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1日来源:绥棱县人民政府字号:分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五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我县制定的《关于印发绥棱县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棱政办规〔2020〕2号)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符合清理条件,现对《关于印发绥棱县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棱政办规〔2020〕2号)进行清理,该文件不再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绥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1日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