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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阳食品索赔的几点分析
最近关于楚生的一件事就是东阳食品索赔案。新闻报道为
“据悉,2007年的时候,东阳这家食品公司与“天娱传媒”签订艺员广告合同,约定“天娱传媒”旗下艺员陈楚生参与公司的广告及形象代言活动,合约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至2009年9月30日(不包括前3个月的制作期和后3个月的收尾期)。去年2月,该食品公司开始筹备2009年度全国招商会,要求形象代言人陈楚生参与活动”
“ 由于陈楚生不能前来参加招商会,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由此带来的名誉损失、品牌受损及市场连锁反应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基于此,提出仲裁申请的该食品公司要求被申请人“天娱传媒”和陈楚生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对报道内容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 东阳就“经营性的、尚未发生的、可能损失”索赔,从逻辑上不成立
艺人代言是固定报酬,并未与代言商家的盈亏挂钩。因为代言,企业增加的收入也不会给艺人分成;反之,代言期间企业如果经营亏损,企业也无权向艺人索赔。
东阳索赔的1000万理由是艺人未参加活动可能引起的“名誉损失、品牌受损及市场连锁反应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首先是尚未发生的、而且无法确认、可能性损失,其次这些损失是跟经营有关的损失,与艺人代言无关。
按照我们上面的分析,东阳就这些“经营性的、尚未发生的、可能损失”索赔,从逻辑上根本不成立。
二、如果东阳索赔,陈楚生有同等权利索赔
如果东阳因以上荒谬的理由索赔成功,那陈楚生有同等权利主张就代言期间东阳的经营收入进行索赔。
楚生代言期限为2年,即24个月,可以简单计算索赔额为:(1000/9)*15=1666.67万元
另一计算方法为可以按楚生代言期间15个月东阳的实际经营收入计算,当然这需要查东阳的账面来确定具体金额。
三、代言人的目的是帮助商家提高知名度。2009年1-9月陈楚生的新闻量明显大于2008年,对所代言商家的知名度提升应该2009年更好些。
东阳既然未对楚生2008年低曝光率有疑义,那更不应该对2009年高曝光率的陈楚生索赔,何况还节约了9个月的代言费。
当然,东阳也可以说,2009年陈楚生的曝光主要是解约新闻,属于负面新闻,对品牌提升不利,那我们又循环回到了第一点:商家既然可以就对自己可能的损失的索赔,那陈楚生就可以就未解约前的东阳收入(这可是实际已发生的,有确定数的收入)有主张权。
综上所述,东阳的索赔理由根本不成立。如果东阳索赔天娱接受,那是天娱的事。天娱愿意
白送钱给东阳,与陈楚生无关。
综上所述,东阳的索赔理由根本不成立。如果东阳索赔天娱接受,那是天娱的事。天娱愿意白送钱给东阳,说明天娱参与了东洋的利润分成,我们可以要求审计天愚得上两年财报表,审查一下分来的利润到哪里去了,
如果没有分成,天愚喜欢送钱给别人,不喜欢收钱自己花,那是管理层脑残的具体表现,和陈楚生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