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南医92-0324案”和“南大96-0119案”两案并案的可能性
两案的几点相同之处:
1、 两案同为随机作案。对作案对象个体没有主观选择,嫌犯与受害者,没有显性的社会关系(加大两案侦破难度的共同因素之一)。
2、两案具有相同的作案动机。
3、两案作案对象的鲜明共性。作案对象个体是随机的,但是作案对象的群体特征又是相对固定的—背井离乡、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群居校舍的女大学生。满足嫌犯选择作案对象的心理需求。
4、两案案发地距“92案”嫌犯居住地都很近。嫌犯居住地在两案案发地之间,相距2公里左右,步行几分钟的路程。符合嫌犯选择熟悉环境作案的心理需求。(附吧友提供的地图-标注了“92案”嫌犯住址与“96案”抛尸地点的空间路线关系)
5、两案案发时间都在上个世纪90年代春节前后,距今都是20年+,同为“年代久远”的悬案。具有类似或相同的成为“悬案”的客观条件。春节前后,这个时间节点,很重要,那时候“92”嫌犯,92年的时候26岁,96年的时候30岁,网传“92”嫌犯晚婚晚育,34-35生孩子,96年的时候应是未婚。春节前后,父母(父亲职业为司机母亲暂未知)因工作不在家,嫌犯独处时激发犯罪需求,也有时间和空间上的便利。
两案的不同之处:
关于不同之处,网友说的最多的就是作案手法,也是网友认为两案不是同一嫌犯所谓的原因之一。
网友观点:
1、“92案”作案手法粗糙卑劣,尸体被简单掩藏,现场留有生物学物证。“96案”凶手反侦查意识强,受害者尸体被精细分割,有被蒸煮痕迹,并被分散抛尸,至今没有找到作案第一现场,并鲜有痕迹留下。
2、“92案”只是普通的js案,“96案”凶手属于变态心理作案。
本人浅见:
假设两案为同一凶嫌所为,网友的观点会得到合理的解释。
1、“92案”第一次作案,留有生物学物证,甚至被保安目击。由于当时侦破手段的限制,凶嫌侥幸暂时逃脱。可以还原一下“92案”案发时jc追凶的场景和嫌犯当时的心理:扬子晚报、电视台等媒体,轮番播报嫌犯的画像,描述其特征(身高、脸型、发型、年龄等等),被排查被怀疑,甚至被至亲(父母)怀疑过(毕竟父母最了解自己的孩子的外貌和秉性),抑或凶嫌父母当时已经知道是其所为,甚至曾帮其洗脱嫌疑。凶嫌可能的心理活动—首先、悔不该当初为一时私念做下如此丧尽天良之事。其次、后悔没有更小心一点,被保安目击,后悔没有把尸体处理好,4天就被发现了,而且在尸体上留有生物学证据。凶嫌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反思”“总结”—要是当初怎么怎么就好了......等等。一段时期内,凶嫌活在“悔恨”之中。如果96年再次作案,经过这四年的“反思”之后,作案手段升级,反侦查意识增强。这样就可以解释两案作案手法的差别了。
2、荀子在谈论人性的时候,认为人性本质是无所谓善恶的,是“本始材朴”的自然之性,既有转化为恶的可能也有发展为善的机会。善与恶,都是人的本性,所谓修养,就是抑制恶念,发展善念,有修为之人就是为善之人。相反,本性里的恶念一旦被发展,必为大恶之人。其实,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善有恶,受到良好的教育和约束,就会表现出善的一面,自觉和不自觉地抑制着恶念。我们经常看到国内外报导的一些所谓变态连环作案的凶手,童年的某次不公平对待,留下阴影,埋下恶的种子,最后导致悲剧发生。
无论善与恶,无论哪一面,一旦被发展,满足的欲望就会膨胀。
“92案”凶嫌为了满足内心深处的某种恶念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案件没有及时被侦破,凶嫌自以为已成功地逃脱了正义的惩处。内心深处的恶念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又自以为成功地逃脱,这无疑会让凶嫌恶欲膨胀。
综上(1、2),如果四年后再次作案,无论手法上的“升级”,还是性质上的“变态”都可以得到解释了。
另外:“92案”凶嫌去德国的时间点尤为重要。网上没有具体的时间点。如果是92年之后,96年之前,可能是为了躲避“92案”的排查。如果是“96案”之后,可能是躲避“96案”排查,这样就增加了并案的可能性。
两案的几点相同之处:
1、 两案同为随机作案。对作案对象个体没有主观选择,嫌犯与受害者,没有显性的社会关系(加大两案侦破难度的共同因素之一)。
2、两案具有相同的作案动机。
3、两案作案对象的鲜明共性。作案对象个体是随机的,但是作案对象的群体特征又是相对固定的—背井离乡、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群居校舍的女大学生。满足嫌犯选择作案对象的心理需求。
4、两案案发地距“92案”嫌犯居住地都很近。嫌犯居住地在两案案发地之间,相距2公里左右,步行几分钟的路程。符合嫌犯选择熟悉环境作案的心理需求。(附吧友提供的地图-标注了“92案”嫌犯住址与“96案”抛尸地点的空间路线关系)
5、两案案发时间都在上个世纪90年代春节前后,距今都是20年+,同为“年代久远”的悬案。具有类似或相同的成为“悬案”的客观条件。春节前后,这个时间节点,很重要,那时候“92”嫌犯,92年的时候26岁,96年的时候30岁,网传“92”嫌犯晚婚晚育,34-35生孩子,96年的时候应是未婚。春节前后,父母(父亲职业为司机母亲暂未知)因工作不在家,嫌犯独处时激发犯罪需求,也有时间和空间上的便利。
两案的不同之处:
关于不同之处,网友说的最多的就是作案手法,也是网友认为两案不是同一嫌犯所谓的原因之一。
网友观点:
1、“92案”作案手法粗糙卑劣,尸体被简单掩藏,现场留有生物学物证。“96案”凶手反侦查意识强,受害者尸体被精细分割,有被蒸煮痕迹,并被分散抛尸,至今没有找到作案第一现场,并鲜有痕迹留下。
2、“92案”只是普通的js案,“96案”凶手属于变态心理作案。
本人浅见:
假设两案为同一凶嫌所为,网友的观点会得到合理的解释。
1、“92案”第一次作案,留有生物学物证,甚至被保安目击。由于当时侦破手段的限制,凶嫌侥幸暂时逃脱。可以还原一下“92案”案发时jc追凶的场景和嫌犯当时的心理:扬子晚报、电视台等媒体,轮番播报嫌犯的画像,描述其特征(身高、脸型、发型、年龄等等),被排查被怀疑,甚至被至亲(父母)怀疑过(毕竟父母最了解自己的孩子的外貌和秉性),抑或凶嫌父母当时已经知道是其所为,甚至曾帮其洗脱嫌疑。凶嫌可能的心理活动—首先、悔不该当初为一时私念做下如此丧尽天良之事。其次、后悔没有更小心一点,被保安目击,后悔没有把尸体处理好,4天就被发现了,而且在尸体上留有生物学证据。凶嫌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反思”“总结”—要是当初怎么怎么就好了......等等。一段时期内,凶嫌活在“悔恨”之中。如果96年再次作案,经过这四年的“反思”之后,作案手段升级,反侦查意识增强。这样就可以解释两案作案手法的差别了。
2、荀子在谈论人性的时候,认为人性本质是无所谓善恶的,是“本始材朴”的自然之性,既有转化为恶的可能也有发展为善的机会。善与恶,都是人的本性,所谓修养,就是抑制恶念,发展善念,有修为之人就是为善之人。相反,本性里的恶念一旦被发展,必为大恶之人。其实,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善有恶,受到良好的教育和约束,就会表现出善的一面,自觉和不自觉地抑制着恶念。我们经常看到国内外报导的一些所谓变态连环作案的凶手,童年的某次不公平对待,留下阴影,埋下恶的种子,最后导致悲剧发生。
无论善与恶,无论哪一面,一旦被发展,满足的欲望就会膨胀。
“92案”凶嫌为了满足内心深处的某种恶念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案件没有及时被侦破,凶嫌自以为已成功地逃脱了正义的惩处。内心深处的恶念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又自以为成功地逃脱,这无疑会让凶嫌恶欲膨胀。
综上(1、2),如果四年后再次作案,无论手法上的“升级”,还是性质上的“变态”都可以得到解释了。
另外:“92案”凶嫌去德国的时间点尤为重要。网上没有具体的时间点。如果是92年之后,96年之前,可能是为了躲避“92案”的排查。如果是“96案”之后,可能是躲避“96案”排查,这样就增加了并案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