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省委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是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省政府机构,为副厅级。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第四条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标准,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二)领导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相关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四)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五)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六)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八)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职能转变。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应当强化对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网络,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将预防关口前移,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防控,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推动构建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强化科研支撑体系,健全决策咨询体系,实现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第五条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与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与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建立健全口岸公共卫生合作机制,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通报交流及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移交转运和协作处理机制。第六条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安全、财务、后勤等工作。组织拟订疾病预防控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标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科研体系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对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传染病的科学普及、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工作。(二)传染病防控处(应急处置处)。拟订传染病相关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应急体系、能力及队伍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等建议,以及应急状态下物资需求和分配意见。审核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三)监测预警处。规划指导全省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审核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监测预警规划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四)卫生与免疫规划处。拟订全省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疫苗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监测及处置、免疫效果评估等服务。指导开展寄生虫与地方病监测等防控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管理政策,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拟订意外伤害相关预防措施。(五)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