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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民法题,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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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Rose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原J的房屋归R所有,在判决后R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将房屋转卖给丙,丙信赖R出示的法院判决而与之交易。与此同时J将该房屋又转让给丁,丁信赖登记簿上J为所有权人与之交易丙办理的过户手续。
?房屋所有权归属,并说明具体的法律依据。


1楼2010-09-13 16:19回复

    不能因为暂时没办理变更登记 就可以趁着这个空子 把已经不属于自己的房屋转卖 视判决为何物 视法律为何物
    丙可以向丁主张权利 丁的权利 只能向J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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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四川2楼2010-09-2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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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分析不错


      4楼2010-10-06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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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具有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效力,所以R通过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还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因此丙虽支付对价,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丙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而J因判决已经丧失了房屋所有权,再将房屋转让给丁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因此本案的房屋所有权者应当是R。


        5楼2010-10-10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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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认为:丁与J办了过户登记,而且J又是这房屋的登记人!故丁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这房屋是J的!故丁应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IP属地:浙江6楼2010-12-16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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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和丁都是善意取得,丙先于丁办理过户手续,此问题可以参考“一房二卖”,依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7楼2010-12-27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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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的观点:
              物权法上判决就是一种事实取得。自判决生效时R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R与丙的交易亦符合关于事实取得人再次转卖的公示规定。有效。
              丁与J的合同有效,但因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并不发生物权效力。J应向丁依合同效力主张违约责任。
              本人学生,若有不正,多多指正!
              


              8楼2010-12-29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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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5楼的看法。我不同意,事实取得不需要登记。只有再次转卖时方进行登记。
                事实取得,包括法律文书,行政公文,建造取得(如农民宅基地),继承取得(受遗赠取得)。
                这些事实取得自取得时已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法律承认这些权利,不需登记。这是特别规定,详见物权法第28至第31条。


                9楼2010-12-29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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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拉! 首先j根据法院判决已经事实取得房屋所有权 但是他把屋子转让给丙是并没有进行过户登记 因此 丙的行为既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见 也不符合所有全权取得登记制度原则 丁呢 符合上述两个规定 自然取得 所有权


                  10楼2011-03-24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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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se


                    来自掌上百度11楼2011-05-17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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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这个题目有错别字,“丁信赖登记簿上J为所有权人与之交易丙办理的过户手续。”应为“丁信赖登记簿上J为所有权人与之交易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否则无法解题!
                      如果按照上述改正错别字后,则答案如下:
                      房屋所有权属于丁。理由:丁信赖登记簿上J为所有权人与之交易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丁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并过户登记,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见:《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理由:R虽然基于法院判决而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在办理过户登记前不能处分该房屋,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见《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R与丙的房屋买卖不发生物权效力,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IP属地:浙江12楼2011-05-18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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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正解~~
                        (1)R这边:依照遗嘱、判决等获得物权无需进行登记,但在再次转让的时候需先登记方可转让。此时房屋所有权虽然依照判决已经转移至R,但并未登记公示,丙与R的交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丙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再看J这边的交易,已经丧失房屋所有权,但没有办理变更手续,但登记簿的公示效力是依然有效的。丁因为善意信赖J,属于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13楼2011-05-23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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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9楼:
                          继承取得不动产还是要登记变更的


                          来自掌上百度14楼2011-06-17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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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2楼:
                            同意


                            来自掌上百度15楼2011-06-17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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