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爱青吧 关注:36,747贴子:576,319

回复:这个杀人抛尸案件留下的线索很多。我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首先,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凶手抛s南大树洞,是为了吸引警方注意,调查南大。其余抛s点,是为了吸引各位进行推理,推理出一个合理的分S地点,其实分S地点远离推理地点。是凶手故布疑阵的双保险。个人猜想。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1097楼2024-03-02 07:34
收起回复
    树洞抛点与南大抛区另外3个抛点小粉桥垃圾堆,南园内受害人宿舍不远处,天津路校门口同一个夜晚即19号晚一趟所抛,不排除存在树洞抛点是当晚单独(首)趟抛的可能性;树洞抛点晚于水佐岗抛区发现是抛点过于隐蔽,能发现是因为受害人的(内)生殖系统对警方充满诱惑,若是没煮或者没有煮透,提取到性侵生物检材,就是从性侵偏重走向了性侵行为定性(确认);此抛点的发现,警方会毫不犹豫作出判断:”南大案凶手“熟悉校园环境”,顺带啰嗦两句,其实3年前的南医大案,警方也曾经判断南医大凶嫌:“熟悉校园环境”,只是当年知晓警方有此判断人员有限,不过是办案人员及受害人亲属;南大案凶手干嘛要把受害人的生殖系统(阴道子宫及附件)抛于南大北园体育场树洞,想表达什么?梧桐树洞不是南大校内才有,校内也不是北园才有,北园也不是体育场边有,凶手抛此,是因为树洞的一侧紧邻的是跑道,引申“跑了”之意,可能有人会说牵强,先前我就说了,树洞抛点是警方最后一个发现抛点,晚于水佐岗抛区发现,水佐岗抛区警方先出警垃圾堆,由近及远方搜寻到窨井抛点,垃圾堆相对完整人头能确定搞不混的身份是“大学生”+凶手有“窨井抛”行为,仅以此局部3抛点发现的先后顺序串联,凶手表达:。。。。。“大学生”,“窨井抛”,“跑了”;啧啧,个人认为,南大案凶手不仅动手能力强,表达能力也堪称一流,仅3个抛点(物证)就把“3年前”的南医大案案情后半部简明扼要的叙述了。


    IP属地:重庆1098楼2024-03-07 09:57
    收起回复
      18号晚首抛新街口抛区抛尸的包装物是塑料袋,次晚南大(校内外)抛区包装物似乎是塑料袋不够3包来凑,20号晚水佐岗抛区以床单作抛尸抛作包装物也不觉意外了;3包1床单,凶手家庭或买或受赠,因不能预知N年后这些物品会用来作抛尸之用,所以包会正常使用,床单也会脏了要洗要晾晒,同学或同事以及邻居4物品应该多多少少有些印象。具有个人属性4个私人物品凶手敢用,敢遗留于抛尸现场,说明清楚使用后的风险极低,也就是说4物品凶手没有在鼓楼区,主城区(南京)地界内正大光明的使用过;20号白天,法医通过受害人外阴状态,初判案中存在性“侵”行为,也附带确定了凶手性别。若凶手20号晚水佐岗抛尸的包装物不是带血手掌印痕单人床单或者用后回收隐秘处理了,警方就缺少判断凶手人数,偏重(视同)案中存在凶手性侵行为的物证依据。也不会有警方确认受害人后的南大校内外排查范围只针对男性的信息大量充斥网络,更不会有带喜悦之情警方回应刁家人“我们不会孤立看待南医大案”,短短一句回应话,表明在回应前,警方在南大案受害人体内及随身衣物,单人床单上还没发现提取到性侵生物检材,凶手指纹,手掌纹。


      IP属地:重庆1099楼2024-03-07 10:16
      回复
        南大案凶手把单人床单一分为二的撕裂成半幅使用,1是因为第一现场距水佐岗抛区最近,凶手从住所到水佐岗区域的抛点抛尸抛物无需借助交通工具,是纯步行。2是凶手住所属于出租房,分解及碎尸的刀具是房东的,烫煮所需的炊具还是房东的,并不是凶手将这些已经污染看到都恶心的工具还用以解决一日三餐,或者认为工具比受害人更危险抛得隐秘难以搜寻,而是仍然在第一现场的厨房里。试想若退租后房东发觉刀具炊具同时缺失或被置换是很危险的事情,不谈房东的恐惧感,正义感,在悬赏金的诱惑下不去搏一搏?3,从19号晚的南大区域抛尸,凶手就开始以拉杆箱作为包装物外的伪装物使用,警方以包装物塑料袋,包呀,是不能求证到凶手的抛尸行踪,而不具备透视功能的朝阳群众是伪装物。警方在南大抛区有伪装物意识的可能性小,待水佐岗抛区出现,警方在此抛区产生有伪装物存在的意识可能性大,凶手完成水佐岗抛尸,不再返回出租房,需要把不能收折伪装物拉杆箱一同带离回原籍地,水佐岗到火车站或长途汽车站还是要借助公共交通工具,单人床单的两包裹同处一垃圾堆或相邻不远,警方就难正确判断伪装物大小,是何伪装物。


        IP属地:重庆1101楼2024-03-07 11:59
        收起回复
          有没有可能是为了小肠移植?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102楼2024-03-07 23:09
          回复
            人不舒服,去看病,被医生看over了。然后分尸


            1103楼2024-03-13 22:35
            回复
              我个人觉得,这个人也很紧张,看抛尸块的重量就知道,他是一次一次增加重量的再抛,第一次0.7,第二次0.8,第三次就1.2了,说明他第一次第二次之拿一个黑色袋子,第三次一个手拿一个,是两个袋子,闲的自然些了,后续就加大重量了。这个抛尸环境,重量,很缜密的。一共30.6kg,正面煮尸体的另一个原因是让尸体油脂水分蒸发,尸体重量减少,便于抛尸,所以才2000多块,容易在水中快速蒸发,这是凶手的片尸的原因。


              IP属地:吉林来自iPhone客户端1104楼2024-03-24 10:09
              回复
                96年是波云诡谲的一年,而95年台 海已是剑拔弩张,实战演习彼此接续,在这样一种极度紧张的时局背景下,敌 特份子的恐布活动也开启了,刁爱青同学不幸成了他们随机选择的猎物,也被这些专业人士们切割分尸并专门抛到人口密集的路上、市场边,以达到他们制造恐布气氛的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不怪叔叔无能,只怪敌人太专业,而且那时还没有大面积的监控。可恨!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06楼2024-03-28 21:24
                回复
                  我的看法和你恰恰相反,嫌疑人心理素质强大毋庸置疑,但是他这么抛尸的目的,我觉得大概率是想把所有的罪行嫁祸给南大,从而误导警方的调查方向,其次,凶手大概率是一名有着强大背景的猖狂之人,所以选择在闹市抛尸,而不是荒郊野岭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108楼2024-04-19 13:49
                  回复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109楼2024-05-10 22:40
                    回复
                      天涯bvbvbv说过的确当初的判断方向有问题,但也无可厚非,刁是南大学生,尸体又在学校附近,把重点方向假设在学校和附小附近的小区一点毛病没有,但只可惜这个方向的确错了,至少没排查出有用的线索,👮🏻♀️也是人,有时候面临一个选择,只有选择完了以后才知道哪个选择是正确的。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1110楼2024-05-13 17:00
                      回复
                        思考很久,我认为凶手的交通工具应该是人力三轮车。也只有人力三轮车才能符合雨雪天,长短途,2个旅行包的运输、遮挡及手提及时抛出。凶手能拥有人力三轮车,那范围就缩小很多了。在南京闹市能拥有骑行一辆人力三轮车,那他的社会层次基本都可以推断出来。也符合这次案件的所有要点。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111楼2024-06-22 22:17
                        收起回复
                          凶手日常的活动范围就是抛尸的大致范围。凶手日常的活动就是骑着人力三轮车溜街串巷,察言观色,巧舌如簧。极有可能是扬州人到南京讨生活的。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114楼2024-06-25 22:10
                          回复
                            我根据生活经验判断凶手是一个走街串巷骑着人力三轮车的生意人!职业可能是收废品的,或者是人力三轮车车夫。这个人应该是扬州人。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115楼2024-07-05 13:39
                            收起回复
                              凶手不排除有两个人的情况,当时分工协同一起作案,后续躲过jc搜查后 再分道扬镳(只因为今后一起流亡被抓的风险相对会更高,且作案后即刻逃离会被jc留意),我这里不外乎假设另外一种情况 甲乙一起作案,案后乙又用某种方式残害了甲,试问?心理素质极强、刀工了得、思想缜密的乙,怎么能放过头脑简单、四肢发达的甲呢?当然本人还是比较倾向此案为一个人案发的


                              IP属地:四川1116楼2024-07-05 16: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