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聪慧··我也不否认他们确实看到了更远的地方··然而,他们看到的是什么?须知,最远的地方是虚无···我承认,我在学法的过程中接受了相当一部分“技术性思维”~~然而事实告诉我,技术手段更具备可操作性···
我们知道,法律之存在,是作为一种威慑手段。然而“法的威慑”(即出于对法的尊重和敬畏而守法)往往收效甚微,犯罪可能预防的威慑手段更多的是指刑罚本身。法治也可以说是刑治~~~人的立法、执法,虽然并不等于就是人治。但这却意味着人治的无法避免。法的精神固然来自哲学思辨乃至LS所说的自然~~然而法治的实施却必须依赖于政权的保证,这又如何不是人治?所谓哲人立法的问题,就与哲学家当皇帝的问题一样。而或许,人治就是无法摆脱的···法学家退而求其次,尽可能的节制“人治”,已是尽了最大努力。
而我所举的例子不外想说明,即使存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人也会因个体的差异性从而产生地位上的落差··进而最终导致事实意义上的“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