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标准等级的确定
1)特殊保护水域,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Ⅰ、Ⅱ类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单位由地方环保部门从严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2)重点保护水域,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 Ⅱ类水域,对排入该区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3)一般保护水域,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 、Ⅴ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 Ⅲ类水域,对排入该区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对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能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分类
第一类污染物(共13类):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该标准要求(不分年限)。如总铬、总镉等。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分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