉刑?抑或除肉刑令后又曾有“除宫刑令”?
                  其三,如前所言,汉文帝除肉刑实乃“易”刑,即以髡钳(剃发并以铁圈束颈)易黥,以笞(用带节竹板抽打脊背)三百易劓,以笞五百易斩左趾,以弃市(在闹市中处死)易斩右趾。易刑实施后,表面看社会上的确少了许多墨面、无鼻、跛足者,但事实上那些被刑的罪人除“髡钳为城旦舂”者外,其余的几无生机……汉文帝无明确的除宫刑诏令,无具体的除宫刑时间,景帝亦无具体的复宫刑诏令和时间,只能说明汉文帝除肉刑未除宫刑,故发生在景帝中四年秋的“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事件只是史家对景帝朝大赦所作的记录,而非景帝复宫刑。既然未除,何以言复?
                  其四,文帝诏书中的“终身不息”之“息”并非衍生繁殖之意,应把它理解为滋生、生长。所谓“终身不息”只是汉文帝对被刑之人终身致残而不能恢复原来状貌的悲惨结局的感叹,这与诏书中的“朕甚怜之”的意思相吻合。所谓“朕甚怜之”,并不是某些文章所说的是汉文帝对缇萦的“怜悲”之情,而是汉文帝刘恒对被刑者“终身不息”结局的某种无奈和同情……
                  其五,司马迁乃武帝朝太史令,编撰《史记》始于太初元年(前104),距汉文帝除肉刑仅60年。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记述了天汉三年(前98)自己“遭李陵之祸,幽于缧绁”的史实,悲怆地喟叹因受腐刑而“身毁不用矣”。被世人视为奇耻大辱的宫刑对司马迁的打击可想而知,但他并不讳疾,而是直书其事,由此可以看出《史记》确为信史。缘何《史记·孝文本纪》中自始至终没有汉文帝除宫刑的文字?当然是因为汉文帝未除宫刑……综述,本人认为孝文皇帝在位23年宫刑未除。
                  ——王泽武《汉文帝“易刑”考辨》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1楼2024-10-11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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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景时期,统治者在政治上的政策失误及其影响表现如下:
                    第一,文帝对骄纵跋扈的诸侯王纵容恣任,终于酿成数王反叛之祸。王国势力随着西汉政局趋向稳定,自文帝即位伊始就日益暴露出分裂割据的倾向。在政治上,一些诸侯王自为法令,僭越礼制,“虑亡不帝制而天子自为者,擅爵人,赦死罪”(《汉书·贾谊传》);在经济上,甚者“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史记·吴王濞列传》),虽居“诸侯之位,而实富于天子”(《汉书·贾山传》);在社会上,游士宾客争往仕之,羽翼已成。由此可见,诸侯王国已从初封时的社会稳定力量质变为分裂割据力量,或“谋为东帝(如淮南王长)”,或“西鄉(向)而击(如济北王兴居)”,一句话,王国问题已成为西汉内政中最大的隐患。
                    对此,贾谊建议“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对现有王国实行再分封,令其子孙依次受封其父辈封地,“地尽而止”,即使暂无封者,亦要“建以为国,空而置之,须其子孙生者,举使君之”。(《汉书·贾谊传》)这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却不失为削弱王国势力的重要一环。遗憾的是文帝并没有及时采纳,而是在时过境迁的十年之后才有限地加以推行。事实证明,造成数王屡反,特别是吴楚七国之乱乃骄纵使然,为汉中央政策失误所致。
                    政策失误之一是奉行古法,不能因时宜有所更张。文帝即位后,诸侯王图谋分裂的动向已昭然天下,不久就发生济北王刘兴居、淮南王刘长的叛乱,说明封国制已丧失继续存在的合理性。可文帝碍于形势,更囿于祖宗成法,不仅没能有效地遏止现有王国势力的发展,反而继续进行分封,加上景帝所封,至七国之乱前汉中央的直辖地已由文帝初年的37郡减少至24郡。(参见林剑鸣《秦汉史》(上)第29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汉书·枚乘传》)政策失误之二是片面强调稳定,坐失解决王国问题的良机。文帝初即位仅存五王国(其一为长沙王吴芮),这本是削夺诸侯王国的最好时机,文帝即使不能抓住转机压抑现存王国,终止同姓分封的旧制,亦应从机制上设法解决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可文帝即位后却又陆续分封了五个宗室王和三个皇子王,使枝强干弱之势进一步加重。及贾谊议“众建”,文帝不能持积极态度削夺王国权势,反而一味消极安抚,对称疾不朝的吴王刘濞姑息养奸,纵其从容进行二十余年的谋反准备。十年之后,吴国叛势已成,文帝又拒纳晁错、袁盎等人的削藩之议,不去并齐(齐王则死无子)、淮南(淮南绝国已十年)地入汉,反而依贾谊计,析齐为六、析淮南为三,这一滞后之举虽在日后减轻了诸侯叛军对朝廷的军事压力,但并没有避免所析之国卷入叛乱。
                    政策失误之三是对图谋不轨之王无原则地姑息、恣纵,助长其分裂野心。汉初王国权势虽盛,但政治上有汉置相国的掣肘,军事上无汉颁虎符,诸王也不得擅发兵,只要朝廷对“不臣”之王态度强硬,措施得力,完全可以避免诸侯反叛所造成的政治动荡。但文帝恰恰采取了在“政宽”掩盖下的“纵容”政策。如淮南王“骄蹇,数不奉法”,文帝一再容忍,不治其罪,致使刘长有恃无恐,在封国内“不用汉法,出入惊跸,称制”,驱逐朝廷命官,自置二千石、相,文帝仍“曲意从之”,终使刘长谋反身亡。吴王濞自文帝三年便托病不朝,“为谋滋甚”,晁错等数“言吴过可削”,而文帝不仅不罪,反赐以几杖,使刘濞“益骄溢”,“谋作乱”。文帝生前不能绳之以法,终于“畜乱宿祸”,遗害后世。第二,文、景因循“无为”之规而不图改弦,使各级政府消极苟安;又选官多取刘邦旧人,“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使统治集团缺少积极进取精神。汉初黄老思想为休养生息政策的贯彻提供了必要的政治环境,历史作用不容抹煞。但政治上的“无为”也掩盖了各级官吏渎职怠工、纵人为奸的另一种倾向。我们决不能善意地把“无为”与实现社会治理等同起来,也不能把“有为”与社会安定对立起来,总体战略上的“无为”是促成社会趋向秩序发展的前提;具体工作中的“有为”是实现社会有序化的保证,两者在方向上并不矛盾。相反,任何在实际操作中将两者割裂开来,执其一端的作法都会把社会引入歧途。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2楼2024-10-11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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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恒黑料收集的手麻
                      汉初的无为政治虽然给社会带来了稳定政局、安定秩序、休养生息、发展生产等好处,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其一,是纵容诸侯王骄恣不法,这也就是贾谊所说的“高拱而不忧”,“而故成六国之祸”《权重》。例如,文帝明知吴王刘濞心怀不轨,称疾不朝,却赐以几杖,特许他不朝,这样客观上助长了诸侯王的野心。其二,是听任富商大贾奢僭。例如文帝的除盗铸钱令,就为诸侯王、大臣佞幸、富商大贾积蓄货币、垄断国计民生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其三,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激化了阶级矛盾。文景两朝,虽然从法律上强调重农抑商,但由于上述的放任政策,使工商者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势力和地盘,而广大农民却在商贾大地主的剥削和压迫下更加贫困。这就正如晁错所说的:“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论贵粟疏》正是鉴于这种情况,所以贾谊和晁错都反复揭露当时社会上潜在的拱而不忧”,“而故成六国之祸”《权重》。例如,文帝明知吴王刘濞心怀不轨,称疾不朝,却赐以几杖,特许他不朝,这样客观上助长了诸侯王的野心。其二,是听任富商大贾奢僭。例如文帝的除盗铸钱令,就为诸侯王、大臣佞幸、富商大贾积蓄货币、垄断国计民生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其三,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激化了阶级矛盾。文景两朝,虽然从法律上强调重农抑商,但由于上述的放任政策,使工商者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势力和地盘,而广大农民却在商贾大地主的剥削和压迫下更加贫困。这就正如晁错所说的:“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论贵粟疏》正是鉴于这种情况,所以贾谊和晁错都反复揭露当时社会上潜在的拱而不忧”,“而故成六国之祸”(《权重》)。例如,文帝明知吴王刘濞心怀不轨,称疾不朝,却赐以几杖,特许他不朝,这样客观上助长了诸侯王的野心。其二,是听任富商大贾奢僭。例如文帝的除盗铸钱令,就为诸侯王、大臣佞幸、富商大贾积蓄货币、垄断国计民生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其三,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激化了阶级矛盾。文景两朝,虽然从法律上强调重农抑商,但由于上述的放任政策,使工商者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势力和地盘,而广大农民却在商贾大地主的剥削和压迫下更加贫困。这就正如晁错所说的:“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论贵粟疏》正是鉴于这种情况,所以贾谊和晁错都反复揭露当时社会上潜在的和正在激化的各种矛盾,指出其危险的发展前途,并且大声疾呼,要求最高统治者改变那种消极无为的政治态度,转而采取积极有为的进攻策略。但是当时一方面由于客观条件还没有完全成熟,例如文景两朝主要还是致力于发展生产,恢复国力;另一方面由于统治集团中的个别老人的思维模式一时难以转换,从中掣肘,使改革也无法进行。例如,汉文帝的皇后窦太后就“好黄帝、老子言,景帝及诸窦不得不读《老子》,尊其术”《汉书·外戚传上》。
                      ——王兴国《陆贾和晁错的政治思想》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3楼2024-10-11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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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恒一年要收人头税540钱
                        🌑江陵凤凰山市阳里二至六月算钱表
                        5个月算钱共227钱,平均每月约为45钱,一年约为540钱。《汉书·贾捐之传》提到“至孝文皇帝,闵中国未安,偃武行文,则断狱数百,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显然是溢美之辞。不过,从现有材料来看,作为人头税的算钱经过增增减减,至汉末已定额为一算120钱。近百年前,加藤繁据文献材料得出结论:“算赋是在高祖时创设的,文帝时曾经减少,武帝时大有增加,到宣帝、成帝时,又减少下来,结果成为一算一百二十钱。”吴简中简文可以佐证:
                        其二百五十二人筭人收钱一百廿合三万二百卌(简壹4980)
                        其□百廿人筭人收钱百廿(简壹9791)
                        算人收钱,一算120钱。吴简竹简(壹)的年代起自东汉中平二年(185),止于孙权嘉禾六年(237)。孙权政权承自汉的制度,所以应劭所说“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应是东汉后期的法律。
                        (2)《汉书·高帝纪》:“八月初为算赋。”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算赋缴纳以年15—56岁为界定线,非汉初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提到因年高免服役的年龄: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简356)
                         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皖老。(简357)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简365)
                        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简413)
                        《二年律令》为吕后二年(前186)的法律条文,爵在秦及汉初的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年高免役及傅籍服役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受爵的强烈影响。而服役与纳算又有一个对应关系。江陵凤凰山10号墓B类竹简有这样的记录:
                         邓得二、任甲二、宋则二、野人四·凡十算遣一男一女·男野人女惠(简35)
                         □□一、姚卑(?)三、□□三、寅三·凡十算遣一男一女·男孝、女绿(?)(简37)
                        “邓得二”即邓得家二算,“野人四”,即野人家四算。“凡十算遣一男一女”,即十算派遣一男一女,这样的释文显然与徭役有关。
                        🌑“三十税一”确实是一个历史事实《汉书・文帝纪》里记载,文帝曾下诏“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汉初的田赋是十五税一,减为一半就是三十税一。《汉书・食货志》里也记载,汉景帝曾“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可见三十税一这项政策,在文帝和景帝时代确曾实施过一段时间。之所以说“三十税一大大减轻了百姓负担”是个误解,是因为在文景时代,真正构成百姓负担主体的,不是田亩税,而是人头税。
                        🌑人头税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的口钱是每丁23钱,针对成年的算赋是每丁120钱(实际当然不止,因为朝廷常常重复征收口钱与算赋)。徭役、兵役的折算,也按朝廷规定的时间和折钱标准来算,如兵役的“践更”标准是每月二千钱(实际上也不止,因为朝廷常常临时征发劳役和兵役)。
                        😅文景帝的三十税一事实上没有减少多少负担
                        🌑晁错给文帝的上奏: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文景时代,逃亡多是因为徭役太重,减田租,压根没减到点子上去。
                        🌑西汉虽然时常推行三十税一的惠政,但农民们脱离编户齐民,将自己荫庇到有地位有权势的“豪民”门下的现象,始终没有得到好转。做“豪民”的荫庇人口,好处是可以逃避徭役、兵役等种种人头税,坏处是要向豪民缴纳远高于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的田租。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4楼2024-10-11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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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传说中的文景之治
                          闫晓君:试论张家山汉简《钱律》
                          汉代对盗铸钱犯罪的打击不可谓不严厉。尽管如此,汉代的盗铸钱、铸钱时掺杂使假等犯罪依然盛行。《汉书·食货志》:“孝文五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放铸似乎可以解决“曩禁铸钱,黥罪积下”的问题,不再有盗铸钱的现象。但在孝文放铸以后,百姓铸钱时往往掺杂使假,“民人抵罪,多者一县百数,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众”。[12]由于国家完全放弃对货币的控制,这对封建社会经济、对商品流通、市场秩序产生更大的冲击。一方面,货币的混乱严重阻碍商品的流通。“又民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法钱不立,吏急而壹之虞,则大为烦苛,而力不能胜;纵而弗呵虚,则市肆异用,钱文大乱。”另一方面,使封建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挫折,“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镕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
                          《汉书·景帝纪》:“(中元六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应劭曰:“文帝五年,听民放铸,律尚未除。先时多作伪金,伪金终不可成,而徒损费,转相诳耀,穷则起为盗贼,故定其律也。”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5楼2024-10-11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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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帝很节俭哦,给邓通铜山之前,就赏了十次巨万钱财
                            🌑邓通,蜀郡南安人也,以濯船为黄头郎。文帝尝梦欲上天,不能,有一黄头郎推上天,顾见其衣尻带后穿。觉而之渐台,以梦中阴目求推者郎,见邓通,其衣后穿,梦中所见也。召问其名姓,姓邓,名通。邓犹登也,文帝甚说,尊幸之,日日异。通亦愿谨,不好外交,虽赐洗沐,不欲出。【于是文帝赏赐通巨万以十数,官至上大夫】。
                            文帝时间如通家游戏,然通无他技能,不能有所荐达,独自谨身以媚上而已。上使善相人者相通,曰:“当贫饿死。”上曰:“能富通者在我,何说贫?”于是赐通蜀严道铜山,得自铸钱。邓氏钱布天下,其富如此。
                            《汉书.佞幸传》
                            🌑至孝文时,荚钱益多,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令民纵得自铸钱。故吴,诸侯也,以即山铸钱,富埒天子,其后卒以叛逆。邓通,大夫也,以铸钱财过王者。故吴、邓氏钱布天下。
                            《史记.平准书》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7楼2024-10-11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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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他的民生是这样的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汉书.食货志》
                              🌑“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贾谊上疏:“今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徭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
                              《汉书.贾谊传》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8楼2024-10-11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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