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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跟我聊聊彭宇案吗
只看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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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樽映明月
铁杆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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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有几位吧友认为彭宇案没判错。
彭宇案一审 很简单,用一句话就可以说明白---在撞人扶人说不清楚的情况下,法院判被告人赔钱。
中国司法在这类案子中,可以说都是这么做的。
至于什么一审判词,公平原则,高度盖然性,以及多年后高官承认彭宇撞人等等,都是种种说辞而已。
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一句话:在撞人扶人说不清楚的情况下,法院判被告人赔钱,这是惯例。
苦咖啡是舞伴
小吧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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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吃人血馒头,带的节奏太敏感,当时舆情控制不利,路人先入为主了,至于真相,已经说不清了
唯一的大哥sori
初级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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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听说过,只知道芒果台有个彭宇主持人
潜水吧大叔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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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院是陪审团制度,而彭宇案的法官在没可依据的证据法条支持下又不肯疑者无罪的情况下用社会惯性思维和言论断案,必然激起社会反弹。当时的人们已经不考虑到底撞没撞人的问题了,而是法律概念的碰撞。人们的社会道德是倒退了,但法律意识还是进步了。
金樽映明月
铁杆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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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吧大叔
你的贴我只能在回复中看到
nb无敌
初级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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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怕的不是这个案子本身,最可怕的是这个案子牵出的后续种种,把中国人的小市侩和丑恶嘴脸完完全全展示出来,现在这些大爷大妈往地上一躺,来钱比拆迁还快。
梦幻A坚
初级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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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该谴责的是无良媒体。我不相信他没撞到人。最受苦的是老太太了,
真鬼复活1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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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道德?什么是司法?彭宇案的关键本身就不在判决结果甚至事实真相,而是法官践踏了司法的根本,证据论!说不清你判什么罪,讲道理,讲人情,讲常规情况,这是你法律该遵循的事情?当然也会有人说,当事人不是你,站着说话不腰疼,祝你以后也成为说不清的受害者。但这就是法律,也许严格遵循证据原则是会放过很多坏人,但至少可以保证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当然也有可能有假证据导致冤枉好人这种情况,但这不在本案的讨论范围)。而现实意义就是,法律保护了可能的坏人利益,所以现在碰瓷的更多了。法律损害了可能的好人利益,所以现在没人当好人,因为当不起。
低调不吹
铁杆吧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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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底是别人撞的还是彭宇撞的?我到现在没搞懂。这种讹人现象其实最早是一部电影带来的,自从播出后碰瓷讹人的新闻就层出不穷,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
Ygujid
铁杆吧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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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法律上一开始就是判错了 给他定罪的理由很扯淡 但是事实上彭宇有可能是真的撞人了 他不冤枉 但是没有证据 所以断案的法官很可能智商不够而且正义感爆棚 只是单纯的想要不顾法律维护正义 以上是现在的一种观点
Ygujid
铁杆吧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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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这个断案的法官因为这件事被一撸到底 前途尽毁 但是我觉得他活该 虽然他本意可能是正确的 只是不想让彭宇逃脱法律的制裁 但是这种愚蠢的判决搞得社会人人自危 很多人不敢当好人了
西门保罗
人气楷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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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这种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本应该由全体XX人来支付,但是由于不可说的原因只能找个背X的。
金牛大哥
人气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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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现在的影响就是看到有人倒地了,绝对不扶!别给我讲道德,我没钱!
一叶轻舟
遨游
人气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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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看我这句话的杀伤力
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
这句话你跪下了没有
leipuka
铁杆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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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的前提是搞清事实,以下转载的是权威信息,彭宇不是见义勇为,与原告的确相撞了: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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