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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于:对本公司蓝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造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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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7月24号公司成立以来并一直处在装修阶段并未开始营业,被告所述内容皆为虚假,并且本公司不存在恶意收费项目,本公司是以发展短视频,网红,直播等为方向的文化传播公司,以上人员在网络上恶意宣传本公司形象,对本公司名誉以及我个人精神造成了极大影响,要求以上人员删除本公司负面信息,以及道歉,并且赔偿名誉损失费以及我个人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元整。如后续以上人员依然对本公司进行污蔑攻击,我们一定维权到底!


IP属地:江苏1楼2020-08-14 16:14回复
    已递交到东莞第一人民法院


    IP属地:江苏2楼2020-08-1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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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造谣都没有成本的吗?在家里拿个键盘就造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公司一定维权到底。


      IP属地:江苏3楼2020-08-1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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