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恒废肉刑改为笞刑,把人打死了,鞭子数都没打完,刘启不得已减少笞刑数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緹縈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七〕当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隨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侀也,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鉤命决云:「刑者,侀也,质罪示终。」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
2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歟?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滥觴,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隨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老师好]——————唐律疏议
翻译:杖刑五等:杖打六十下(当赎赎铜六斤)。杖打七十下(赎铜七斤)。杖打八十下(赎铜八斤)。杖打九十下(赎铜九斤)。杖打一百下(赎铜十斤)。
【疏】议说:《说文解字》说“杖是持握的意思”,这不应是握了可用它打人吗?《孔子家语》说:“虞舜侍候父亲,小杖打来就接受,如是大杖就逃走。”《国语》说:“轻刑用鞭杖。”《尚书》说:“鞭打用作治官之刑。”这就如今天的杖刑。又有记载说蚩尤制作五种残酷的刑罚,也同时用鞭杖之刑。探其起始的情形,该是很久远的了 。汉景帝鉴于当时受笞打的,人已被打死而笞数还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于是把原来规定的三百下改为二百下,原二百下改为一百下。之后,世代沿用此制,数額增减不多。及至隋朝,用杖代鞭。今天的《律疏》说“累加决打笞、杖的,总数不得过二百下”,那是因袭汉朝的制度。
翻译:笞刑五等:笞打十下(当赎赎铜一斤)。笞打二十下(赎铜二斤)。笞打三十下(赎铜三斤)。笞打四十下(赎铜四斤)。笞打五十下(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是击打,又解释为羞辱。是说人有小过错,依法必须惩诫,所以用杖捶打使其蒙受羞辱。汉代笞杖用竹制,今日是用荆条。所以《尚书》说:“杖打作为训教之刑”,就是这种意思。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的女儿缇萦上书皇帝,愿自己没入官府为奴,以抵父亲的刑罚。文帝同情她的心意,就对刑制加以改变。改变的办法包括:罪当处黥刑的,改为剪发、颈上加铁钳,令分男女服筑城或舂米等苦役;罪当割鼻子的,改为笞打三百下。这就是笞、杖刑罚名目的由来,但当时没有区分等级之轻重。用笞杖击打之刑,是刑罚中之轻刑。各朝随情况的变异有沿袭,有改变,轻重各有不同,都是希望杜绝犯罪,不用刑罚,意在最后达到弃置所有的刑罚。《孝经援神契》说:“圣人制定五刑,用以对应五行。”《礼记》说:“刑,是型,是成。一成而不可变,因此审判量刑的官员要尽心尽力地处理好刑罚。”《孝经钩命决》说:“刑,是型,是以受刑抵罪作为犯罪的最后结果。”所以,犯杀人罪处死,犯伤人罪受刑,千百年来的帝王都这样做,其由来已很久远了。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有五个等级,所以说“笞刑五等”。徒刑、杖刑的等级,也依五等分轻重。
杖刑五等:杖打六十下(当赎赎铜六斤)。杖打七十下(赎铜七斤)。杖打八十下(赎铜八斤)。杖打九十下(赎铜九斤)。杖打一百下(赎铜十斤)。
【疏】议说:《说文解字》说“杖是持握的意思”,这不应是握了可用它打人吗?《孔子家语》说:“虞舜侍候父亲,小杖打来就接受,如是大杖就逃走。”《国语》说:“轻刑用鞭杖。”《尚书》说:“鞭打用作治官之刑。”这就如今天的杖刑。又有记载说蚩尤制作五种残酷的刑罚,也同时用鞭杖之刑。探其起始的情形,该是很久远的了 。汉景帝鉴于当时受笞打的,人已被打死而笞数还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于是把原来规定的三百下改为二百下,原二百下改为一百下。之后,世代沿用此制,数額增减不多。及至隋朝,用杖代鞭。今天的《律疏》说“累加决打笞、杖的,总数不得过二百下”,那是因袭汉朝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