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总量控制类人才引进入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类别
注册地址在南沙区的用人单位(不包含广州市使用总量控制类计划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的单位、省属单位以及其他需要到上级部门办理入户业务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点税源企业:2020年度在南沙区纳税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含注册地在我区的广州市总部型企业<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除外>,下同)。
(三)招商类重点企业:符合南沙招商引资鼓励导向的总部经济、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生命健康和现代服务等产业且经区内招商部门研究决定给予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扶持的企业,上述企业2020年度须在南沙区内纳税100万元(含)以上。 (四)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注册地址在我区的纳入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省国资委、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的省属、市属国有企业除外),纳入2021年度南沙区重点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业主单位。
(五)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区政府同意,明确给予人才引进的单位。
(六)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特指已纳入本年度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四上”企业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上述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度须在南沙区内纳税50万元(含)以上,其中新型研发机构及“四上”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度纳入研发经费统计且研发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可不对纳税作要求。
(七)2020年度在南沙区内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信息和软件服务业企业。2020年度在南沙区内纳税50万元(含)以上的培育库小微工业企业。
(八)2020年度在南沙区内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服务类企业。
(九)2020年度在南沙区内纳税50万元及以上,且在南沙区从事经营港口、码头、航运的航运物流类企业。
(十)本年度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且2020年度在本区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四上”企业,说明如下: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总量控制类人才引进入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类别
注册地址在南沙区的用人单位(不包含广州市使用总量控制类计划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的单位、省属单位以及其他需要到上级部门办理入户业务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点税源企业:2020年度在南沙区纳税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含注册地在我区的广州市总部型企业<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除外>,下同)。
(三)招商类重点企业:符合南沙招商引资鼓励导向的总部经济、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生命健康和现代服务等产业且经区内招商部门研究决定给予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扶持的企业,上述企业2020年度须在南沙区内纳税100万元(含)以上。 (四)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注册地址在我区的纳入2021年度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省国资委、市国资委直接或委托监管的省属、市属国有企业除外),纳入2021年度南沙区重点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业主单位。
(五)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区政府同意,明确给予人才引进的单位。
(六)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特指已纳入本年度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四上”企业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上述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度须在南沙区内纳税50万元(含)以上,其中新型研发机构及“四上”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度纳入研发经费统计且研发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可不对纳税作要求。
(七)2020年度在南沙区内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信息和软件服务业企业。2020年度在南沙区内纳税50万元(含)以上的培育库小微工业企业。
(八)2020年度在南沙区内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服务类企业。
(九)2020年度在南沙区内纳税50万元及以上,且在南沙区从事经营港口、码头、航运的航运物流类企业。
(十)本年度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且2020年度在本区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四上”企业,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