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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亭文榭‖【文章】文章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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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0-04-18 16:02回复

          文章的基本要素——主题、材料、结构、语言,是文章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以往各种写作论著论之甚详,但对其概念内涵的揭示似欠斟酌,定义并不严格。新近出版的写作论著,或沿用旧说,或虽有改动而仍值得商榷。本文拟从严格意义上的定义要求出发,结合有关知识,对这四个要素概念的种种“定义”质疑问难,并试提出自己的修正意见,以就教于写作界同行。
    


    2楼2010-04-1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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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363031.htm
      O(∩_∩)O哈哈~


      3楼2010-04-1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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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
              常见的一个定义是:“材料是提供文章内容和表达主题的事物和观念。”严格地说,“事物”并不是材料:尚未反映到头脑中的“事物”不会是材料;已经反映到头脑中(或写入文章中)的“事物”,已是一种观念,一种关于“事物”的感性或理性的认识。这是唯物论的常识。与此相一致,人们有“文章是客观事物的反映”的正确命题:“反映”二字,不独指文章的观点,也指其中的材料。也正因为如此,人们评价文中材料时才有“真与假”、“片面与全面”等标准。如果材料的外延包含与“观念”相对的“事物”本身,那材料(事物)就没有“真假”、“偏全”等区别了。所以,材料是“事物”的说法不能成立。
              另一种有影响的定义是:“材料是从生活中搜集、摄取以及写入文章中的一系列事实或论据。”这个定义含有另一种毛病。“事实或论据”,显系分指两类文体中的材料:文艺类的材料——事实,论说类的材料——论据。但是,文艺类的材料不尽是“事实”(“事实”一般总是指对事物、现象、过程的直接反映,属于感性认识),也有与“事实”相对的“理念”(指思想观点,即理性认识)。例如,文艺作品中经常穿插一些引用先哲的话语或作者关于生活哲理的直接议论等,用以支持作品的主题。这一类材料,就属于与“事实”相对的“理念”。所以,用于分指的这个定义中的“事实”,实在缺乏概括性。若定义中的 “事实或论据”不是分指,而是“概指”,同样不能成立:文艺文既然非“论”,其中虽有议论,也不宜称为“论据”;至于论说文,其中的材料固可称为“论据 ”,但“论据”与“事实”不是同一平面上的概念,而是属种关系的概念——论据划分为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两类。处于上下位关系的两个术语(“事实”和“论据”),用“或”或“和”连接都是不妥的。
              对“材料”怎样下定义才臻于严格和科学?上举定义中的“事物和观念”,本意在指出两种类型的材料:感性材料——“事物”,理性材料——“观念”。倘从这个角度下定义,并与认识论相一致,似可说:
              材料是作者形成或表达特定主题所依赖和采用的一系列感性和理性认识。
            
             或者:
              材料是作者在形成或表达特定主题时摄取、使用的各种信息——感知和理念。
              还应提及的是,上边这个定义中“形成或表达特定主题”这个修饰性成分绝不可省,因为它揭示了材料的自身规定性——与主题的相对性或相互依存关系。材料,总是特定主题的材料。换言之,只是在与特定主题的对立联系中,特定的“信息”(感知和理念)才称之为材料。因此,在此篇为材料者(如某种观念),在彼篇可以是主题;在此篇为主题者,也可以是另一篇另一主题的材料。这就是材料和主题的相互依存性与相对性。我们在给主题下定义时揭示了二者的这种辩证关系,指出主题是“一系列具体材料”表达出来的“最基本的思想和倾向”。这是因为没有特定具体材料的表现就没有主题。同样,在给材料下定义时,也绝不可忽略这一点。“形成或表达特定主题”——这是材料自身存在的根据,是材料的本质属性之一。
            
        


        4楼2010-04-1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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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最常见的定义是:“主题是文章中通过具体材料所表达的基本思想。”这个定义由来已久,似无庸置疑,但仔细想来,它似有片面之嫌。常识告诉我们:文章是表情达意的工具。这个定义只及“达意”(表达的基本思想),而不及“表情”,岂不为缺漏?或谓“达意”即“表情”?若然,岂不是说情感与思想等同?但心理学研究早已证明,情感是与思维不同的心理过程,它“具有独特的主观体验的形式和外部表现的形式”,具有极为复杂的社会内容。虽然思想左右情感,但情感也会左右思想。详而言之,在实际心理过程中,有时思想是主流,有时情感是主流,尽管二者不可割裂。美国的J .M.索里、C.W.特尔福德在《教育心理学》中指出:“当全部反应在性质上主要是情感反应时(主要是内脏的),观念性的期望与知觉的和概念的意义(主要是神经的)同样也可以成为全部反应的组成部分。”反之亦然。心理过程中思想与情感所占地位的不同,“外化”或表现为不同文体中主题类型的不同。在逻辑类文章中,是“理为主”,在形象类文章中,是“情为主”。文论上说的“辞以情发”就是指的后者情形。各种形象类或文艺类文章,旨(主题)在“表情言志”,“以情感人”(不同于逻辑类的“以理服人”)。写这类文章,是“情动于中而形于外”,发乎情——“能憎,能爱,始能文”(鲁迅),终乎情——“情尽言止”。所以,为使“主题”或“主旨”的定义更有涵盖性,定义的中心词就应是思想与情感二者,即定义为:
                主题是作者在文章中通过一系列精心选择、剪裁、并编织起来的具体材料所表达的最主要的思想和倾向(倾向就是对生活现实的憎爱情感或态度)。
                这样,定义对逻辑或形象类文章都适用。实际上,人们(例如语文教师)在分析、归纳一些文章的主题时,通常总是说:本文通过××(材料与表达方式),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抒发了作者×××的感情(有的虽不写“抒发了××之情”,但那个“主题句”却是把理、志、情融为一体,包含“情志”内容的)。可见只言“思”不言“情”的主题定义,也与“主题”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的内涵不相吻合,而修改后的定义则可避免这一点
                将“主题”定义的中心词改为“思想与倾向”,虽只是一词之增,但由于它符合作文心理过程的实际,符合文章内容的实际,因而无论对写作实践或阅读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写作,尤其是文艺创作,正如黑格尔所说:“一方面求助于常醒的理解力,另一方面也要求助于深厚的心胸和灌注生气的情感。”树立了“主题”是 “最主要的思想和倾向”的深刻观念,将使习作者更自觉地用“两条腿走路”,更自觉地酝“情”发“思”,使二者相互渗透,相互激发。这就是“情感思维”。在 “情感思维”中,情之所至,材料跃然,思如流水(联想和想象的纽带就是情感)。作家的经验证明:正是在情思激越时,妙笔才能生花,写出文情并茂的传世之作。即使是写逻辑类的论说文,也当如朱光潜先生所说:“也还是要动一点情感,要用一点形象思维”。如果把“主题”仅仅定义为“主要思想”,就会“暗示”人们去写所谓“零度风格”的文章。而“零度风格”的文章既不易写成,更不会打动读者(“零度风格”,zero style,参见朱光潜《漫谈说理文》)。阅读呢?固然,阅读要通过概念、判断、推理去评析,但首先要通过形象、情境和美感等去鉴赏。主题仅仅是“主要思想”的观念,会“暗示”人们将阅读的注意力投向理性分析,而忽视形象思维(不少学生形象思维能力差,与他们自小就接受的“主题就是主要思想”这个定义不无关系)。其实,阅读应当交错地运用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领会文中情理相生的旨趣。鉴赏文学作品,既要借助想象(与“深厚的心胸和灌注生气的情感”相关联),又要借助分析、综合和概括(与“常醒的理解力”相关联),挖掘作品的思想意义和所蕴含的哲理。这才能发挥文学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美感作用的整体功能。
                定义的中心词何以用“倾向”而不用“情感”?这是因为“倾向”除含有“憎爱之情”外,还有“态度”、“趣向”等几个义项,即有更广的外延。文体不同,内容不同,“情感”的类型也各异。各种“思>情”的文体(各种应用文、政论文、学术论文等),狭义的“情感”(憎爱之情)色彩并不浓,蕴含于文中的,主要是某种志向、愿望、态度或精神。而这些广义的“情感”,均可用“倾向”这一术语来指称。例如,一些学术论文,与其说内中蕴含一种“情感,勿宁说蕴含着一种“倾向”,一种执着地探索并证明真理的欲望、志向和求实精神。因为通常总是把“情感”理解为狭义的,所以用“倾向”可以使定义对各类文体都适用。
              
          


          7楼2010-04-18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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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要素都列出来了==========================
            ——O(∩_∩)O哈哈~
            


            8楼2010-04-18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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