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1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控,确保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只升不降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澄迈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金江片区、老城片区、各镇墟(含金安墟)、金江镇太平墟、金江镇长安墟、金江镇山口墟、金江镇美亭墟、文儒镇石浮墟和永发镇新吴墟(永跃居)为禁放区。
上述区域之外的以下地点也划入烟花爆竹禁放区: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及外延50米范围、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十)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
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以外实施限放
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限放区,在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级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烟花不超过100发、爆竹(子母炮)内包装直径不超过80厘米。
限放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天6时至22时以及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三、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批发和零售。未取得烟花爆竹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禁放区内全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限放区内,即日起至4月30日期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鼓励使用烟花爆竹替代品,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五、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规行为
在政府禁止燃放的区域或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6762247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7633873、县应急管理局:6763377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半年。
特此通告。
附件:禁燃禁放区域图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附注:《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在政府禁止的区域或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加强2021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控,确保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只升不降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澄迈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金江片区、老城片区、各镇墟(含金安墟)、金江镇太平墟、金江镇长安墟、金江镇山口墟、金江镇美亭墟、文儒镇石浮墟和永发镇新吴墟(永跃居)为禁放区。
上述区域之外的以下地点也划入烟花爆竹禁放区: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及外延50米范围、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十)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
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以外实施限放
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限放区,在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级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烟花不超过100发、爆竹(子母炮)内包装直径不超过80厘米。
限放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天6时至22时以及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三、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批发和零售。未取得烟花爆竹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禁放区内全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限放区内,即日起至4月30日期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鼓励使用烟花爆竹替代品,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五、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规行为
在政府禁止燃放的区域或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6762247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7633873、县应急管理局:6763377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半年。
特此通告。
附件:禁燃禁放区域图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附注:《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在政府禁止的区域或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