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开发商赠送面积的广告能否成为购房者主张权利的依据,主要是看开发商广告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法院首先分析了开发商宣传资料的性质。法院发现开发商宣传资料中有“所有户型面积、尺寸大小仅供参考。具体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字样,而且张先生所购房屋与其他未宣称赠送面积的房屋相比,并不存在明显的价格差距,法院综合分析后认定开发商赠送面积的宣传资料实际上是要约邀请,张先生不能据此要求开发商履行。