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不能仅凭这两点,就断言他是碰瓷者。
我们还要详细的逐条分析一下,这些证据究竟是如何得到的。
1.疑犯和受害者素不相识。
由于没有办法证明他们彼此认识,所以程序上只能认定他们不认识。
但从客观角度,“”不认识“”和“”无法证明认识“”,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他们存在认识但不为人所知的可能性。所以,这条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疑犯是碰瓷者,那么他不承认相识是合理的。
2.受害者有理由上疑犯的车,有证据显示其上了车。
据证人证言,受害者当天是去谈租房签约,第一次错过了约定时间,于是推迟了约见时间,
紧接着被害人又好巧不巧的错过了公交,她在交通习惯与国内一致的情况下,站错了路边。当时公交车就在20米的对面等着。
注意,美国所有的公交车,都和中国一样是在右侧上车。
这一点是很不正常的。你问下自己,会不会在提前查过路线车次的情况下,在路左等右行车道的公交。而那个公交就在斜对面停着。
另外,在步行时间依然会迟到的情况下,被害人选择了步行一段路后继续等公交车,而没有推迟约见,
而乘公交去某一个不熟悉的地方时,查询谷歌地图是最简单的,地图上面明确标识了路线,各站点和车辆过站时间,她没有任何理由去走十几分钟后,再在公交点等待半小时公交车,却不推迟马上就要进行的约见。
这一点仍旧无法理解。
根据监控视频和警方提供的路线,疑犯在受害者北方的十字路口看到了受害者,于是绕了一圈来到受害者顺路的车道,停在了受害者附近,
但是根据监控显示,受害者一直躲在树北侧低头看手机,无法看到树南侧的来车。但奇怪的是,汽车刚停下,几乎同时,受害者头都没抬的就移步向汽车移动。这是很反常的。只有2种可能会造成这种现象,章可以用超声波或者意念观察周边。2,。在手机上看到了车子的路线和停止。
在站点等公交明显来不及,就该继续推迟,如果想搭车,就不必步行浪费时间,随地都可以拦车,更不是躲起来让来车方向的人看不到自己。这都是矛盾的。
最后说监控证据,该地不排斥公务监控和私人监控,没有法律禁止。公路交通摄像头一定存在。十字路口和公交车站都是摄像头密集全方位监视的地方,这是司机的基本常识。疑犯不是外地人,也不是初学车没出过门的宅男。
如果按照控方证据,疑犯有长期详尽的绑架计划,并绑架杀死过12个人,而从未被监控捕捉发现,那么说他是有经验的。但他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个肯定有监控的地方绑架呢?
这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