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02行终16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明亮
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诉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场监督局)因被上诉人唐明亮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理及北京市场监督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01行初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0月16日,东城市场监督局收到唐明亮反映“2020年10月10日在超市发安定门店购买伊利每益添活性乳酸菌饮品已过期”的投诉举报。东城市场监督局进行了调查,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关于唐明亮先生反映销售过期食品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被诉不予立案回复),回复主要内容为:“东城市场监督局针对唐明亮反映的问题对北京东单菜市场有限公司安德里北街店、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安定门店、北京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安外鑫龙商场展开调查。经查,未发现上述三家公司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唐明亮不服被诉不予立案回复,向北京市场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月7日,北京市场监督局作出京市监复〔20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东城市场监督局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被诉不予立案回复。
唐明亮一审诉称,2020年10月10日,唐明亮在北京超市发安定门店购买伊利每益添,生产日期2020年9月14日,保质期25天。2020年10月16日,唐明亮通过12345进行举报,要求东城市场监督局依法查处,给予举报奖励。后,东城市场监督局和平里街道市场所要求唐明亮把在超市发安定门店购买的涉案商品送至该所,由其拍照留存,唐明亮表示可以提交视听资料,东城市场监督局和平里街道市场所未收取唐明亮的视听资料。2020年10月23日,唐明亮收到东城市场监督局作出的被诉不予立案回复,唐明亮不服,认为其对事实认定不清。2020年11月14日,唐明亮向北京市场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2月23日,唐明亮收到北京市场监督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不予立案回复。唐明亮不服,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东城市场监督局作出的被诉不予立案回复;撤销北京市场监督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
行政判决书
(2021)京02行终16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明亮
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诉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场监督局)因被上诉人唐明亮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理及北京市场监督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01行初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0月16日,东城市场监督局收到唐明亮反映“2020年10月10日在超市发安定门店购买伊利每益添活性乳酸菌饮品已过期”的投诉举报。东城市场监督局进行了调查,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关于唐明亮先生反映销售过期食品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被诉不予立案回复),回复主要内容为:“东城市场监督局针对唐明亮反映的问题对北京东单菜市场有限公司安德里北街店、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安定门店、北京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安外鑫龙商场展开调查。经查,未发现上述三家公司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唐明亮不服被诉不予立案回复,向北京市场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月7日,北京市场监督局作出京市监复〔20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东城市场监督局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被诉不予立案回复。
唐明亮一审诉称,2020年10月10日,唐明亮在北京超市发安定门店购买伊利每益添,生产日期2020年9月14日,保质期25天。2020年10月16日,唐明亮通过12345进行举报,要求东城市场监督局依法查处,给予举报奖励。后,东城市场监督局和平里街道市场所要求唐明亮把在超市发安定门店购买的涉案商品送至该所,由其拍照留存,唐明亮表示可以提交视听资料,东城市场监督局和平里街道市场所未收取唐明亮的视听资料。2020年10月23日,唐明亮收到东城市场监督局作出的被诉不予立案回复,唐明亮不服,认为其对事实认定不清。2020年11月14日,唐明亮向北京市场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2月23日,唐明亮收到北京市场监督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不予立案回复。唐明亮不服,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东城市场监督局作出的被诉不予立案回复;撤销北京市场监督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