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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一道民法题,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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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钓寒江猪
法的门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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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归丙所有。 判决后归R所有,已经生效了,虽然没有办理变更,但在法律上已经属于R了,所以R将房屋卖给丙具有法律效力,只是需要一些手续罢了。
16楼
2011-07-1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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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法律人
四方游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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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2楼,
IP属地:陕西
18楼
2011-07-2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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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老去
法的门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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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应该丙取得。
“如果判决本身没有问题,而且生效,法院的判决效力高于登记效力(判决效力是最高的)”
那么R所有权没问题,完全可以办理交易登记。
所以后续交易均有效,房屋所有权转移到丙
19楼
2011-08-02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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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被男
后起之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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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R在法院判决后已经取得房子所有权,但是由于未经登记,处分房屋不能发生物权效力,所以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丁取得该房屋符合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所以房子归丁
IP属地:浙江
20楼
2011-08-03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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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sxy
合伙律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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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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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2011-08-04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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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yugang2010
四方游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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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的观点!!
22楼
2011-08-13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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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_气_长_存
四方游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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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我想通了 房屋所有权归R所有 这个理由大家都知道 ,因为丙还没登记。我就谈谈为什么丁没所有权,因为在法院判决的时候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J带丁去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是不允许给其进行登记办理,因为J已失去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益,如果因为疏忽办理了登记,那就是登记机构自己存在违规操作,丁的损失可以请求国家赔偿,而国家可以找J进行追偿。 大家说我说的有没道理
23楼
2014-09-1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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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漠1010
民法少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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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院判决具有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效力,所以R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R将房屋卖给丙,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一点问题没有,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3.J将房屋卖给丁,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
但J是善意第三人,如果其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可以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可惜,J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也就取得不了房屋所有权。
24楼
2014-10-10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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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漠1010
民法少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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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如果R卖给丙之前没有对房屋登记,丙的过户就不发生效力(考,R不登记,丙怎么过户啊?!),此时,丙丁均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还是在R这。
25楼
2014-10-10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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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吧用户_aZ8eCM2
仗剑天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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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善意取得啦
IP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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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2024-05-2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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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染星墨
人海孤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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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归丁
丙的物权不变动(丙与丁是合同债权)因为R没有宣示登记,J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丁构成善意取得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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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2024-07-1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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