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1)无权代理的认定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现象。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表现为四种情形:(1.)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授权;(2)虽然经过代理人授权但代理人却越权实施代理;(3)虽然曾经有被代理人授权但已经终止;(4)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也是无权代理。
在法考中,准确地认定无权代理,具有如下考试价值:
1、在做题时要始终对冒名行为有所警惕
如本章第一节所述,冒名行为根本就不是一种代理现象,因此,其他不可能是无权代理。
2、必须精准区分无权代理与代理滥用
(1)代理权滥用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效果
A、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其法律效果是待定,由双方被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
B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本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也称“自己契约”。其法律效果是效力待定,由被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