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寄养说法你现在承认是说错了,那么这个话题就算过了.
2 "干爹"这个词要相互认了才算数.
而"养父"也是要法-律认定是收养才能成立.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收养事实存在.那么他们是以什么关系住一起的呢.这6张截图可以看到,双方明确提到了"等到了年龄结婚和办结婚手续",那么就是订婚了,所以他们以未婚夫妻名义住一起不就顺理成章了吗.还有,截图中女孩母亲向鲍某明要"保障",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而鲍某明并没有答应.如果是收养或送养,有要"保障"的说法吗?鲍某明花钱供女孩生活和念书,还要给女孩母亲"保障"?这不是贩-卖-人-口就是订婚啊.所以,他们住一起之前的关系并不是扯不清道不明的,他们是未婚夫妻关系,除非你选择性无视这6张截图中的聊天记录,就可以不赞同他们是未婚夫妻关系.还是那句话,只要女孩母亲真的拿了"保障",那法-律绝对不可能判收养,不是贩-卖-人-口就是订婚.
也不是说什么女孩叫了鲍某明爸爸,就说鲍某明是女孩的养你或干爹,有很多人都叫过马去爸爸,难道马云是他们的养父或干爹吗?要有证-据证明收养事实存在才可以的.
所以你的"干爹"这个词用的实在很不谨慎,也明显造成了读者的误解.不过你不用向我道歉,而是应该向女孩和鲍某明道歉.
3 链接地址确实错了,是我的失误,这点我向你道歉.
4 就是引用3中的链接.
5 女孩是鲍某明未婚妻,是鲍某明女友,确实住在鲍某明家中一段时间,当时也确实未-成-年,可是"优势地位"依然无法成立.因为未婚夫妻和男女朋友是平等的,何来优势地位一说?而且我也已经跟你解释过了,鲍某明也不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因为要法-律判定他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话,必须要依据至少某条法-律-规-定,因为如下解释:
"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全文都没有“事实收养”的定义,也没有“事实委托”,“事实监-护”的说法,所以对于李星星来说,鲍毓明根本就不是付有特殊职责的人,就好比未结婚的一对情侣,经常老公老婆的互相叫着,我们能说他们是事实婚姻吗?显然不能。"
我也没有必要证明鲍某明没有迫-使女孩,法-律讲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和疑-罪-从-无原则,应该是由女孩来提供证-据证明强-奸事实存在才对,难道不是吗?我用上司迫-使下属,老师迫-使学生的例子是用来反-驳你对"其他手段"的错误解释.
你恐怕是真的没做好功课,2015年12月19号女孩主动示爱,发生在女孩说2015年12月31号第一次被强-奸之前.不知道你是从哪里获取的小道消息说他们第一次发生关系是在2015年元旦的凌晨?就连南-风-窗都没有报道过,可有证-据?而且你又怎么知道2015年元旦正好是女孩刚满14周岁那天?据鲍某明发的十问那篇微-博所写,女孩的身份证从来就没有给鲍某明看过,你又如何能确定?
6 因为你用下定论的态度说"鲍某明在性-剥-削女孩,而女孩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所以我才用以下言论反-驳你:
"2015年12月19号女孩主动示爱怎么说?当时女孩根本没有跟鲍某明住一起,而是跟女孩母亲住一起,难道也是鲍某明远程洗-脑和精-神-控-制女孩主动示爱的?女孩被远程洗-脑和被远程精-神-控-制也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
7 关于"事实收养",你也知道并没有写在法-律中.鲍某明也根本没有公开承认养父女关系.所以要强行认定他们是收养,没有法-律作支持.这确实是无足轻重的话题.
8 虽然你重申,我也依然还是那个观点.我并不认为这话不妥当或不合时宜.现在法-律是怎么订的,老百姓当然就怎么去遵守和解读.以后法-律会怎么改,那是以后的事儿.鲍某明涉-嫌-强-奸-指-控的案-子当然要由现在的法-律-来-判.法-律既然是那么订的,至少现在是,我引用法-律规定不存在什么不妥当或不合时宜的说法.
9 我赞同你的这个说法.不过哪些法-律-规-定不合时宜,我不是学-法的,所以不敢乱说.但是哪些话是不是不合时宜,我有自己的判断.
10 其实做到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前提来讨论任何案-件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